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圈国税核心业务协作互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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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城市圈国税核心业务协作互动探析陈云当今世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日益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经济发展的两大潮流。设立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中央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随着武汉城市圈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圈内各城市间的纳税人、产品、资本、劳务跨区域流动趋于扩大,企业的兼并、重组、设立总分支机构等现象更加常见,跨区域间的涉税事项日益增多,给武汉城市圈税收协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加强协作互动更是十分必要。本文试结合实际,就核心业务的协作互动作一些浅析。一、圈内城市国税部门核心业务协作互动的现状近年来,我们9个城市国税局在省局的指导下,以建立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强协作机制建设,确定年度协作会议机制,开展协作交流,依托数据省局集中,不断加大税收信息共享力度,城市圈各单位之间核心业务的互动与沟通日渐顺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今年7月份,在省局的召集下,武汉市国税局、黄石市国税局、鄂州市国税局联合武钢矿业公司,在黄石市召开2011年税2企联席会议,依据三个市局对武钢矿业公司进行增值税统一清算的数据,经过各方的友好协商,调整了武钢矿业公司在黄石、鄂州矿山企业增值税的预征率,使各方的税收利益更趋合理。尽管圈内国税核心业务协作互动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处于较浅层次,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五不”:(一)协作互动平台不宽。目前,我们在处理武汉城市圈跨区域税收的实际工作中,还没有一个相对固定、日常的协调机构,没有多样化的协作互动平台,主要依赖每年召开的税收协作联席会议,但这种会议大多数也是以研讨、交流等为主,缺乏约束力,难以理顺区域税收合作的各种复杂关系,也无法真正形成有实质内容的合作协议。而且,参与的只是少数部门和领导干部,广大的国税干部职工都没有参与进来,据我们抽样调查,有七成以上国税干部对圈内城市国税部门税收协作互动不了解,这与协作互动平台不宽、宣传不力,息息相关。(二)涉税信息共享不够。圈内没有真正的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平台,主要还是依靠金税工程、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等获取信息,在行业纳税评估、行业征管预警值等方面横向比对数据难以取得,导致相同行业税收管理差异较大,税负率相差也较大。此外,由于跨区域税务部门之间还缺乏有效的信息数据交换,造成了税收发生地的国税机关不能及时掌握跨区域经济行为的税收征管数据,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一3些分支机构履行相关义务的意识不强,消极对待经营地国税机关的管理,把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推卸给总机构,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三)政策执行尺度不一。因各地实际操作中对有些税收政策执行上的理解偏差,各行业、各税种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尽相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各异,导致不同地区同行业税款征收上差距较大。如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一,个体税收征管中定税差别较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同,对毗邻地区的税收管理都会造成较大影响。(四)税收利益分配不公。在汇总纳税征管模式下,分支机构所在地在税收分配中往往处于弱势,导致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流向了总机构所在地。在这种分配制度下,直接导致了税收收入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向总机构所在地转移,造成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另一方面,在关联交易中,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通常利用区域间税收及其它政策的差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将税收转移到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地方缴纳,从而造成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地之间税收的人为转移。税收的转移大大减少了地方既得利益,削弱了地方财力。(五)联动服务氛围不浓。目前圈内各税务机关在税收服务上还基本上是画地为牢,各自为战,税收服务还主要是为本地的纳税人服务,上级机关对税收服务的工作考核也完全是针对当地的税收服务的。跨地区的税收服务主要还局限在个案上,没有形成联动服务的意识和氛围。4二、加强圈内城市国税核心业务协作互动的建议加强圈内城市国税核心业务协作互动,我们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拓宽成员单位协作渠道。“成立一个固定机构”,即在每个圈内每个国税局内设立一个核心业务协作互动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收集和分析跨区域核心业务合作的情况和数据,建立起经常性和日常性协作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具体合作事宜,解决区域内各方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具体业务问题;“创办一种刊物”,即由武汉市国税局牵头,创办《武汉城市圈国税征管与服务》杂志,采用季刊制,鼓励广大国税干部投稿,旨在研讨跨区域税收核心业务合作,对跨区域税收核心业务合作、区域经济发展等进行前瞻性研究,总结和交流跨区域税收核心业务合作的成功经验,促进区域内各成员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此刊物还可以邀请有关税务专家、学者参加,并把最终研讨成果分送各当地政府,争取政府对跨区域税收核心业务合作的支持。(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共享。建立圈内纳税人征管信息定期交换制,搭建统一情报信息交换平台,圈内各城市间定期相互交换跨区域关联企业及跨区域存在业务往来企业的涉税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跨区域注册、变更、迁移及注销情况,经济指标、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相关税收分析等,及时公布圈内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违章记录、征管信息等相关资料。创建一个“武汉城市圈国税合作”网站,主要5介绍圈内税收合作的最新消息和动态、合作协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运作机制、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文献资料,拓宽信息交流面,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开展跨地区信息收集汇总和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推动电子税务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在圈内建立一套统一的行业税负预警体系,确定税负预警区间,加强圈内税源的监控、分析、评估和地区(行业)纳税能力的估算,不断促进圈内各城市征管水平、质量和效率的均衡发展。(三)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尺度。将“以优惠政策促引资”的思路转为“以优化投资环境促引资”,这不仅符合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符合国际惯例中税收中性的原则。组织圈内国税部门共同清理不合规定的税收政策,避免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等导致执行税收政策尺度不统一。制定《武汉城市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武汉城市圈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规范税收执法口径。在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对处罚行为界定以及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方面加强沟通,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方面的经验交流,推进税收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全面贯彻依法治税方略。(四)改进税收利益分配方式。利益分配涉及各方,要建立利益分配协调小组,成员由各方按比例派员参加,具体6负责圈内区域间税收利益分配失衡问题的受理,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谈判,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并根据各方意见确定最后的分配方案。制定武汉城市圈总分机构税收分配实施办法,为圈内总分机构税收分配提供制度依据。在增值税方面,应按照属地征管原则,对就地预缴、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实行属地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将增值税全额在税源地税务机关缴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尽快制定湖北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在2008年实行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享权重。与此同时,加强对关联交易行为和总分机构的税收管理,强化对城市圈内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力度,防止税收转移和流失,在圈内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五)推进纳税服务互动协作。联合开展税收宣传。以每年全国税收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围绕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圈内国税机关联手打造宣传品牌,实现优势互补,扩大在各级党政领导、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影响力。加强圈内税企互动,举办城市圈税企恳谈会等活动,税务人员就如何完善优质服务、提供良好纳税环境,企业界代表就如何诚信纳税、和谐发展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圈内税企双方搭建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九城市的国税部门逐步统一税收服务标准,交流学习在纳税服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互相提供纳税服务支持。大力推行圈内“同城通办”,减少7管理环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现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行财税库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尝试建立圈内维权保障机制,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纳税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组建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咨询辅导、权益申诉等税收援助服务;完善12366服务热线功能、创建圈内税企QQ群,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税收政策指引,贴近实际帮助纳税人学习税法知识,及时掌握了解税法变动,熟悉办税程序,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对政策和程序的理解偏差而受到处罚的机率,以此提升纳税服务品质。组织共同开展纳税服务调研工作,及时了解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上遇到的新问题,共同研究提高办税服务水平的对策,并为圈内的税收发展提供更多富有实效的思路与建议,促进整个圈内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三、推动圈内城市核心业务协作互动的对策为确保圈内城市核心业务协作互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转变观念,思想认识再提升。武汉城市圈的建立给圈内各城市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振兴湖北经济、提升湖北形象、实现中部崛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圈内国税部门及广大国税干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充分认识税收工作在武汉城市圈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8极投身于武汉城市圈的建设之中;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要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在日常国税工作中,思考和处理各城市间的税收利益问题,都要从有利于武汉城市圈建设发展的大局出发;要改变过去各自为战、各自为政的做法,增强紧密协作及配合的意识。(二)建立体系,组织领导再加强。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由圈内分管领导参加的税收核心业务协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业务对口部门具体落实,形成“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配合、各部门具体落实的协作互动机制。(三)构建平台,互动机制再健全。制定完善具体的税收核心业务协作互动的制度、办法,明确各方工作协作互动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由人为协作到制度规范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转变。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对涉及跨区域的涉税活动安排、工作部署,及时向对方通报和反馈,协调处理具有共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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