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_____分公司与_______公司关于无线PBX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甲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联络人:电话:传真:乙方: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电话:传真: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无线PBX通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无线PBX台,其中承载移动GSM接口路+路分机(+路有线接口)供乙方使用,甲方使用无线PBX业务套餐档,具体移动GSM接口号码为:,安放地点,甲方不得擅自移动SIM卡使用地点。如甲方另有其他种类的通信需求,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通话资费甲方通过乙方交换机拨打电话的资费标准如下:月租费为0。无线PBX业务套餐月租费为0。拨打本地电话资费采用大众卡的资费套餐标准:1、无线PBX1档:保底金额为100元;业务生效及销户(含申请销户)当月按实际消费收取,当用户状态为销户(含预销户和彻底销户)、欠费停机超过一个月、停机保号超过一个月时,不再进行保底消费补差。拨打国内长途通话费0.27元/分(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为IP长途电话正常资费收取(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异地1860、1861,按0.27元/分钟收费(免收基本接入费)。2、无线PBX2档:保底金额为150元;业务生效及销户(含申请销户)当月按实际消费收取,当用户状态为销户(含预销户和彻底销户)、欠费停机超过一个月、停机保号超过一个月时,不再进行保底消费补差。拨打国内长途通话费0.24元/分(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为IP长途电话正常资费收取(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异地1860、1861,按0.24元/分钟收费(免收基本接入费)。3、无线PBX3档:保底金额为200元;业务生效及销户(含申请销户)当月按实际消费收取,当用户状态为销户(含预销户和彻底销户)、欠费停机超过一个月、停机保号超过一个月时,不再进行保底消费补差。拨打国内长途通话费0.21元/分(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为IP长途电话正常资费收取(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异地1860、1861,按0.21元/分钟收费(免收基本接入费)。4、无线PBX4档:保底金额为250元;业务生效及销户(含申请销户)当月按实际消费收取,当用户状态为销户(含预销户和彻底销户)、欠费停机超过一个月、停机保号超过一个月时,不再进行保底消费补差。拨打国内长途通话费0.18元/分(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为IP长途电话正常资费收取(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异地1860、1861,按0.18元/分钟收费(免收基本接入费)。5、无线PBX5档:套餐保底金额为300元;业务生效及销户(含申请销户)当月按实际消费收取,当用户状态为销户(含预销户和彻底销户)、欠费停机超过一个月、停机保号超过一个月时,不再进行保底消费补差。拨打国内长途通话费0.15元/分(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为IP长途电话正常资费收取(免收基本接入费);拨打异地1860、1861,按0.15元/分钟收费(免收基本接入费)。其他资费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双方责任与权利(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无线PBX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在合同终止之时,归还乙方提供的无线PBX设备。从使用之日起,如出现人为损坏、丢失,三个月内照价赔偿;六个月内按原价90%赔偿;一年内按原价80%赔偿,以此类推。(每台无线PBX设备的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2、甲方使用的无线PBX设备在所安装地点的服务区内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资费及优惠标准,若超出所在服务区,则乙方按“全球通”的资费向甲方收取话费。如甲方需变更安装地点,应在变更前到当地移动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3、甲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并负责保密本协议内容。(二)乙方责任与权利1、无线PBX设备由乙方提供,设备的产权和号源归乙方所有。2、乙方须为里方提供无线PBX设备的基本使用说明,若相关资费发生变更时,乙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3、甲方在协议期间以办理银行同城特约委托托收的形式交纳话费,乙方将根据甲方每月的消费费用进行返还。4、乙方负责无线PBX设备的维修工作,具体维修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设备厂商负责(联系人:联系号码:)。5、乙方负责网络的稳定运行。在网络出现故障时,乙方保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服务标准》给予及时解决,并确保与其它电信运营商的互联互通。由于乙方网络中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6、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4周内,乙方负责本端网络的开通,并配合甲方安装调试系统。第四条计费与对帐1、计费周期: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天。网络开通当月的计费周期为开通之日至当月最后一天。2、结算周期:根据计费周期按月结算。3、付款时间:每月的20日前。4、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帐号,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结算方式,应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诺给予配合。5、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依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乙方上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资费标准进行调整,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6、对帐与结算:1)结算以乙方的计费数据为准,若甲乙当双方统计的计费数据误差不超过2%的情况下,以乙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2%,则先以乙方的数据进行结算,有误差的部分,根据话单进行核对,在今后的月份中结清相关费用。2)甲方应于每月20日前(以银行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将上一结算周期应付的费用,支付给乙方。甲方的付款方式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缴纳应付的费用。从次月1日视为逾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交纳。若逾期未付,甲方不仅要支付应付的结算费用,而且,每日还要按应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设备归属由乙方投资安装的设备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将设备收回。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2、若出现下述违约事件并持续,守约方有权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前提下取消或终止本协议。(1)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或根据破产法或任何其他资不抵债的法律,提起自愿或非自愿的破产程序,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进行公司重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2)任何对本协议的违约在收到守约方违约通知后,违约方未能在30天内进行补救(并且违约方有能力进行补救)。第七条甲方声明及保证1、甲方不得通过该中继线路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散布、传播具有黄色、反华、法轮功等危机我国主权及安全内容的信息。一旦发现,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信息传播来源。2、由于甲方违约行为而造成乙方用户投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3、甲方不得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和国内长途业务。第八条协议期限(1)本协议的有效期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共年。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2)如合作期限的执行及续约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相关事宜。如果双方同意,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延长次数不限。第九条保密1、“专有信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或有合同约定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信息。信息披露方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2、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3、甲乙双方对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结束以后,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根据中国法律,甲乙双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第十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2、若因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1)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2)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电信、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4)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释其为何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6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规定1、通知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3)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络人:联络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