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管理人报酬第5页7、管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管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管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0页16、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对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第1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第17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3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22页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第24页4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7页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5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4条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4.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4.1.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4.1.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1.4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4.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2.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4.2.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4.2.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2.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4.2.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4.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3.1具有本指引第4.2条款规定的情形;4.3.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3.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64.3.4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4.4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4.4.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4.4.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4.4.3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4.4.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4.4.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4.4.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4.7有重大债务纠纷;4.4.8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4.4.9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4.10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4.5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4.5.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4.5.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4.5.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5.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4.5.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4.5.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5.7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5.8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4.5.9执业责任保险失效;4.5.10有重大债务纠纷;4.5.11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4.5.12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74.6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本指引4.1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4.7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4.8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说明情况。4.9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4.10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据本指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接受指定、回避、辞职的申请报告后,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以及人民法院因债权人会议申请决定更换管理人的,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此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4.1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第5条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5.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5.2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5.3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5.4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85.5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5.6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5.7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发现其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有本指引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告人民法院。第6条管理人报酬6.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作量拟订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建议,报人民法院确定。6.2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对该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认真核算,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6.3管理人经核算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后,认为管理人获取的报酬数额过低的,管理人可以提出管理人报酬向上调整的新方案并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