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海事司法审判实践TheCurrentMaritimeJudicialPracticeofP.R.ChinaWayne/SMULecturerforCSCL法院体系介绍海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同级我国目前共设有多少海事法院,如何划分?洋山,南京二审终审-各地高院受理案件的法律渊源《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海事法院的构架图立案庭研究室审监庭执行庭海商庭海事庭办公室政治部海事纠纷的特点涉外性强专业性强时效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大海事管辖-Jurisdiction200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十九、海事海商纠纷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2、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3、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5、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6、养殖损害赔偿纠纷7、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8、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赔偿纠纷10、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4、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7、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租购)合同纠纷18、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20、渔船承包合同纠纷21、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22、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3、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5、理货合同纠纷26、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7、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8、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29、拖航合同纠纷3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31、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32、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33、海事担保合同纠纷34、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35、船坞建造合同纠纷36、码头建造合同纠纷3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3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38、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39、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40、港口作业纠纷41、共同海损纠纷42、海洋开发利用纠纷43、船舶共有纠纷44、船舶权属纠纷45、海运欺诈纠纷案件分析入手结合中海集实际将重点讨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CarriageofGoodsBySea)BillofLading;Charterparty船舶优先权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同海损海上保险BillofLadingDispute案例一(2005)广海法初字第276号原告:广东轻出家电有限公司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CauseofActionReleasethecargowithoutproducingtheoriginalbillsoflading原告诉称2004年3月,原告向GalaxyElectric公司出售节能灯2600箱同年10月,原告通过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委托OOCLChina将上述货物从中国黄埔港运至印度尼西亚孔雀港(MERAK),外运公司签发编号为OOLU91234821的提单一式三份,现原告现持有上述提单2005年3月31日,OOCLChina致函原告称货物已由收货人提取【Note:回函时应注意些什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货物损失77235美元,及等值人民币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二被告支付其他费用人民币26350元;3.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periodofevidencesubmission1.提单-BillofLading2.销售合同SalesContract3.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4.装箱单PackingList5.报关单CustomDeclarationBill6.传真Fax(admissionfromOOCL)OOCLChina’sDefenceOOCLChina不是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无须对运输负责原告提供的传真系以OOCL而非OOCLChina名义发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OOCLChina提供了网站资料3张外运公司抗辩思路提单系由外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签发[Note:Howtoidentifyacarrier?]向外运公司联系本案货物运输是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而非原告被告外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代理协议AgencyAgreement2.出口货物托运单BookingNote3.提单BillofLadingTheBillofLadingpossessedbytheplaintiff---Contentonthecoverpage原告提单抬头显示“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编号为OOLU91234821,托运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头程船舶及航程“SHENGYU”轮第655S航次,装货港中国黄埔港,卸货港印度尼西亚孔雀港货物1245箱,托运人装箱并清点,集装箱号码OOLU5686800[Note:SaidtoContain]提单之签名处印制“ASAGENTSFORTHECARRIER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加盖外运公司印章,签发日期为2004年10月1日B/Lreverseclauses提单背面条款1)记载:“承运人的身份及定义。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是本文唯一的承运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及“东方海外”是承运人为了运输使用的商号。……”适用法律条款记载:“提单、包括在本文的合同及与货运有关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都要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根据英国法律作出解释。任何与提单、合同、权利及义务有关的索赔、诉讼、争议都要按照英国法律决定。……”Note:JurisdictionClause—competentcourtOOCLChina是如何回复客户的?2005年3月31日,OOCLChina工作人员刘×以“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td”代表的名义自OOCLChina发送传真至原告称B/LNo.:OOLU91234821,Shipper:GuangdongLightElectricalApplianceCo.,Ltd.Buyer:GalaxyElectric.贵司代理律师3月28日致我广州公司关于上述提单项下无单放货事宜的律师函悉。我们为此事给贵司所带来的麻烦深感抱歉。实际上我们广州同事在收到贵司的通知后就立即责成目的港同事进行调查,才发现该批货物是被收货人非法提走,收货人已支付了部分货款,而且货物的贸易条款为CFRMERAK,货物的所有权自装货港Guangzhou装上船后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导致我们追索起来困难重重。……如此回函,你有何高见吗?为维护贵我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减轻贵公司的损失,我司打算分摊贵司由于此事所造成的损失,以友好地解决此问题,请提交给我司以下必要的单证:1)正本提单及其背面的复印件;2)出口清关单证(由于发票和装箱单上没有运输信息);3)买方部分付款的证明(买方称已支付了US$40,000.00,未付款项只剩US$37,000.00);4)任何其它相关的证明…签单代理协议外运公司所提代理协议的委托方为“OOCL(HK)Ltd(东方海外货柜航运(香港)有限公司)”,受托方为“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协议约定:“本协议自二零零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至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止,届时除非协议一方,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协议,本协议则自动延长12个月。……”OOCLChina资质系独资企业(港澳台),其经营范围包括: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下列服务:揽货、缮制和签发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提单、收取和汇寄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OOCL???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出具的证明书记载:“一、兹证明根据于2006年2月23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所得之记录:1、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于1975年3月27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2、注册编号:42241;3、注册地址:33rdFloor,HarbourCentre,25HarbourRoad,Wanchai,HongKong.(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33楼);……”Focusofthecase一、提单条款载明任何与提单、合同、权利及义务有关的索赔、诉讼、争议按照英国法律决定,但当事人均同意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pplicableLaw外运公司签单资质外运公司所提代理协议的委托方为“OOCL(HK)Ltd”,该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与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的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均不相符合同期限至2003年4月30日届满,本案所涉提单签发的时间是2004年10月1日据此,外运公司未能证明其获得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合法授权而以其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外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难道说都是回函惹的祸?本案中,外运公司未能证明其获得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合法授权而以其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但OOCLChina工作人员刘×发送的传真中提及该提单,承认货物已交付收货人并称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而OOCLChina系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于中国内地所设独资企业据此,应认定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同意外运公司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故外运公司无须负损害赔偿责任OOCLChina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3月31日的传真并非以OOCLChina名义发送,原告关于OOCLChina系实际承运人的主张,不予支持OOCLChina也非提单关系的当事人原告请求该公司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CMC第42条规定:“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是否连带责任?连带债务的成立,以债务人明示或者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原告请求被告OOCLChina、外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JointandSeveralLiabilityContractualCarrierObligation案例二(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方万邦物流有限公司CauseofActionCarriageofGoodsBySeaContractDispute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运费,但被告违反合同关于不得转让分包和转船运输的义务,将设备复卷机交由FR.Meyer’sSohn(Gmbh&Co.)KG(以下简称“玛雅松公司”)进行转船运输当复卷机从装货港芬兰赫尔辛基运输至德国汉堡港卸船后再由卡车运往“YongXing”轮时,因承运人加固不当,从卡车上滑落坠地严重损坏为此,原告不得不将受损的复卷机运回赫尔辛基生产厂家修理,由此产生大量损失诉请组成判令被告赔偿项目货物修理费损失人民币3,666,082.20元检验费损失10,112.10欧元额外支付的运费损失人民币430,325.04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66,571.63元赔偿从200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8%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Logic)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