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外汇业务简介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二0一二年肆月2主要内容一、对公外汇业务概况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四、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介绍五、外债管理政策3对公外汇业务概况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制(分支结构)核准制(法人)我行管理授权省分行授予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对公结售汇权限,允许转授权,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及省分行报备(云中银结EM【2011】11号)对公外汇业务概况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政策依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及其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推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关于全辖机构申请开办对公结售汇业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中银结EM【2011】11号)对公外汇业务概况-收支申报外汇收支申报业务发生跨境收支交易需要申报政策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司总【2009】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管理实施细则(2010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2012年云南省外汇局将进一步改进我省国际收支数据采集模式,在现有金融机构统计申报基础上,推进国际收支企业网上申报这项工作将改变现有的银行代客申报模式,由作为申报主体的企业直接在网上申报,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银行负担,有利于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工作安排•3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银行要针对当地企业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准备工作•4-6月份为试点阶段,试点银行要加强学习,指导、帮助所在地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及时反馈试点运行情况•7-10月份为全面推广结算,银行要总结试点经验,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全面推广工作对公外汇业务概况-收支申报对公外汇业务概况外汇账户管理——外汇账户分类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商品贸易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经常项目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投资(注册)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境外发行股票专用账户、经外汇局核定的其他资本专用账户•外汇保证金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境外机构离岸账户(OSA账户)对公外汇业务概况外汇账户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开户人首次开立须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须经外汇局核准,开户行须凭外汇局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受理(7个日历日)3、NRA账户开立时应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4、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开户人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必须经外汇局事先核准,开户行须凭外汇局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受理业务对公外汇业务概况外汇账户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对公外汇账户发生开销户、日常收支需要申报外汇账户申报系统(FARS系统)外汇账户监管及采集范围境内机构外汇活期账户,包括开户信息、收支信息、关户信息不采集境内机构外汇贷款账户、外汇保证金账户及以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名义开立的外汇账户;以驻华机构(驻华外交机构和驻华商务机构)名义开立的机构外汇账户。主要内容一、对公外汇业务概况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四、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介绍五、外债管理政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查看客户营业执照上是否有进出口经营资格•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收汇货物贸易项下收结汇业务•根据监管要求,货款须先入企业出口待核查账户,经银行在电子口岸系统联网核查扣减相应额度后(外汇局核准除外),方可划入结算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A类企业的对外支出,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分类分级)•企业名录管理: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A,B,C类A类企业:适用贸易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类企业:报告报备制C类企业:事前逐笔登记管理制•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B类企业在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前期试点过程中,注册地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福建、大连、青岛七省的企业在我省做收付汇(包括开证)业务,需取得当地外汇局的核准货物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名录管理---企业必须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联网核查---取消银行货到付款业务的逐笔联网核查操作•分类管理---将进口企业分为A,B,C类•真实性审核---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非现场总量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主要内容一、对公外汇业务概况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四、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介绍五、外债管理政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18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服务贸易管理原则经常项目可兑换真实性及一致性审核协同管理税务证明是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的重要依据“抓大放小”对于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售付汇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由银行审核;对于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售付汇项目,10万美元以下授权银行办理,10万美元以上外汇局分局审核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3万美元以下(含)•银行审核合同或发票3万-5万美元(含)•银行审核合同或发票+税务证明注意:法规有明确规定与法规无明确规定情况都适用上述条款5万美元以上•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银行按原规定审核全部凭证+税务证明•法规无明确规定的:5万美元-10万美元(含):银行凭申请、合同、发票、税务证明办理10万美元以上: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20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境内外汇划转原则:法规允许的才可以划转,法规未提到的情况不允许划转。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不需经外汇局审批资本项目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不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资金划转应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办理海运项下货主可以向境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不需经外汇局审批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红利划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外汇局审批。21外币现钞管理资本项目项下和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不得收付外币现钞非贸易项下收取外币现钞须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不得直接存入外汇账户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NRA账户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NRA账户内资金结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主要内容一、对公外汇业务概况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四、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介绍五、外债管理政策23资本项下结汇政策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增强资本金结汇管理遏制关联交易套现问题充分发挥FDI系统优势外汇局强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月报表与FDI系统中资本金结汇备案的一致性核查24资本项下结汇政策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强化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核审核发票真伪性加强备用金结汇管理对银行履行外汇代位监管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5资本项下结汇政策政策依据•《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云中银发【2011】230号)先验资后结汇原则项目结汇原则实际需要结汇原则先上FDI系统后结汇原则从严掌握原则关于真实性审核的要求以汇综发【2011】88号文要求为准26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业务完整流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局)开立资本金账户核准件(外汇局)核准件反馈(FDI系统)、打印及外汇帐户开立(银行)资本金汇入(企业)资金入账,在FDI系统备案(银行)资本金验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资本金结汇、在FDI系统备案(银行)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交易主体•境内机构——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银行为其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银行为其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主要内容一、对公外汇业务概况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四、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介绍五、外债管理政策外债管理政策外债资金必须存入对应的外债账户,不得超限额入账银行必须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外债收支、结汇,不得出现先为企业办理业务,后补核准件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外汇局核准件上的内容为企业办理外债结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