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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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63德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为保障国土资源各项业务工作依法、有序运行,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一、会审业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市局审查报批的重大业务事项的初审和会审。重大业务事项包括:建设用地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和德州市区存量建设用地)、存在疑难问题、事项的土地登记发证、市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地价评估备案、采矿权许可证报批、地勘项目报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上报和市区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资质审查报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等。二、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三、会审内容(一)建设用地报批1、新增建设批次用地。主要审查政府申请用地情况,包括请示文件、本年度城市用地和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意见等;农转用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等;占补平衡情况,主要审查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材料;土地征收情况,包括听证和确认材料、对农民补偿材料、相关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等;土地权属情况。对单独选址用地项目,还要审查其供地方案、相关项目建设相关材料。2、德州市区批次项目供地(协议出让、划拨),主要审查是否具有省、市政府批复、投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土地价格评估审查备案材料、缴纳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情况,征地批复后的“两公告、一登记”情况等。涉及违法占地的,审查对违法占64地是否处罚到位。3、德州市区存量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划拨变出让、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主要审查用地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投资立项、土地价格评估审查备案材料等。涉及违法占地的,审查对违法占地是否处罚到位。(二)存在疑难问题、事项的土地登记发证1、土地初始登记。主要审查征用(划拨)土地批文,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勘测定界图和分幅现状图,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土地证原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表,以及表明申请单位(个人)身份的有关证件资料和申请登记的需填写的各类表格等。2、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主要审查土地使用证书,主合同,出租、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国有企业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合资、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表明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的有关证件资料和申请登记需填写的各类表格等。3、商品房分户土地登记。主要审查申请分户个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税证、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复印件),产权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申请登记需填写的各类表格等;开发商提供的土地证(原件)、整宗土地分户表、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4、注销登记。主要审查土地证书(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人、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证明,双方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文件,应提交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表格资料等。(三)市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由市区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按土地公开出让要求研究会审后,依法出让。(四)地价评估备案对土地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主要审查估价报告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要件是否齐备,评估地价结果是否符合规定,选择评估方法是否正确,土地用途、年期的设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五)采矿权许可证审查报批651、采矿权价款确认、核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采矿权价款确认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采矿权价款是否具有评估机构承诺书和采矿权评估报告,评估方法是否正确,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计算、汇总过程及其财务、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省以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内容。2、划定矿区范围。主要检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地质资料是否经审批且可作为开采依据;是否在勘查范围内,并为矿床(矿体)赋存范围;是否符合矿法第二十条要求。3、采矿登记核查(新办)。主要核查是否与批复范围一致;开发方案是否经审查认证;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是否有矿业权纠纷。(六)地勘项目审查报批主要审查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申请登记的区域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域范围;申请登记区域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土资源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上报和市区项目的管理主要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预算及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八)测绘资质申请及年度注册审查主要审查测绘单位性质、申请资质等级及专业测绘范围;测绘主要技术负责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学历;单位主要测绘仪器设备数量及合格情况;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可以反映测绘单位能力及技术水平的测量成果证明材料。(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初步建议主要审查各县(市)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合法、合理、适当;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初步建议是否公正、合法、合理和适当。(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主要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调查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对应组织听证的案件,是否制发《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依法应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的,是否移交纪检监察66部门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提出刑事处罚移送书。四、会审程序(一)初审1、参加人员。①新增建设用地。属各县(市)的用地报件的,由协调督查办公室人员组织耕保、规划、地籍科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参加,分管局长主持;属德州市区的用地报件的,由协调督查办公室人员组织耕保、规划、地籍科和有关分局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参加,分管局长主持。②德州市区存量建设用地。由协调督查办公室人员组织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监察科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参加,分管局长主持。③土地登记发证。由协调督查办公室人员组织地籍科、相关分局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参加,分管局长主持。④土地公开出让。由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参加。⑤评估地价备案审查。市局土地利用科对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用地报告进行备案审查。⑥采矿权许可证和地勘项目审查报批。由分管局长主持,组织矿管科、地勘科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监察科、规划科、监察大队负责人参加。⑦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上报和市区项目的管理。由分管局长主持组织耕保科、财审科、土地整理中心和相关分局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参加。⑧测绘资质申请及年度注册审查。由分管局长组织测管科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加。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由分管局长组织法规科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监察科、监察大队负责人参加。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分管局长组织监察科、监察大队和相关业务科室(土地、矿产、测绘)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上述人员必须亲自参加初审,未参加的不得在报件相关栏目签署审查意见。2、初审意见。经过对初审内容的审查,对每宗业务都要拿出明确的意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完备,程序合法,各种规费测算合理有据的,建议提交局务会会审;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各种规费测算合理有据,67但材料不齐全完备的,责令补充完善材料后,建议提交局务会会审;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程序不合法,或各种规费测算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不予通过初审。3、初审纪要。上述初审意见由分管局长审定后,由主办科室人员形成初审纪要。初审纪要附具各种有关图表。初审纪要是提交局务会会审的必备要件和前提,对没有形成初审纪要的业务报件,不得提交局务会会审。(二)会审1、参加人员。会审会由局党组成员、县级干部,耕保科、土地利用科、规划科、监察科、监察大队、地籍科、法规科、财审科、矿管科、地勘科、测管科、办公室、各分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局长主持,特殊情况局长不能参加时,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2、会审意见。会审时,由主办科室负责人按初审纪要汇报业务报件(土地、地矿、测管)情况,与会人员按初审内容,对每宗业务报件情况发表意见,在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对每宗业务作出会审决定:①通过会审意见,依法办理用地、地矿、测管手续(做出处理决定);②继续查清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提交会审;③退回报件,不予通过会审。办公室将会审决定进行整理,呈报局长审定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印发县级干部和局相关科室(分局)执行。五、办理时限对经过会审通过的事项,各业务主办科室要负起牵头科室责任,抓紧办理,相关科室搞好配合,积极办理,并按下列承诺时限完成:1、新增建设用地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项目报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供地、农用地转用等,10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存量建设用地报批,10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2、土地初始登记、商品房分户土地登记、注销登记,各分局受理后日内完成基础工作并上报市局,市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各分局受理后日内完成基础工作并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3、土地估价报告审查备案,实行即来即办。4、采矿许可证和地勘项目审查报批,7日内上报省厅。5、测绘资质审查,5日内上报省厅。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六、有关责任68(一)强化初审责任,提高会审质量。重大业务初审是提高会审质量的基础,分管领导和主办科室是初审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把法规政策吃透,把初审的问题弄准,拿出负责的初审意见,并形成初审纪要,提前一天交给参加会审的人员。参加会审人员要认真负责的发表意见,凡会审会有争议的,都要暂缓办理,分管领导和主办科室,要根据会审提出的意见,在指定时限内拿出新的意见,尽快提交会审会讨论确定。(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责任。对国土资源重大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坚持谁办理、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现场勘查人员要对项目是否占地(压矿)、是否开工建设、是否属违法占地(非法勘查),测绘资格等情况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列入初审、会审纪要;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要对项目用地(地矿、测管)情况及提报报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局主办科室负责人要对用地报件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是否全面完备负责。对初审意见由参加初审的人员集体负责;对会审意见由局务会集体负责。(三)落实承诺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凡会审会通过的事项,相关科室必须迅速运行,立即办理,按承诺时限按时办结,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时限。对因工作效率低下或因违法违规操作遭社会投诉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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