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电信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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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管理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2009.06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四、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内容第一次分类,2000年9月第二次分类,2001年6月第三次分类,2003年4月一、电信业务的分类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一、固定通信业务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1.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2.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3.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1.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2.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3.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4.IP电话业务5.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一、集群通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1.模拟集群通信业务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二、无线寻呼业务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2.无线数据传送业务;1.无线接入业务;2.用户驻地网业务;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五、网络接入业务七、网络托管业务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二、呼叫中心业务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四、信息服务业务1.语音信箱2.X.400电子邮件业务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存储转发类业务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四、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内容二、电信业务的界定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3G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可提供移动宽带多媒体业务,其中高速移动环境下支持144kb/s速率,步行和慢速移动环境下支持384kb/s速率,室内环境支持2Mb/s速率的数据传输,并保证高可靠的服务质量。二、电信业务的界定198519952000200520102015时间1GAMPSTACS2GGSMCDMA10k200k300k-10M100M100M-1Gbps移动性高中低3GWCDMACDMA2000TD-SCDMAHSDPA1xEV-DO3G+E3GB3G/4GLTE二、电信业务的界定198519952000200520102015时间1GAMPSTACS2GGSMCDMA10k200k300k-10M100M100M-1Gbps移动性高中低3GWCDMACDMA2000TD-SCDMAHSDPA1xEV-DO3G+E3GB3G/4GLTEWLAN802.11/WiFiWAPIWMAN802.16/WiMAX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七)网络托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业务。二、电信业务的界定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存储转发类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1.语音信箱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二)呼叫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二、电信业务的界定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电信业务的界定(四)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四、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内容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文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内容。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2000.9.25)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2000.9.25)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号令2009.4.10)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33号令2005.3.20)1、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3、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4、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并说明理由,报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5、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6、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7、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8、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9、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0、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1、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2、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4、实行备案制度的业务:(1)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条例》第九条)(2)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4、实行备案制度的业务:(3)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省内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情况: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3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2751100移动短信息16电话信息2914因特网接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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