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连锁管理业务培训(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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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连锁管理业务培训第一部分民间借贷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业务培训提纲第二部分借款业务受理与风险控制第三部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四部分招投业务管理流程第五部分连锁业务管理流程第六部分信息收集管理第一部分民间借贷的概念与法律依据民间金融将穿法律外衣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的合法性ClicktoaddTitle11ClicktoaddTitle2“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普遍解释2《民法通则》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解释ClicktoaddTitle11《民法通则》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ClicktoaddTitle2“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普遍解释2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991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率肯定受法律保护。ClicktoaddTitle2“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普遍解释2按照草案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草案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licktoaddTitle2“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普遍解释2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买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部分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草案规定,出资人和债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债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产生的孽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还对留置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ClicktoaddTitle2“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普遍解释2民间金融将穿法律外衣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还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2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民间金融将穿法律外衣沈小玲律师还强调;“在借贷过程中,应注意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注意把握‘只贷不存’的含义。明确借贷人的法律地位,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这样,借贷双方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民间借贷借贷结构只贷不存,焦谨裴表示:“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不缺大银行,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民间金融将穿法律外衣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并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保障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对于条例的制定,沈小玲律师还建议,贷款条例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借贷法规,比如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贷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而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4倍。其实现在民间放贷的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一般是随行就市。国家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的频繁,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增多。那么,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又如何保护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实施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抵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第二部分借款业务受理与风险控制一、对借贷主体的审核二、借款业务受理与审查三、担保方式四、对企业决策人的调查评估五、对资金用途的审查第二部分借款业务受理与风险控制六、合同条件的达成七、向借款客户及其保证人和抵押担保人进行贷前警示八、借据的使用和管理九、债权确认十、贷后管理一、对借贷主体的审核即放贷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出借资金、到期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的自然人。(一)出借人一、对借贷主体的审核1、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3、个人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4、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且具有一定的闲余资金。出借人主要特征:一、对借贷主体的审核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出借人(放贷人)处取得资金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法人或自然人。(二)借款人一、对借贷主体的审核(1)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3)个人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4)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自然人主要特征:一、对借贷主体的审核(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且办理年检手续;(2)一般情况下,经营存续期连续2年以上;(3)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合法经营;(4)借款用途只能用于借贷双方约定的用途,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5)出借人(放贷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主要特征:二、借款业务受理与审查借款业务受理与审查(一)、接受借款人项目投资申请登记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借贷所需要的项目资料(三)、借款人具备的条件(二)、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作的审查(一)、接受借款人项目投资申请登记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借贷所需要的项目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4)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三个月的报表。(5)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1、一般资料:(一)、接受借款人项目投资申请登记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借贷所需要的项目资料(6)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影印件);(7)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8)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一般资料:(一)、接受借款人项目投资申请登记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借贷所需要的项目资料(1)开发资质等级证书;(2)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以及土地规划红线图;(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2、如果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接受借款人项目投资申请登记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借贷所需要的项目资料(4)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供水、供电、供气和雨水、污水排放合同及公建配套资料;(5)抵押物保险单或借款人同意对抵押物投保的承诺函;(6)参建、联建合同或协议;(7)建筑工程保险单或借款人同意投保建筑工程险的承诺函;(8)放贷人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2、如果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二)、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作如下审查:1、借贷调查是否根据要求搜集借款人基本资料,资料是否齐全;2、对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否进行了核实,并将核实的过程和核实结果进行书面记载;3、对借款人的调查和资料验证是否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必要情况下,是否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档案资料中进行记载;4、借款人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更时,借款人是否及时实地调查,是否及时与审查人员沟通,并对原资料进行修改、确认;5、进一步审查还需风控部门进行审查。(二)、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作如下审查:(三)、借款人具备的条件1借款人为自然人2借款人为企业法人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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