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资质业务范围办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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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扩大业务范围办理事项的通知办资源函〔2007〕48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资质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扩大业务范围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条件:1、水资源论证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书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2、在近3年内未被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机关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3、资质有效期内至少主持编制过3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有审查权限的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其中至少1项达到优秀报告书标准;4、所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相应的成果不少于3项。二、办理程序及要求:1、资质单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申请表(见附件1,可从上下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扩大业务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目录见附件2)。2、甲、乙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申请的受理、审批按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7〕126号)的规定办理。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申请表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扩大业务范围证明材料目录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技术负责人职务水资源论证培训证书持有人人编制并经有权限的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份(其中优秀报告书份)近3年内是否被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机关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备案原业务范围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内容相应成果简述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原因申请单位意见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初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发证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流域机构、新疆兵团水利局直属单位甲、乙级资质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由流域机构、新疆兵团水利局在“初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附件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扩大业务范围证明材料目录一、资质有效期内主持编制并通过审查的至少3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或复印件,审查机关的批复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评分表。二、资质有效期内主持编制并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登记表(见附表)。三、所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相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经有关部门评定或审查的证明。四、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五、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附表:资质有效期内主持编制并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登记表序号报告书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时间及文号专家组评分结果是否备案对应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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