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拨专款办震灾灾民重建家园贷款信用保证业务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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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9--0066提提撥撥專專款款辦辦理理震震災災災災民民重重建建家家園園貸貸款款信信用用保保證證業業務務計計畫畫2009年4月30日九二一震災後,中央銀行立即依「緊急命令」第二點規定,於1999年10月15日公布「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中央銀行(八十八)台央業字第0201491號),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及其他轉存款共新臺幣1,000億元,供銀行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等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以加速災民重建家園,減輕災民財務負擔。此一措施自公布後至2000年3月初,因災民經濟情況不佳,無法提供足夠之擔保品,以及銀行承作意願不足,貸放金額與預期效益出現落差,僅貸出一百多億元1。為了突破瓶頸,有效加速災後重建,行政院經研商後,於2000年3月9日宣佈比照原住民貸款信用保證之作法,籌設總額為20億之「震災地區災民住宅重建信用保證基金」,對於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弱勢災民,以及複雜性與困難度較高之集合住宅重建貸款,提供信用保證,並責成財政部擬定具體計畫,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申請提撥專款設立基金,委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之指示,於3月14日簽報「震災地區災民重建家園信用保證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草案)」(台財融字第89726591號簽),經行政院准予修正核定(台八十九內字第07948號),名稱並修正為「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依據行政院所核定之「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財政部於1999年3月22日正式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提出「提撥專款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計畫」,申請提撥專款新台幣20億元,委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設置專戶,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台財融第89104046號),協助無法提供足額擔保之弱勢災民取得貸款,並提高金融機構辦理相關貸款之意願。4月19日,財政部又函請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提高專款提撥額度為30億元,並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納入專款保證業務機制中,以因應未來都市更新團體申請重建融資保證之需要。「提撥專款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計畫」經2000年5月2日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報2000年5月17日第一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討論。「提撥專款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計畫」因第一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董監事總辭而擱置,至6月19日第一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才核定通過,並於8月3日撥付新台幣10億元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這是主張撥款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之說法。2「震災災民重建家園信貸款用保證業務計畫」自開辦後,預期之乘數效果一直未出現,本會董監事聯席會因擔心鉅額民間捐款因此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之效益,經2000年12月20日第一屆第六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原核定提撥之專款額度,減少為10億元,並獲得行政院代表黃榮村政務委員之支持,應允同意後續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爰此調整,中央政府於2001年度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二期特別預算中編列8億元預算,由財政部以捐贈專款方式,交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設置專戶運用及管理,並修正「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實施依據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89年3月17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內字第07948號函核定89年5月4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內字第12536號函修正89年7月19日行政院台八十九財字第21691號函修正90年11月13日行政院台九十財字第064927號函修正91年3月18日行政院臺財字第0910011399號函修正一、依據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九內字第07552號函及九十年度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二期特別預算,由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以下簡稱重建基金會)及財政部分別捐贈專款,交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分別設置專戶運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目的(一)協助九二一震災社區或集合式住宅受災戶依法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取得都市更新貸款,以加速災後社區及集合式住宅重建更新。(二)協助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九二一震災弱勢災民,取得重建家園貸款,以加速其重建家園,安居樂業。(三)分擔金融機構貸款風險,提高其承貸意願。三、專款來源及保證總額度由重建基金會及財政部分別捐贈專款新臺幣(下同)三十億元及八億元,交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總額度以不超過上開捐贈專款之十倍三百八十億元為限。專款之淨值如有不足以履行信保基金之保證責任時,由財政部報經行政院同意後編列預算捐助之。本項業務結束時,其資產及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3四、信用保證貸款對象(一)九二一震災社區或集合式住宅受災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二)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九二一震災弱勢災民。五、信用保證貸款之類別、額度、期限及保證成數(一)類別:弱勢災民部分,包括修繕貸款、重建貸款、購屋貸款;都市更新團體部分,為辦理經依法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所需之貸款。(二)額度:弱勢災民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元,重建及購屋貸款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都市更新團體之信用保證貸款額度,以不願意或不能參與都市更新受災戶原應負擔之都市更新費用為限,並以經依法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列之金額為準。(三)期限:以承貸金融機構核定之貸款攤還期限為準。但弱勢災民信用保證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都市更新團體信用保證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四)保證成數:在送保貸款十成範圍內,由金融機構視個案需要,自行決定。六、金融機構查詢作業(一)金融機構審理弱勢災民借款人資格及辦理貸款作業,應依據中央銀行訂定之「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二)金融機構辦理都市更新團體貸款作業,應查明其有無當地直轄市,縣(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及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應要求其提供權利變換計畫。(三)金融機構應向信保基金查詢借款人無重複申請信用保證後,方得辦理貸款;並應於貸款契約中約定借款人有重複申請者,立即喪失貸款期限利益。(四)金融機構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得免徵提連帶保證人。七、移送信用保證程序金融機構移送信用保證者,應於撥付貸款後七個營業日內填送「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追認保證;保證責任溯自授信日起生效。八、保證手續費保證手續費依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金額乘以保證成數再乘以年費率千分之三計算,逐年計收,由本信用保證專款及孳息負擔。九、信用保證案件逾期之處理4(一)金融機構應於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到期未還或視同到期後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二)貸款到期(含視同到期)借款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金融機構應即依一般銀行催收作業措施催收。十、信用保證責任之履行貸款到期(含視同到期)屆期滿五個月,且金融機構已對債務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者,得檢具相關憑證及催收紀錄等資料,向信保基金請求代位清償。十一、代位清償範圍(一)信用保證代位清償之責任範圍包含貸款本金、積欠利息、逾期利息及訴訟費用。但逾期利息最長為六個月。(二)信用保證契約應約定金融機構對代位清償之請求權,以本項保證專戶之淨值為限,不及於信保基金其他財產。十二、代位求償權之處理經信保基金交付代位清償款之案件,自代償之日起,金融機構對債務人之求償權,轉移予信保基金。信保基金對於代位求償權之催收、執行及抵押物之處理,得委託送保金融機構繼續辦理,送保金融機構不得拒絕;如有收回款項,應按保證成數比率匯還。十三、信用保證責任之免除金融機構移送信用保證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保基金解除全部或一部之保證責任:(一)貸款對象、授信作業未確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解除全部保證責任。(二)重建或購置之不動產達可設定抵押權時,未依約設定抵押權者,解除全部保證責任。(三)貸款資金用以收回承貸金融機構原有債權者,按保證金額占送保貸款金額比率解除保證責任。(四)金融機構未依一般催收作業措施催收,或未於信保基金公函所訂期限內採取必要之催收措施,且未於期限內告知未處理之理由,或未經信保基金同意逕行塗銷對債務人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致影響授信收回者,解除全部保證責任。但金融機構能提出具體資料經信保基金認可足以核計影響收回數者,僅就影響金額解除保證責任。(五)金融機構未於授信撥付後七個營業日內填送「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者,解除全部保證責任。但有具體理由經信保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十四、呆帳責任之免除公營金融機構處理本貸款信用保證業務之各級人員,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逾期放款或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金融機構5得比照辦理。十五、本要點之適用信保基金及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時,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震災及融資相關法令規定。實施情形一、2000年8月3日~2002年5月1日自2000年8月3日起至2002年5月1日止,已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簽署委託簽約之金融機構有81家,包括銀行46家、農會22家、信用合作社9家、信託投資公司1家、壽險公司3家(原簽約金融機構88家,因大安銀行併入台新銀行,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併入合作金庫銀行,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併入陽信銀行,彰化縣芬園農會併入彰化商業銀行),送保件數2,366件,融資金額1,866,371,000元,保證金額1,864,241,000元,每件平均貸款金額為784,085元,平均保證金額為783,746元。經合併歸戶後,以戶數計算,則有1,274戶,每戶平均貸款金額1,464,969元,平均保證金額1,463,297元。如表一。依對象別區分,以重建貸款最多,送保件數2,152件,送保戶數1,090戶,融資金額1,687,351,000元,保證金額1,686,621,000元。如表二。依地區別區分,以南投縣最多,送保戶數841件,融資金額1,242,788,000元,保證金額1,240,658,000元。如表三。依送保金融機構區分,以合作金庫最多,送保戶數340戶,融資金額554,450,000元,保證金額554,450,000元。如表四。二、2002年5月1日~依財政部金融局2002年2月7日召開之「研商配合九十年度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捐贈八億元辦理震災災民貸款信用保證業務相關事宜」會議結論,金融機構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撥貸日期為2002年5月1日以後者,改由政府捐贈之專款負擔,累計保證金額以80億元為限。至2008年7月31日止,累計保證件數、融資與保證金額,如表五。依送保金融機構區分,如表六。依地區別區分,如表七。累計保證逾期及代償統計,如表八。後續異動因本會已解散,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基於「不對非業務相關之團體或個人提供資料」原則,不再提供資料,無法更新。6表一送保件數、戶數、融資與保證金額(2000年8月3日~2002年5月1日)送保件(戶)數、融資與保證金額累計送保件數2,366送保戶數1,274融資金額1,866,371,000保證金額1,864,241,000平均每件融資金額788,830平均每件保證金額787,929平均每戶融資金額1,464,969平均每戶保證金額1,463,297表二送保件數、戶數、融資與保證金額(對象別)(2000年8月3日~2002年5月1日)保證對象重建貸款購屋貸款修繕貸款都市更新團體貸款送保件數2,152781360送保戶數1,090661180貸款金額1,687,351,000110,920,00068,100,0000保證金額1,686,621,000109,520,00068,10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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