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范-常德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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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规范公司业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业务。第三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全市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办理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合同履约等提供担保;开展投资和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咨询、市场策划、信息服务、产权交易、资产租赁、投资中介、会计审计、人才培训等业务。第四条公司内设投资担保部、风险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和审保委员会。各部门职责分别为:(一)投资担保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及资料的收集、整理,预审和实地调查,并形成担保业务评价报告,经审保委员会评审和有权人审批后,进行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行业准入、退出的核定,建立担保项目预警机制,对担保项目实施全程风险监控和风险分类。(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财务的核算与管理,对客户偿债能力、运营能力、赢利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并做好担保项目承保、担保责任解除、担保追偿的资金收付;负责公司的文秘宣传、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综合接待、后勤保障、综治维稳、企业文化、教育培训等工作,防止发生安全和泄密事故。(四)审保委员会负责对拟担保项目进行审议,并拥有对担保项目的表决权。第五条公司对于所受理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及处置办法按照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及有关风险管理、处置办法执行。公司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审查、分级审批、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制。第二章担保对象与条件第六条公司担保对象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有发展前景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的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民办学校(以下统称担保客户)。公司优先为符合公司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及配套优质服务。第七条申请担保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守信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等基本条件;(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并已经按时办理年检手续;(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解除担保责任的履约能力;(四)产权明晰,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与设施;(五)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一年以上的经营盈利记录,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六)股份制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未超过净资产的20%,新建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一般规定为35%;(七)管理规范、经营稳健、资产与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与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与资信等级较好;(八)申请担保的项目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九)申请担保的用途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金额适当,预期的收入和利润足以归还债务本息;(十)客户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适应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现金流;(十一)能提供必要的、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提供令担保方满意且符合安全边际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方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保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三方信用保证、不动产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股权、债权、经营权与无形资产等)质押等多种合法有效组合反担保;(十二)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及资料,接受担保评审与实地考察,愿承受办理担保评审收费和按标准缴纳担保费等融资成本;(十三)诚实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愿意接受担保方监管。在协议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接受协议银行和公司全过程监管,担保项目的业务实施接受公司的全过程监管,同意公司对项目的运作实施及调整进行跟踪和监管。第三章担保业务程序第八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一)担保申请(二)受理立项(三)调查评审(四)核查审批(五)签约担保(六)保后监理(七)担保终结(八)担保追偿(九)档案管理第四章担保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或机构代码证;2、工商局出具的《公司核准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公司的住所证明复印件;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公司章程;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6、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贷款担保与反担保措施的决议原件;7、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8、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非法人代表办理相关事项,尚需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10、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11、客户近三年主营业务、股权、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的变动及变动原因简述;近三年主要业绩及大事记;股东简介;客户管理现状自评、发展方向、战略及今后两年的发展规划等;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准文件;13、本次借款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性分析;银行贷款意向函;14、客户或项目的其他重要证明材料(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复印件、已有的《资信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16、公司主要负责人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行驶证复印件、股票清单等)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17、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客户持贷款卡到人民银行经营服务窗口查询,由人民银行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书);18、其他有关材料。(二)保证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证(国税、地税);3、法人代码证;4、银行开户许可证;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6、注册资本验资报告;7、公司章程;8、银行资信证明;9、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10、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1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资料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12、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1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15、其他有关材料。(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1、抵押物、质物清单;2、抵押物、质物所有权证明;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4、保险单;5、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声明;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四)注意事项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4、公司受理项目人员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筛选或添加。第十条担保受理的限制条件:(一)担保申请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客户有效净资产的70%;(三)担保申请客户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担保申请客户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当地普遍标准率;(五)客户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以上限制条件原则上不得突破;但遇特殊情况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需要灵活处理时,必须经审保委员会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同意。第十一条对于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先上报总经理,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才能受理。第十二条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在受理业务初期,项目经理对所受理的业务必须执行公司的筛选程序;对于注册资金少、成立时间短(高科技企业除外);有效净资产少,无法提供反担保,或还款有难度;所处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相冲突的;小规模的纯商品流通企业等,以及融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公司予以严格控制。第十三条公司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客户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核实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之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客户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立项。立项以后,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客户档案。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担保业务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实行项目A角和项目B角制度,项目A角和项目B角由担保业务人员担任。对担保项目,由项目A角全面负责、负主要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A角工作,负次要责任。第十五条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客户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项目A角和项目B角共同进行,以项目A角为主,对项目初审负全面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当项目A角和项目B角意见有分歧时,项目B角必须在《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和《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第十六条项目经初审批准立项以后,公司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公司经初审不同意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详细告之申请人。第五章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第十七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客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一)资料的真实性是: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二)资料的合法性是: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三)资料的时效性是:所提供的资料有时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第十九条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信息不仅来源于客户,还应从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第二十条资料审核要点:(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第二十一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参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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