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融资登记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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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部杨婷2015-1-19动产融资登记业务介绍一、登记系统简介二、各类登记业务介绍三、登记系统运行概况四、应收账款描述示例提纲一、登记系统简介【法律和制度基础】《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07年10月1日发布,2009年8月10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2009年7月20日发布)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建设历程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改革;2007年10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2009年7月,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2013年1月,两个登记系统整合为“中征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依托中登网对外提供服务。2014年6月建设历程中登网(网址:)目前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融资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租购、动产留置权登记及其他动产权属。2014年6月30日,新增的三类服务包括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动产信托的登记与查询。网站页面登记平台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平台,并告知申请机构。常用户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登记系统功能登记•准确接收并保存登记人录入的信息•记录登记时间,生成登记编号和文件查询•按照查询人输入的查询条件展示所有登记信息,不做任何修改、屏蔽证明验证•以登记证明编号为依据,提供验证登记证明真实性的服务登记的种类初始登记•每笔业务发生后所做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对登记内容进行修改展期登记•延长登记期限注销登记•业务完成或权力消失时终止某笔登记的行为异议登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存在异议时所做的登记二、各类登记业务介绍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的授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三、租赁登记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合同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交易形式,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在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四、所有权保留登记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五、租购登记租购是一种信贷购物的形式,对价格较高的动产,如汽车等,卖方通过允许买方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即在供款期内,买方只是租用货品,待买方付清全款后才转移动产所有权。租购登记能够解决买卖关系中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告知不特定第三人标的物权属状况,预防潜在的权利冲突。六、留置权登记留置权登记是针对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设立的。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七、保证金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是指银行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抵消债务,达到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保证金质押登记以互联网电子登记公示方式透明质物的权属状况,弥补转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八、存货/仓单质押登记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向债权人出质,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仓单质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交付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仓单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存货/仓单质押登记,通过明确存货的权属关系,使交易主体了解存货权利变动的过程以及仓单的权利负担,避免权属争议,有效防范重复质押等风险。九、动产信托登记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约定目的,对动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类信托活动。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十、其他动产融资登记其他动产权属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融资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融资权利状况,预防权利冲突。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权属在此处登记。若将登记平台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案例【案情简介】2011年5月,某小贷公司A与某建筑公司B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C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同年10月,为加强反担保措施,C与某房地产公司D签订反担保合同,由D以应收工程款及各项债券,为借款人与质权人C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提供反担保,并且C及时在应收账款系统进行了质押登记。2011年11月,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C根据保证担保合同,向A支付代偿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代偿款的情况下,质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审理结果】一、被告建筑公司B偿还担保公司C的代偿款。二、出质人D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原告担保公司C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登记的质押财产(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评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作用之一在于“公证”,即一旦出现权属冲突,产生法律纠纷,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直接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本案中,担保公司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登记文件为法院提供了直接有力的证据,有效地保障了担保权益的实现。登记系统运行成效登记的作用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核心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示,通过公示可将物上权属状况公之于众,明确权利归属,使当事人及第三人能够直接从外部获知物上权属状况,起到预防物权冲突,减少交易风险的作用。二是公证,通过为判断物权是否存在以及确定物权优先顺位提供独立、有公信力的证据,于事后帮助解决已经发生的物权冲突和矛盾。同时,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作为支持动产融资的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提供了便利,极大促进了中小企业利用自身动产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登记系统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初始登记中,出质人为中小微企业的约占总数的84%;•共有约14.6万家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累计融资金额约18.4万亿人民币,约占登记的融资总额的49%。登记系统运行成效【用户注册情况】截至2014年1月,登记系统累计注册常用户7,360家,普通用户17,677家。在整个系统运行过程中,征信中心各分中心承担了常用户的现场审核工作。【登记和查询情况】截至2014年1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累计发生571,653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累计发生483,752笔;租赁登记累计发生125,554笔;其他登记累计发生384笔。累计查询1,690,363笔;出具查询验证522,563笔。855997825502563963835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业务各类用户累计登记情况(单位:笔)应收账款描述示例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要素1.1登记主体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1.3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和质押财产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出质人(出让人)信息和质权人(受让人)信息中,出质人(出让人)和质权人(受让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押(转让)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质押财产描述,质押(转让)财产附件等。其中,质押(转让)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时,应按照质押(转让)合同的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描述。应收账款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应收账款的程度。应收账款登记描述用户登记时,应当根据自身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的特点,在不暴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以清楚界定质押财产为目的,明确地列出界定质押财产的各项要素,达到公示和保护质权的效果一、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三、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四、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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