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部最新资管业务监管政策梳理及影响分析盈科资管部刘新海律师专业服务为租赁业者保驾护航版权所有1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目前为亚太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成长最快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16年入选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在中国大陆拥有40家办公室,在纽约、伦敦、柏林、芝加哥、新加坡、莫斯科、香港、台北等36个海外城市设有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5000余名员工,已加入了国内外150多家行业和企业协会,为70000多家海内外企业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拥有中国首栋独立产权的盈科律师大厦,落户于市北园区,总面积近1.6万平方米,同时在闸北区甲A级写字楼浦西洲际商务中心还拥有近4000平方米办公面积。现有执业律师315名,执业律师人数规模稳居上海市前三名。目前正以上海为中心,与华东区8家分所一道,共同打造长三角城市群服务一体化的法律服务体系,力争成为长三角地区最好的品牌化法律服务机构盈科上海分所盈科•荣誉盈科荣膺“ALB2015中国十佳成长律所”称号盈科荣膺ALB亚洲规模最大律所(2015)盈科荣膺ALB亚洲规模最大律所(2014)新三板十大最值得推荐律师事务所(2014)荣获ALB中国诉讼律师十强称号(2013)荣获全球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争议解决领域前五名(2013)公司法、并购法和知识产权法分别荣获legal500推荐律所的称号(2013)荣获中国企业上市优秀服务机构金手指大奖(2012)荣获中国金谱奖法律顾问服务优秀品牌大奖(2011)荣获2011中国上市公司最信赖律师事务所大奖(2011)获评LawFirm50中国律所公众关注度排名第一(2011)获评优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2010)2盈科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盈科资管团队由5名高级合伙人、7名合伙人、15名资深律师以及10余名律师助理组成,团队成员近40名,还配备有外部税务顾问、财务会计顾问、金融顾问等外部专家。盈科资管团队成员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并具有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等机构从业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并购重组、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等执业经验,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组成最符合客户需求的项目组,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34一、最新监管事件52016年12月13日,国海证券发生债券风险事件,公司原员工张杨等人,以国海证券名义在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未了结合约金额约200亿元,涉及金融机构20余家,给债券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证监会组织力量,对国海证券债券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国海证券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合规风控失效、违规事项多发等问题。61、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一年、暂停新开证券账户一年及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在一年内限期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2、对张杨、郭亮2名违规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分别在10年、8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职务),其涉嫌违法问题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3、对与事件相关的5名违规人员移交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证券执业资格;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2名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撤销任职资格;对负有监督责任的3名历任合规总监公开谴责;对其他有关人员责令公司进行处分。5、对负责国海证券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还将对其执业质量进行核查后,依法处理。处罚:7乌龙事件4二、最新监管政策8《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此为内审稿。未正式公布)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编办、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成立“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小组起草监管大趋势8第一条【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受人之托,替人理财)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第二条【资产管理产品范围】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意见:表外业务(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OBS),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表外项目也被称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项目,或者叫“或有资产和负债”。9意见要点:第七条【限制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以债权融资为目的的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第八条【禁止投资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下资产:(一)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已经投资的纳入金融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并在过渡期内进行清理规范。(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第九条【根据募集方式确定产品分类】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第十条【公募产品】公募产品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开发行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10意见要点:【禁止投资】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以套期保值、对冲风险为目的的除外)。第十一条【豁免注册的公募产品(小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向不特定多数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并依法豁免公开发行的注册要求:(一)发行对象全部是合格投资者。(二)12个月内发行募集的资金规模不高于3000万元。第十二条【私募产品】私募产品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合同约定。11意见要点:第十四条【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使用自由资金购买本机构或者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后者回购承诺。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第十六条【禁止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期限和投资范围,合理确定所投资资产的期限,或者根据拟投资资产期限,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使产品期限与所投资资产存续期相匹配,不得“以短投长”或者“长拆短卖”。12意见要点:13意见要点:第十七条【统一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与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承担的实际风险相匹配。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名实相符的,不受此款约束。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原因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客户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统一杠杆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或者债券型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投资于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2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其他类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资产管理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产品。14意见要点:第十九条【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下情形除外:(一)基金中基金(FOF)和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的投资。FOF是指不直接投资股票或者债券,而以基金组合为投资标的,间接投资于股票或者债券,发挥组合优势,分散投资风险。MOM是指基金管理人不直接管理基金投资,而是通过长期跟踪、研究基金经理投资过程,精选专业的基金经理构建投资顾问团队,并以投资子账户委托形式让其负责投资管理,分配资金,分散风险。(二)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外投资,但被委托机构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15意见要点:第二十条【限制通道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第二十一条【禁止的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控制风险集中度】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风险集中度。单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10%。16意见要点: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一)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夸大宣传产品收益。(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三)违规开展或者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四)通过产品嵌套突破投资范围和杠杆限制。(五)未按规定计提风险资本和风险准备金。(六)未充分披露信息、进行风险提示。(七)未按要求进行产品登记备案。(八)未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统计信息。(九)不符合人民银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要求的。(十)违反本意见的其他规定。对因产品嵌套造成风险和损失的,首先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销售该产品的初始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非金融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自主发行销售或者代销资产管理产品。已经发行销售或者代销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于过渡期内规范。严禁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非法集资。1717监管政策梳理银监会17监管政策梳理银监会18监管政策梳理银监会1、43/45/46/53号文,属于检查文件,文号为银监办发,层级比银监发稍低一点。总体而言这个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