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会计业务处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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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会计业务处理范例例: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转下属一分公司承建,其第一种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总承包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收入60000000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1800000应付账款——分公司6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0003、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000贷:银行存款2400000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分公司1940000贷:银行存款1940000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总承包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收入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2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24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0003、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000贷:银行存款24000004、分包工程验工时,借:工程施工20000000贷:应付帐款200000005、支付工程款时,借:应付帐款20000000贷:银行存款19400000工程施工600000我对第二种的改进:1、收到总承包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收入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1800000应付账款6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00033、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000贷:银行存款24000004、分包工程验工时,借:工程施工19400000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600000贷:应付帐款200000005、支付工程款时,借:应付帐款19400000例:某总承包商承建一工程,金额1000万,分包给另外一建筑公司600万。问题:1、总承包商的发票是开1000万,还是开400万?2、总承包商是以1000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还是以400万作为收入?1、发票由总承包商统一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具1000万,开票时缴纳57.5万的税金(收入1000万*综合税率5.75%)。深圳执行的税率是这样的,营业税3%,城建税1%,附加3%,带征企业所得税1.2%,带征个人所得税1.4%,印花税0.03%,合计=3%*(1+1%+3%)+1.2%+1.4%+0.03%=5.75%万,及其缴纳的税款34.5万(600*5.75=34.5万),盖上总承包商公章,提供给分包方,作为分包方的入账及已纳税的依据。2、总承包商以400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另外600万作为往来处理(分包方的收入)。总承包商自身发生的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带征的1.2%企业所得税(400*1.2%=4.8万)作为总承包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总承包商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作为主营税金及附加科目,带征的个人所得税列为成本费用,合计缴纳税金=400*5.75%=23万。应代扣代缴税金为600*5.75%=34.5万,实付分包方的工程款为600-34.5=565.5万,在往来科目核算(贷其他应收款或应付账款)。3、对于有建筑业资质,成本核算账务齐全,能提供核算依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按查账征收企4业所得税,则开票时不需带征企业所得税,但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难度很大,因此大量的建筑业都采用带征所得税的办法。贷:银行存款19400000在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过程中,经常收到建设单位的各种奖励款,由于奖励款项的性质不同,在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也就不一样,随之就涉及到施工单位的会计帐务处理问题。如何入帐,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就成为一个施工现场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的现实问题。现就施工中遇到的主要情况具体分析如下:一、施工中遇到的奖励款问题: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帐款。2、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的奖励款,并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二、分析奖励款的性质:会计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设承包商与施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针对第一种情况分析,对于施工单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单位这个整体为接受单位的,奖励款项符合合同收入的内容。在符合奖励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如果施工单位针对有功人员奖励有关个人,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施工单位正常的业务处理。针以第二种情况分析,建设单位的奖励款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的,并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确认,故不应该做为合同收入的内容,仅涉及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第二种情况在具体实际中又有以下四种形式1、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2、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3、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4、建设单位打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5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形式,由于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施工单位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故受奖励个人应合并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形式,由于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三种形式,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职工,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四种形式,建设单位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无受奖励个人名单,无法计算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款,施工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针对上述第一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受奖励个人应合并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扣除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针对上述第二、三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以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整体奖励,建设单位并未代除个人所得税,也并未要求开具建安发票,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补交1万元个人所得税。收到奖励款时:借:银行存款100,000元贷: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100,000元发放奖励款时:借:现金90,000元贷:银行存款90,000元借: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100,000元贷:现金9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元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以有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应当分别不同的建造方6式进行会计处理。(一)自营工程的核算自营工程是指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备料,自营施工建造的固定资产。公司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公司购入的为工程准备的物资等,按购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企业自营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等,按领用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XX程”帐户,贷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帐户。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工程”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帐户,自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帐户,贷记“在建工程——XX工程”帐户。例某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建造小区喷水池等绿化设施一处,为工程购置建筑材料等物资70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为工程支付的建设人员工资9000元,支付建筑施工部的工程费用3000元,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1)购入工程物资时: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70000贷:银行存款70000(2)领用工程物资时:借:在建工程——喷水池工程70000贷:在建工程——工程物资70000(3)支付建设人员工资时:借:在建工程——喷水池工程9000贷:银行存款9000(4)支付施工部门的工程费用时:借:在建工程——喷水池工程3000贷:银行存款3000(5)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结转工程成本时:借:固定资产82000贷:在建工程——喷水池工程820007(二)出包工程的核算公司在出包方式下建造固定资产,是将工程出包给施工单位,工程的实际支出在承包单位核算,出包单位不负责工程各项实际支出的核算。待工程竣工后出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进行竣工结算。按照合同规定公司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就是工程成本。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帐户实际成为公司与承包单位的结算帐户,公司将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帐户核算。例某物业管理企业建造商业网点用房,公司将工程出包给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总预算为200000元,按合同规定,预交工程款70%。(1)、按合同,公司预付工程款,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网点140000贷:银行存款140000(2)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30%的工资价款。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网点70000贷:银行存款70000(3)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根据竣工工程决算表,结转工程成本。借:固定资产210000贷:在建工程——网点210000备用金是指企业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职能部门、施工单位、车间等)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或零星开支等使用的款项。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用他用。支付的备用金,应在规定期限办理报销手续,交回预额。前帐未清,不得继续支付。“备用金”帐户应按备用金的领用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根据备用金的管理制度,备用金的核算分为定额管理和非定额管理。1.定额管理。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帐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帐户,报销数和拨付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例: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财会部门根据核定的备用金定额8000元,以现金拨付。借:备用金——物资供应部门80008贷:现金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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