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第一次骨干培训会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镇选举委员会的意见,我重点就搞好选民登记工作讲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法定地位。选民登记,是直接选举中对选民资格进行确认的程序,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按选区进行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这就是说,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条件的人,只有经过法定的手续,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登记为选民,其选民资格才能确认,才能行使选举权利。可见,选民登记是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或者说,选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那么,什么是选民资格?所谓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或者说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备条件。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国籍条件(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条件(即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三是政治条件(即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什么又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所谓选举权,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各项话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所谓被选举权,则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推荐提名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并当选为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权利。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凡是享有选举权的人,都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因此,我们通常说选举权的时候,一般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包括在内了。以上这些概念表明,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一项很重要、很严肃的任务。它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目前,人户分离、人企分离、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这“三个分离”比较突出,选民登记难度越来越来大。因此,选民登记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程序办事,力求做到不让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被错误地剥夺选举权,也决不能让被依法剥夺选举权的人窃取选举权。第二个问题,关于选民登记的有关政策。选民登记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为保障选民的政治权利,防止错登、漏登和重登,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就选民登记工作制定了一些政策。在上个月日召开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上,镇人大主席同志已经作了说明。下面,我想就有关内容再作一些强调。1、关于县级以上所属单位人员。这有四种情况要注意。一是县级以上(含驻在本县的省、市级)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其中驻在我镇的上述单位的人员,参加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在所在镇划分的选区登记。二是国有集体企业下辖的市场、门市部中的个体经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因企业歇业、关闭或在企业下岗、内退的职工,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或属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原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亦可取得该登记站户籍证明后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转制时分流的职工,与企业脱离关系而至今未就业的,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已就业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三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是合同制(派遣制)工人的,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是短暂性的,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单位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但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以在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退休后再就业的,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四是下派挂职人员及选派到机关挂职的人员,均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下放参选人员在参选地选区登记。2、关于企业人员。原则上在企业所在选区登记。但有四种情况要注意:一是规模以下的个私、民营企业的人员,一般到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但人数较多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也可以以整个单位在现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二是开发区(园区)内的企业人员,原则上在原籍地选区登记,企业要求在现驻地参加选举并进行选民登记的,应当尊重企业意愿,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在企业所在地选区登记。三是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布异地的分支机构,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其人员可以在单位驻地选区登记,也可以根据企业要求到其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是车间等内设机构的人员,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企业负责人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其中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四是本镇驻在绍兴市区和县外的办事处、公司和门市部等人员,属本县户籍人口或单位正式职工的,在所属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派往外地工作人数较多的,主管单位可受选区委托,由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3、关于农村(社区)人员的登记。有户籍而无工作单位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但也需要注意六种情况。一是因城乡建设需要的拆迁户。凡统一拆迁、安置但未迁移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组织登记;投亲靠友或分散拆迁、安置的,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或者自行办理选民关系转移手续,在现居住地登记。二是在校学生。凡是符合选民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选区登记。就读在县外各类院校,户籍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三是户籍在本地而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由选区发信联系,动员其回原地参加选举或委托投票;对已经迁居外地而没有户籍的,在取得原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选举。四是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五是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台湾地区同胞选举期间在本地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去台前居住地的选举,也可以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选举。六是经批准出国工作、学习(含留学)或探亲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或出国前居住地选区登记。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4、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但也有四种情况必须注意。一是人在户不在的外来人员。这类人员如果要在本地登记,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个是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二是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也可由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选民资格证明),第三个是必须是自愿要求登记。二是户籍在县外但经过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而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凭劳动人事部门证明在现工作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上次已参加过选举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三是户籍在县内镇外但在居住地一年以上人员;或虽户籍在镇外(包括县外)但已经与有本镇户籍的人员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员;或户籍转入城镇但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工作的人员;或已从外地调入或分配到本镇工作,但目前尚未办妥户籍迁入手续的人员。这些人员凡能确认其有选民资格的,可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由居往地选区书面通告户籍所在地选区。四是由县外(含越城区)或户籍不再本县的人员在我镇兴办的实业或者设置的其他机构,参加单位所在地的选区划分,其人员按照外来务工人员的选民登记办法执行。5、一些特殊人员的选民登记。一是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取得其监护人同意,由选区报县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不行使选举权利。二是被判处尤其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三是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或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或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四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6、关于在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这类对象中也包括去向不明、失去联系的拆迁户人员,可以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十二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总之,选民登记的情况比较复杂,大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的要求,依法办理。第三个问题,关于选民登记的方法。1、选民登记必须按选区进行,而且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为什么要按选区登记,这是因为选区范围较小,大多数选民互相比较熟悉。一方面不容易发生漏登和重登,也不容易被坏人窃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是便于组织选民有秩序地开展选举活动。近年来,由于选民流动性增加,人户分离的状况比较普遍,有些选民为争得更多选举权,有些选民为争当代表而千方百计拉选票,有些工作人员为防止选举权纠纷产生而采取“宁重勿漏”的态度,这些都是导致选民重登的原因之一。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仅是为了防止一个选民有两个选举权,以平等选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而且恰恰也是防止选民漏登的重要措施之一。2、选民登记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也就是说,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每次选举前,进行“三增三减”:在原来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的年满18周岁的选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人员。为什么这么做,主要是考虑选民登记工作量大,耗费时间长,这样可以减轻工作压力,缩短工作时间。但实践中也有难以操作的,如有些地方人员流动大,有些单位新增人员多,有些地区行政管理体制变化大,“三增三减”还不如重新登记来得快、来得准确。因此,具体操作中还要根据选区和单位的实际状况合理取舍,请大家务必仔细把握。3、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文化水平和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不少地方为了培养选民行使选举权的自觉性,使现在实际的登记选民逐步过渡到选民登记,已在运用在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的方法。因此,这次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这样,我们的工作将做得更到位,事先宣传发动一定要广泛,选民登记对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登记时需要随带的证件,一定要向选民讲解清楚,做到人所共知。登记人员确认符合选民条件的,应即予以登记为选民。4、选民名单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并及时张榜公布。选民登记完成后,各选区要认真汇总选民名单,务必做好核实工作。要组织力量,对申报在册的人员一一进行核对,主要看是否有错、有漏、有重复。经审查后符合选民资格的选民,要按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选民登记册登记造册,特别是一些新建立的单位和资料遗失的单位,更要及时做好这项工作,以便投票选举时进行核对和存档备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也就是月日前),统一以县选举委员会名义张榜公布。公布办法是大选区内的所有选民名单在一个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张榜,小选区内的所有选民名单在小选区进行公布。选民名单公告要张贴在避风雨和人员流动的公共场所,还要防小孩撕扯。选民小组长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后,选举日之前,如有选民增减变动的,要及时做好选民名单的补正工作。四、选民登记要特别重视的几个问题。选民登记是整个换届选举工作中,广泛性、基础性、时间性和复杂性均较强的工作。确保这一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我们还必须重视以下几个问题:l、一定要加强宣传。宣传工作是换届选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特别目前流动人员增多,人户分离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