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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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业务案例案例分析•案例一千万元存款仅剩一元•案例二值钱或有纪念意义的东西放哪好?•案例三银行职工利用假存单诈骗案件•案例四用户操作ATM机致存款被盗案•案例五50万元存款被他人冒领责任谁担?中国银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案例(一)前言•辛苦攒的钱放在哪里最安全?很多人会选择银行,然而沈阳储户赵文(化名)女士在中国银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兴隆大街支行)存入的1000万元存款却在存入之后一个月内就被别人转走,仅剩一元。而将钱转走的人,竟是中国银行兴隆大街支行的行长李军。事件经过•某年4月6日,赵文来到兴隆大街支行以自己的名字开户,并转账4笔共1000万元存入该账户。几天后,赵文通过介绍人拿到了18万元利息。•5月7日,赵文来到盘锦支行取款时,却发现存折内存款仅剩一元,而赵文自存款后从未到银行取款,至今存折上显示仍然是一千万零一元。•随后,赵文和李军行长来到中国银行盘锦分行找到了分行纪委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让赵文和李军自己解决,称自己不分管此事,要明天早上开完会后才能决定下一步怎么办。•由于涉及金额巨大,赵文十分着急。可是,这名负责人却坚持称自己不分管此事,让我和李行长个人协商解决。该支行行长李军坦言,这笔钱是他汇款转走了急用,并承诺几天内就转回来,希望赵文能给他几天时间。李军行长之前已经被银行强制休假,跟他相关的不止1000万元这一笔,还有其他几笔。赵文反映情况后,中国银行盘锦分行当时安排几批员工分头找李军,但没有找到,之后发现事情的严重性,遂向盘锦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封存了柜台录像和业务凭证。银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该案件。银行会坚持走司法程序,厘清银行与储户的责任,如果是银行的问题,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军现已被刑拘。永远只有一个真相•当时赵文在银行,当赵文把4笔共1000万元汇入自己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时,李军要求赵文在前台查询核实钱是否到账,并输入查询密码。而事实上,这个查询密码是李军办理汇款业务需要的转账密码。李军当时已经为这笔钱办理了汇款业务,密码输入后,钱随即被转走。•李军等人共挪用3097万元资金,其中就包括赵文这一笔1000万元的存款。他们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储户到中国银行盘锦兴隆大街支行存款,然后要求客户开立活期存折,让客户把钱存到开立的存折中后,再通过柜员内部作案,通过转账交易,将该存折的钱转到其他人的中国银行卡中。挪出的来钱用来投资房地产、还高利贷了。事出有因•赵文在银行工作,有银行系统内的朋友向她推荐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称只要把1000万元存入该支行一个月,赵文就可以拿到18万元高额利息,而正常的利息只有3万元。•赵文认为把钱存入银行是非常安全的,况且只需要存一个月。赵文称,银行这种“揽储”(揽储,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给自己的业务员定指标,要求他们招揽存款业务)行为在系统内很常见。利息由介绍人支付,钱存在银行里肯定万无一失。过程•汇款时,需要客户本人填写汇款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填写行内汇款。在申请书上填写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以及收款人的账号、电话等各种信息,并签名。•此外,客户出示身份证原件,并输入密码。同时,还需要包括经办柜员、复核员、授权员3名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经办柜员只能授权5万元汇款,支行行长级别则可以授权1000万元的汇款。如果本人没在场由他人代办,汇款超过60万元以上,还必须电话通知本人•另外,还需要汇款凭证,而汇款凭证和签名都是由别人填写的。可是,3名银行授权人员就是李军行长自己和他授意的银行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因为,李军行长的级别已经可以授权1000万元的转账。总结其实这种情况在业内还是比较少见的,现在各个银行的内控机制都很严,工作人员相互串通一般是很难的。当然,如果出现意外状况,储户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存款是不会真正“丢”的。目前,市场上存在的违规揽储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1.擅自提高利率2.变相提高利率3.向存款中介支付不当费用4.以业务名义向客户返现金、送礼品或购物卡专家建议•最好不要为了追求一时的高利,参与银行的违规揽储。后续•中国银行有关负责人15日晚说,中行已注意到相关报道,事发后,中行已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位负责人并透露,该行盘锦兴隆大街支行员工李军涉嫌参与诈骗活动,已被警方控制。目前,中国银行已派出工作组赴盘锦进行全面核查。当地公安机关也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国银行表示,对于员工个人参与诈骗等违法行为,中行将严厉查处。案例(二)大家第一时间可能会想到戒备森严的银行里面的保管箱吧!光大银行保管箱阿婆首饰不翼而飞?事件:今年近60岁的谭女士称,2009年8月,她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租用了一个保管箱,用于存放重要证件、证券凭证、金银纪念币、名表和首饰等贵重物品。“我是他们(光大银行)的老顾客,对他们比较信任。”谭女士说,要打开保管箱,要凭她的钥匙和指纹以及银行保管专员的钥匙才行。2010年3月5日,谭女士来到银行存放物品时发现,保管箱中的财物少了一些。据谭女士清点,不见的总共有两条手链、两条项链和五枚黄金镶嵌的玉石,总价值3万多元。“我当时整个人就蒙了,怀疑是被人偷走了。”谭女士说,其中不见的一条项链和一块玉石是她去世丈夫留给孙子的遗物。发现财物丢失的谭女士当即向银行值班管理员报告。“管理员叫我不用急,仔细好好想想,是不是拿回家里忘记了。”谭女士说,管理员还表示,如果物品真的丢失了,可以调取监控录像查看。•翻箱倒柜家中找不着由于当时谭女士家里有许多琐事需要处理,再加上对光大银行的信任,谭女士没有深究便回到家中,一边翻箱倒柜试图寻找丢失的物品,一边等待银行的答复。一个月后,苦等回复不得的谭女士向警方报警,但至今警方还未有调查结果反馈。谭女士还表示,这个保管箱是与女儿合开的,女儿也可单身一人开启保管箱,但女儿在事后否认从保管箱中取走过上述物品。“我想也不太可能找回那些丢失的东西,我就是想讨个说法。”谭女士认为,东西是在银行丢的,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回应1.放啥东西银行不过问根据银行保管箱业务有关规定,用户租用保险柜后,里面存放什么东西,存放多少,银行都不会过问,也无权查看,银行仅保留客户进出的记录。为了保障用户隐私需要,银行监控录像只拍摄用户使用保管箱的大概区域,并不会拍摄用户在存取什么物品。“谭女士报警后,我们将保存的录像资料都提供给警方查看,当时银行保卫主管也看了,没有发现异常情况。”该行一名相关负责人说,警方查看过谭女士租用的保管箱,并没有发现明显的撬动痕迹。•2.若有证据银行将担责这名负责人还表示,最初谭女士报失的物品只有一块其丈夫留下的玉石,并没有表示不见了其它物品。“据了解,谭女士还存放了很多贵重物品,如果真的有小偷,不可能只偷3万块的东西。”该负责人说,银行工作人员在与谭女士交流时感觉她精神恍惚,担心谭女士上了年纪记忆力不好,加上丈夫去世的悲痛心情,将这些所称的“被盗”物品放到别处后,一时遗忘而引起恐慌。目前,光大银行方面表示,将进一步与谭女士做好沟通,但如果有直接证据表明,谭女士的物品是在银行保管箱内被盗,银行将承担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保管箱出事银行或不必全赔银行保管箱业务很火爆,但发生纠纷后维权难•贵重物品存放在保管箱应注意什么呢?不赔偿箱内物品租用保管箱的流程是,客户到提供保管箱业务的网点柜台凭借身份证提出申请,然后挑选合适的保管箱与银行签订“保管箱租箱合约”,合约中一般会约定保管箱的租金、租期,有的合同中也会约定“如果因银行责任造成的损失,银行承担的责任限制”的类似条款。“客户之所以选择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将贵重物品保存在银行保管箱内,主要是因为银行能提供安全、可靠保管物品的服务。至于银行在安全防护方面究竟要达到怎样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从以前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认定客户与银行租赁保管箱时签订的是一种租赁合同,而非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需要银行负有必须完整归还原物的义务,但租赁不需要。”开箱须两方同在对于保管箱内物品出现丢失、人为损坏问题,银行对保管箱业务采取了比较严格的安保措施,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非常低。“各家银行的保管箱业务一般都采取的是双人凭证开启,也就是说,必须有一名银行专职保管箱工作人员加上客户本人一起,才能开启保管箱。此外,除了需要身份证核对之外,还必须有密码、钥匙或指纹。”有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即使个别员工知道了客户的身份信息,但没有客户的指纹也无法擅自开启保管箱,“因此从理论上来讲,保管箱内物品被盗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多家银行采取的是“活体指纹+钥匙”的双重控制保管箱系统,此外其他银行一般采取“密码+钥匙”的方式。如果需要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保障,银行方面建议客户对于放置在保管箱内的贵重物品,核实后另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事件存在的问题:记者查阅了谭女士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保管箱租用合同,内文中没有关于物品失窃后的责任划分约定。银行方面又有规定,保管箱内存放的客户物品,涉及客户隐私,不会记录存放物品种类和数量。•解决:填写物品清单可以减少纠纷目前银行的各类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客户没有与银行追加其它条款的权利,只能被动接受霸王条款。因此,希望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合同时,应力争追加一些对客户有保障性的条款。同时,在涉及保管箱业务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填写并确认物品清单,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组员:(10会计电算化4班)黄美婷黎杏仪姚泳媚曾文婷案例(三)人员背景介绍•王某——某银行的职员,想建铁厂但缺少•资金的犯罪嫌疑人。•殷某——朋友介绍认识的同伙•石某——借王某30余万元一直未还的同事,炒股欠下了巨额债务04年3月3日,殷某等人以某公司的名义出面,王某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大头小尾”(存单是3000万元,存根联是30万元)方式,开具了假存单。如此大额的存单必须有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加盖复核章,于是,他们又物色了与王某同科室的石某。称让石某帮忙加盖复核章,如能办成此事,30余万元就不用归还了,而且还可以给他一大笔好处费。事件介绍殷某出面又到了乙银行,用该存单进行质押办理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必须由存单的开户行开具证明,王某、石某开出了虚假的证明。而后,殷某等人又到丙银行进行了贴现。贴现后,王某、殷某等人以某公司的名义将这笔巨款存入甲银行,就这样,开具假存单到将3000万元骗到手,仅用了两天时间。钱骗到手后,殷某、王某等人用这笔钱,投资办了铁厂、造船厂等企业。在假存单一年期到期的前一天,即2005年3月1日,王某怕事情败露,畏罪潜逃。2005年3月2日,这笔虚假存单到期,甲银行发现该存单的记账联(银行备案联)金额仅有30万元。便找王某进行核实,发现王某已不知去向。甲行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向公案机关报了案。2006年3月7日,走投无路的王某迫于压力到专案组投案自首。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也先后落网。王某诈骗得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他本人是银行员工,有作案的便利条件。二是胁迫利诱本行工作人员参与作案,为他实施犯罪打开绿灯。三是涉案银行违规。王某、石某为谋一己之私,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由于甲银行缺乏有效的内控监督制约机制,造成长时间未能发现。就乙银行而言,当犯罪嫌疑人提供存单到乙银行要求以存单质押方式办理银行汇票时,乙银行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即到甲银行对要求办理大额汇票的公司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获取由甲银行提供并由行长签字的证明,仅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一个盖章的证明,就欣然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汇票。丙银行的违规也显而易见。按照规定,汇票承兑必须有实际业务发生。当犯罪嫌疑人拿汇票到丙银行要求贴现时,丙银行应审查存款企业有无真实贸易背景发生,并且对企业实际业务的增值税发票进行验证。但是,仅仅凭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发票复印件,丙银行就给予贴现,致使巨款顺利到达犯罪嫌疑人手中。启示1.要切实防范银行内部作案。银行员工作案,具有条件便利、防范难度大、容易得逞等特点。而且,内部作案,往往都是大案要案,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要切实加强内部案件的防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加大内部防范工作力度,避免内部作案事件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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