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會業務介紹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徐景文02-8789-7703hsugw@mail.pcc.gov.tw12簡報大綱工程會業務簡介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查核缺失案例說明23工程會成立沿革行政院於八十年八月一日設置「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辦理行政院交辦重大公共工程計畫之督導、協調以及工程技術審議等事項,俾利全盤掌握列管計畫執行情形,並於八十年十月籌設工程會。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正式成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員(以下簡稱本會),統籌國內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督導等相關事項,以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4工程會業務簡介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總機:02-8789-7500網址:◎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主管法規: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7技術處職掌7◎策劃及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技術服務◎公共工程法令規章及相關技術規範之研究、擬議◎執行公共工程計畫所需技術人員培訓之規劃主管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8工程管理處職掌8◎公共工程計畫管理制度之研議◎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協調、配合、督導及考核◎公共工程計畫執行品質管理制度之研議及督導◎公共工程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工程管理事項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業務9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職掌9◎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之處理。◎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之調解。◎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之處理。◎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之事項。10工程鑑定委員會職掌10◎法院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接受法院、檢察機關之囑託或調查機構之請求協助,以機關鑑定之名義,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及諮詢。11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職掌11◎辦理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12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12「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實施,對於公共工程品質之推動,提升至法律位階,開啟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新紀元。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部分條文。13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13「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14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14「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作用。15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15「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16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16「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三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第八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17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17「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8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18「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如: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二、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如: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19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19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三層級管理制度。三層級品管架構如下:20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20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工程施工查核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品質保證承攬廠商:品質管制三層次品管架構圖2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21品質管制系統:一、目的:為達成契約所規定之工程品質目標,如特性、規格、成本、有效性、壽命週期等。二、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2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22品質保證系統:一、目的:為確保工程的施工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二、由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建立品質保證系統。2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23工程施工查核機制:一、目的: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二、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實施工程施工查核。2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5由本會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訂定,其後經多次修正。旨在規範承商、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應執行之施工品質事項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6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27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28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29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續)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30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質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續)31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續)3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4*四、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33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4(續)34(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4(續)35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5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36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6六、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37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7*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38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7*(續)(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39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8八、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40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8(續)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容。41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8(續)4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9*九、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一)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二)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43(三)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9*4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0*十、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監工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45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前款監工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監工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二)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0*46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0*47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1*十一、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二)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48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三)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抽查,並填具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四)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五)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三)。(六)其他工程事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1*49十二、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