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一)客户申请(二)贷款受理和调查(三)贷款审查和审批(四)签订合同(五)抵(质)押登记(六)贷款发放(七)收取利息收入(八)贷后管理(九)贷款收回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代表授权书;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7.资信证明;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13.生产经营情况;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18.水、电费票据;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20.其他有关材料。(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6.资信证明;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12.其他有关材料。(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1.抵押物、质物清单;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4.保险单;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四)注意事项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删选和添加。第五条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贷款项目受理登记表》。第六条贷款受理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二)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三)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第四章贷款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第七条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第八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贷款项目、借款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第九条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除来源于企业外,还应从其他途径获取,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金融、财税部门和供应商、用户等。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须明确、补充、核实之处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第十条资料审核要点(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年检;(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3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第十一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项目责任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及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第十二条实地调查要点(一)访问借款人,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借款人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能力和综合素质。(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5.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第十三条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二)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例);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3年的发展趋势。7.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公司贷款。(四)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五)基本风险度分析。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结束,责任人须向信贷评审委员会提交《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借款人背景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六)担保情况;(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十)调查结论。第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借款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责任人应在《贷款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中止贷款项目处理意见书》,信贷业务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责任人将处理结果告知借款人。因借款人或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六条项目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3个工作日,责任人应向信贷业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逐级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第五章贷款项目评审与决策第十七条贷款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第十八条贷款项目责任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提交信贷业务部,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信贷业务部初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信贷业务部初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二)对担保措施提出意见;(三)对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做出评审意见和结论,信贷业务部初审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结束后需填写《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第十九条信贷业务部初审完毕后,将《贷款调查报告》和《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移交公司风险控制部进行审核。风险控制部主要对信贷业务部提供的《贷款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再次复审(包括对贷款单位的再次实地考察和相关资料的复审),复审后需填写《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转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复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如无疑义(如有疑义,则退回进一步完善或终止贷款流程),则可提交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总监及外聘专家等组成。评审会议参加人员:(一)评委会全体成员;(二)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三)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第二十一条会议评审工作程序(一)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资料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提交。(二)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三)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四)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五)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七)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八)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评审委员会人员(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不参加表决)须在《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信贷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会议评审和审批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批权限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展期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三条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只能做不同意贷款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贷款的决定。第二十四条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决定复议的项目;(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责任人。第六章贷款合同的签订第二十六条项目经会议评审通过后,由责任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有关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