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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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学习读本第一讲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生育政策第一节计划生育基本国策1.计划生育的基本概念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计划生育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政府应依据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政策,对所辖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和指导,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二是对家庭或夫妻而言,公民应考虑对现有子女、未来子女以及对国家、社会的责任,行使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权利。2.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指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和长期性的重大决策,也是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对国家其他政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方针政策。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提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7年2月16日,江泽民同志题词“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自实行计划生育30年来,我国少出生4亿多人。3.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4.计划生育“三三三二一工程”(1)坚持“三为主”方针。即: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2)把握“三不变”方式。即: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3)坚持走“三结合”道路。即: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4)实现“两个转变”。即: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5)计划生育工作要达到“一个目标”。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5.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任务2011年4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胡总书记在分析我国目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后,提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当前和今后的六项重点工作任务:(1)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2)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国;(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4)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5)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6)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新要求。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报告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部分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新要求: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第二节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1.生育政策。总的记住四句话:城镇生一孩,农村生一孩半,民族自治地区生二孩,特殊情况生三孩(通常的情况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几种特殊情况:(1)户口在农村,但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居民按城镇居民生育政策对待。(2)跨省婚姻生育政策的适用原则上按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执行,生育证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发放;女方把户口迁往男方户籍地,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我省或外省的《条例》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3)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生育政策的适用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4)涉外和涉港、澳、台公民生育政策中国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其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在内地生育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山西对田亮案件的处理)。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夫妻双方均具有内地户籍,一方通过投资居留取得有限居留权或一方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仍应遵守内地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适用《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5)被拐卖妇女获救后的生育问题①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一个孩子,经解救回原籍后,与无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的男子结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②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被解救回原籍,与无子女的男子结婚,如果经政府部门调解程序、司法机关法律程序仍无法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6)“农转非”和“非转农”居民的生育政策适用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7)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适用少数民族居民非婚嫁将户口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的,不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一方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另一方户口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生在少数民族地区,但在非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8)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只要是依法收养子女,不限制收养子女数量。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不受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9)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特殊情况一方再婚前有一个亲生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解除(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判决、裁定解除)了收养关系或抚养关系后,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再婚前只依法生育了一个或一胎子女,经鉴定该子女有残疾或该胎子女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比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前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非本人亲生的,且与该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或虽然形成抚养关系,但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则认定其无子女,可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湘人口函〔2008〕73号)(10)留学生的生育政策①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②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③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④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计生工作考核。2.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标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具体裁量标准如下:(1)不符合结婚条件怀孕的:普通农村居民,收取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普通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收取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企业主、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2)生育一个小孩后违法怀孕的:普通农村居民,收取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普通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收取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企业主、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3)生育两个小孩后违法怀孕的:普通农村居民,收取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普通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收取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企业主、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八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4)违法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违法怀孕的、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违法怀孕的:普通农村居民,收取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普通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收取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企业主、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3.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2)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已申领奖励金后又再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3)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4)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5)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①普通群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3倍征收。②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区范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③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实际收入,且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④违法多生育子女后不及时报告出生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总收入的3-4倍征收;超过二年不足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5倍征收;超过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5-6倍征收。⑤所在村(居)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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