附表三創始機構財務業務自評書一、辦理資產證券化之動機。二、成本效益分析。(註)填列本項時,應與其他籌資方式相比。三、預估財務比率變動。(註)創始機構如係銀行,應填報資本適足率及逾期放款比率之預估變動。四、證券化後資產品質變化。(註)有無因移轉良質資產,保留不良資產,致損及財務健全性?有無再創造良質資產之能力?對其他債權人之影響?五、取得資金之用途。六、選擇國內或國外發行之理由。七、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註)創始機構就同一證券化類型,所為第二次以後之發行,始須填列本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填寫說明)填寫時應儘可能以圖表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