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涉税政策以《涉外合同涉税事项业务指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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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涉税政策——以《涉外合同涉税事项业务指引》为例了解涉外合同基本涉税政策解决工作中的税额换算问题掌握涉外合同税费计算方法你的三大收获《涉外合同涉税政策》基于公司《涉外合同涉税事项业务指引》编写而成,适用于“营改增”地区。在《涉外合同涉税政策》所称涉外合同项下,××公司为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或劳务的接收方,外国公司为提供方。《涉外合同涉税政策》适用于××公司与同外国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或劳务合同,但不适用于一般贸易项下的货物进出口类型的合同。提示目录一、几个概念二、相关政策规定三、计算举例四、注意事项一、几个概念(一)征收增值税的涉外合同1、涉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涉外合同涉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三部分构成。实务中境外技术转让多为特许权使用费、提成费、入门费、转让商标权、商标使用费等形式。(一)征收增值税的涉外合同2、“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包括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此类合同包含的内容,是指在“营改增”范围内扣除与涉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后的内容。(二)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这类合同指涉外且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的服务(劳务)合同。如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外籍个人为××公司提供诸如承包工程作业、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及其他劳务活动。(三)税收协定与常设机构税收协定又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常设机构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四)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指一国居民允许自己的财产给缔约国对方使用而收取的使用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等。“入门费”、“提成费”属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五)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依法律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六)甄别“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或劳务”的标准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述人员的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即外方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时间未超过税收协定中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时间上限(183天),则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该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述人员的服务构成常设机构,即外方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183天,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界定常设机构利润原则予以确定,则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六)“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与“服务”的甄别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六)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涉税政策涉外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应征收预提所得税,由于其未纳入“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商标使用权均应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无关。如何确定商标使用费数额问题。“营改增”前,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因此,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营业税的收入。对合同中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营改增”后,商标使用费改征增值税,商标使用费数额的确定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实务中一般比照“营改增”前的税收政策执行。记住关键词:按三类八种来理解二、相关税务政策规定三类合同技术转让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服务(劳务)类Ⅷ种情形Ⅰ、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费;Ⅱ、构成常设机构,无商标使用费;Ⅲ、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费;Ⅳ、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费。Ⅶ、构成常设机构;Ⅷ、不构成常设机构。Ⅴ、构成常设机构;Ⅵ、不构成常设机构。二、相关税务政策规定(一)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这一类合同应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提所得税等。这一类合同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办理相关手续。1、适用税种合同内容项目技术转让商标使用费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境内完成部分境外完成部分不构成常设机构①+②①+②①+②①+②构成常设机构①+②①+②①+③①+②(一)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2、政策要点3、区分为四种情况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构成常设机构,无商标使用权;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①为增值税及各项附加,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②为预提所得税。③为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含税合同总额−含税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金额1+6%×6%(一)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4、政策详解4.1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情形(Ⅰ)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项下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属免征增值税范围,商标使用费对用的增值税不属于免税范围,其对应的应缴增值税为: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含税合同总额−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1+6%×6%4.1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情形(Ⅰ)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7%应缴教育费附加=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3%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2%应缴预提所得税=含税合同总额−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1+6%×10%应缴企业所得税=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1+6%×15%×25%10%(预提所得税征收率)15%(利润率)25%(企业所得税税率)4.2构成常设机构,无商标使用权情形(Ⅱ)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含税合同总额1+6%×6%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项下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属免征增值税范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7%应缴教育费附加=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3%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2%应缴预提所得税=含税合同总额−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1+6%×10%应缴企业所得税=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1+6%×15%×25%4.3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情形(Ⅲ)技术转让应缴增值税=含税合同总额−含税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金额1+6%×6%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含税合同总额−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1+6%×6%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7%应缴教育费附加=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3%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2%应缴预提所得税=含税合同总额−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1+6%×10%应缴企业所得税=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1+6%×15%×25%4.4不构成常设机构,无商标使用权情形(Ⅳ)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含税合同总额1+6%×6%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7%应缴教育费附加=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3%应缴地方教育附加=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2%应缴预提所得税=含税合同总额1+6%×10%(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这一类合同应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这一类合同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构成常设机构的,按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类合同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实务中通常包括单纯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没有任何关系。1、适用税种合同内容项目“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境内完成部分境外完成部分不构成常设机构①①构成常设机构①+②①2、政策要点(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3、区分为构成常设机构和不构成常设机构两种情况。①为增值税及各项附加,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②为企业所得税。应缴增值税=含税合同总额1+6%×6%4、政策详解4.1构成常设机构情形(Ⅴ)(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增值税×7%应缴教育费附加=应缴增值税×3%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应缴增值税×2%应缴企业所得税=含税合同总额1+6%×15%×25%应缴增值税=含税合同总额1+6%×6%4、政策详解4.2不构成常设机构情形(Ⅵ)(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增值税×7%应缴教育费附加=应缴增值税×3%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应缴增值税×2%(三)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这一类合同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这一类合同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构成常设机构的,按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类合同无任何减免税优惠。1、适用税种(三)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2、政策要点合同内容项目涉外服务(劳务)合同境内完成部分境外完成部分不构成常设机构①①构成常设机构①+②①①为营业税及各项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②为企业所得税。3、区分为构成常设机构和不构成常设机构两种情况。4、政策详解4.1构成常设机构情形(Ⅶ)(三)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应缴营业税=含税合同总额1+5%×5%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营业税×7%应缴教育费附加=应缴营业税×3%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应缴营业税×2%应缴企业所得税=含税合同总额1+5%×15%×25%4、政策详解4.2不构成常设机构情形(Ⅷ)(三)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应缴营业税=含税合同总额1+5%×5%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营业税×7%应缴教育费附加=应缴营业税×3%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应缴营业税×2%三、计算举例若签订的含税合同,应按前述“政策详解”的内容,比照前述八种(Ⅰ~Ⅷ)情形计算应缴纳的税费。若谈签合同时,先确定不含税价款,如何将将不含税价款其换算为含税合同,计算缴纳税费呢?首先应将不含税价款其换算为含税合同;再按前述八种(Ⅰ~Ⅷ)情形计算应缴纳的税费。三、计算举例(一)技术转让: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费条款(Ⅰ)某“营改增”地区企业与境外公司谈签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不含税价为2,0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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