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业务招持费规定变化的影响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摘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新条例实施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这一规定的变化,对各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就这些影响展开了较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扣除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所得税法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新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企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人拟从新税法中业务招待费规定的变化这一视角,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些分析和比较。一、新旧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的变化《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针对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按销售净额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2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改变了对业务招待费扣除额仅仅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规定,主要变化点如下:1、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提高。取消了原来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3‰计算的规定,全部统一为按营业收入的5‰。2、在税前扣除限额内,业务招待费由全额扣除改为比例扣除。即按旧税法,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额在一定比例内全额扣除;按新税法,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相比较小者。二、业务招待费税前规定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分析新税法相关规定的变化肯定会对企业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产生影响,对不同销售规模和不同业务招待费开支水平的企业,其影响是不一样的。下面,本人按营业收入1500万元这一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对新旧税法下的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情况进行分析,进而说明对企业应纳所得税的影响。1、对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的影响分析不同业务招待费开支水平下,新旧税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如下表所示:3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新税法旧税法纳税调整情况所得税影响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整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小于或等于7.5万元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1-60%)营业收入*0.005无新税法大于旧税法新税法大于旧税法大于7.5万元且小于12.5万元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1-60%)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新税法大于旧税法新税法大于旧税法大于或等于12.5万元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新税法等于旧税法新税法等于旧税法新税法下,税前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5‰,但实际税前可扣除额要同时结合实际发生额分析。即:如果该企业的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7.5万元,其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另外40%不可以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7.5万元小于12.5万元,其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另外40%不可以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或等于12.5万元,则按7.5万元税前扣除,其余部分需纳税调整。旧税法下,税前扣除限额同新税法,为营业收入的5‰。如果该单位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小于或等于7.5万元,则可全额税前扣除;大于7.5万元部分需纳税调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①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小于7.5万元时,旧税法不用纳税调整,而新税法则有纳税调整,新税法比旧税法要多纳税。②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大于7.50万元而小于12.5万元时,新税法按实际发生数的60%税前列支,旧税法按营业收入的5‰税前列支,因为业4务招待费发生额在此区间内时,实际发生数的60%小于营业收入的5‰,所以,新税法比旧税法要多纳税。③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大于12.5万元时,新旧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税前可扣除额相等。2、对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影响分析不同业务招待费开支水平下,新旧税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如下表所示: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新税法旧税法纳税调整情况所得税影响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整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小于或等于旧税法扣除限额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1-60%)7.5+(营业收入-1500)*0.003无新税法大于旧税法新税法大于旧税法大于旧税法扣除限额且小于(旧税法扣除限额/60%)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1-60%)7.5+(营业收入-1500)*0.003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新税法大于旧税法新税法大于旧税法等于(旧税法扣除限额/60%)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1-60%)7.5+(营业收入-1500)*0.003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新税法等于旧税法新税法等于旧税法大于(旧税法扣除限额/60%)且小于(新税法扣除限额/60%)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1-60%)7.5+(营业收入-1500)*0.003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新税法小于旧税法新税法小于旧税法大于或等于(新税法扣除限额/60%)营业收入*0.005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7.5+(营业收入-1500)*0.003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新税法小于旧税法新税法小于旧税法5新税法下,税前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5‰,如果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新税法税前扣除限额,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另外40%需纳税调整;如果其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大于新税法税前扣除限额,则只允许按税前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需纳税调整。旧税法下,税前扣除限额为:1500万元*5‰+(营业收入-1500万元)*3‰。如果企业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小于税前扣除限额,则可全额税前扣除;大于部分需纳税调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①当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旧税法扣除限额时,旧税法不用纳税调整,而新税法则有纳税调整,新税法比旧税法要多纳税。②当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旧税法扣除限额且小于旧税法扣除限额除以60%时,新税法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旧税法按扣除限额扣除。由于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在此区间内,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旧税法税前扣除限额,所以新税法比旧税法要多纳税。③当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等于旧税法扣除限额除以60%时,新税法与旧税法税前可扣除额相同。④当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旧税法扣除限额除以60%且小于新税法扣除限额除以60%时,新税法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旧税法按税前扣除额扣除,因为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在此区间内,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旧税法税前扣除限额,所以新税法比旧税法要少纳税。⑤当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新税法扣除限额除以60%时,新旧税法均按税前扣除限额扣除,由于新税法税前扣除限额大于旧税法,所以,新税法比旧税法要少纳税。6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变化对企业的现实意义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统一调整为5‰,并未绝对地提高了企业的税前扣除额,而是更加科学地分析了业务招待费的性质,取消了限额内全额据实税前扣除的规定,增加了业务招待费按60%比例扣除的限制。新税法下企业每发生一笔业务招待费,均要因此而增加一笔所得税支出。如上述分析中5种情况下新税法应纳税调整等于或高于旧税法,而仅有2种特殊情况下新税法应纳税调整额低于旧税法。新税法通过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引导企业更加自主地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从而体现了国家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杜绝铺张浪费的要求,更加符合企业的科学发展观。参考文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