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廣播事務管理局2006年11月10日節目標準–電台1前言1.本業務守則是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第19條而發出的。凡按《電訊條例》(第106章)領牌的聲音廣播服務,其所包含的材料,均須遵守本守則的規定。廣管局有權對違反本守則規定的持牌人施加適當的處分。2.作為規管機關,廣管局不會預先審查任何節目。持牌人須負起編輯的責任。本守則已列明編輯節目時應予考慮的因素,持牌人有責任確保領牌服務播送的節目均符合守則的規定,並須時刻運用判斷力。廣管局在評定節目材料是否可以接受時,會考慮節目材料出現的情況及節目的性質、編排、聽眾對象和價值。3.本守則所臚列的,都是一般原則。持牌人須因應本身和聽眾的利益而制定指引,以便指導員工如何實際應用有關原則。持牌人必須在其制定的指引中,反映出本守則的大體涵義。4.持牌人不但須遵守本守則所載列的字面條文,還須遵守其中的精神,並應把本守則與現行相關法例和牌照條件一併理解。原則上,廣管局不會試圖解釋或執行其他執法機關權限之內的法例。遇有涉嫌違法的情況,廣管局會將有關個案轉交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一般原則5.持牌人必須提供技術及內容均達到高水平的聲音廣播服務,播送資訊、教育及娛樂節目。此外,也須保持節目內容的均衡,維持節目的高質素。6.持牌人應確保以負責任的手法播放節目,並應避免在沒有需要的情況下,引起聽眾反感。7.在播放電台節目時,必須時刻遵守不能低俗及合乎常理的基本原則。持牌人不得在節目內加入︰(a)以有關節目播出的情況而言,聽眾一般不會接受的不雅、淫褻或低劣品味的材料。該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極度惹人反感地描繪或形容與性或排泄器官或有關活動的用語或內容﹔2(b)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或(c)任何違法的事物。人倫關係8.凡提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或類似的重要人倫關係,以及帶有性含意的題材,應該審慎從事,不應妄加利用,或以不負責的態度處理。罪行9.描寫犯罪活動必須配合劇情及劇中人物發展的合理需要。不得以嘉許手法描繪罪行,也不得把犯罪描繪為可以接受的行為,又或把罪犯美化;並應避免把犯罪人物的生活方式英雄化。同時,應避免以教導或引人模仿的手法播放犯罪技巧或警方防止罪案及偵察的方法。節目內容不得就使用違禁藥物、傷害性用品或武器作仔細及詳盡描述。描寫黑社會組織及活動時,更須遵守下列規定:(a)避免出現黑社會儀式、禮儀、手勢及用具,包括有特別含義的詩句及標記。(b)避免使用黑社會術語,尤其是未為大眾普遍接納或正逐漸融入日常用語的黑社會術語。(c)避免讚揚或認同黑社會勢力及黑社會會員。酗酒、吸毒和吸食煙草10.節目不應鼓吹酗酒、長期依賴藥物或吸毒,以及吸食煙草,或將之描寫為應有的習慣。賭博11.節目不得鼓勵人賭博或教導人如何賭博。節目標準–電台3宗教12.不得攻擊任何已確立的宗教信仰或信念。任何有描寫宗教儀式的節目,必須正確無誤地報道該等儀式,並適當合度地介紹宗教領袖及各級神職人員。迷信13.不得鼓吹對聽眾有不良影響的迷信及超自然事物。以算命、風水、神秘學、占星術、骨相學、掌相學、占卦學、測心術、測字、招靈術等為主或與此有關的節目,不應鼓勵別人把該等活動視為一種普遍被接受用以闡釋生命的方法,也不應使人覺得該等活動為精密科學。持牌人亦應小心謹慎,以免節目引起聽眾不必要的情緒困擾,例如令聽眾特別是兒童及青少年過度恐懼及憂慮。催眠14.應小心處理催眠術的示範,以免可能對聽眾造成不良影響。節目應防止催眠師向易受影響的聽眾催眠,尤其不應播放催眠師慣常念誦的語句。言詞15.避免使用一般人認為粗俗或不能接受的用語。因節目內容需要,也可酌情使用某些已成為日常用語的「不良語句」。其他未獲廣泛接納的不良用語,部分人士或仍會覺得反感,故只可以酌量使用。絕對惹人反感的用語則完全禁止在電台廣播中使用。暴力與性16.節目如涉及暴力或性方面的內容,不得過分強調,只可以按劇情發展或角色塑造的需要而作出編排。無論描述肉體或精神上的暴力,都不可過多或過分渲染,應以負責的態度來處理。涉及暴力的節目,應交代受害者事後的遭遇,以及肆虐者的下場。描述與性有關的題材應謹慎處理。對兒童及青少年的責任17.廣管局認為成年聽眾有權收聽可能會被認為不適合兒童聽眾的4節目,但是持牌人亦應意識到某些節目可能會有大量兒童或青少年收聽。該等情況通常出現於一些經常或特意以兒童及青少年為對象的節目,而其內容又特別吸引兒童或青少年。因此,持牌人不得在通常以兒童或青少年聽眾為對象的節目時段內,安排播放以成年聽眾為對象的節目。18.兒童節目應有助兒童明瞭正確的社會觀念、道德觀念及精神修養,促進兒童人格、品德及智力健全發展。19.播放一些有理由相信能夠吸引兒童或青少年的節目時,應嚴格遵守節目標準中對於言詞、暴力及性方面所作出的規定。持牌人必須考慮到聽眾以青少年居多。警告20.倘若任何節目內容有可能引致部分聽眾反感或不安,應在節目開始前加上有效警告。準確20A.持牌人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新聞、時事節目、財經節目、個人意見節目、紀錄片、採用調查手法報道的節目、兒童教育節目、以醫療及健康為題材的節目,以及比賽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準確無誤。持平一般原則21.持牌人必須確保新聞節目及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或有關前述議題的真實題材節目環節,能夠恰當地持平(個人意見節目除外,有關該等節目的規定,另見下文第36段)。真實題材節目是指根據真實資料製作的非虛構節目,例如新聞、時事節目、個人意見節目、聽眾來電節目、紀錄片及採用調查手法報道的節目。22.所謂恰當地持平,是指節目或節目環節在報道不同的言論時,必須以公正不偏的態度處理。討論備受公眾關注的問題時,節目應盡量反映所有主要而又關乎宏旨的觀點,以便求取平衡。有關節目或節目環節不應隱瞞事實而有所偏倚,或輕重倒置而誤導聽眾。節目標準–電台523.恰當地持平,其中所謂「恰當」是指因應不同的題材和節目或節目環節的類別,作恰當或適當的處理。恰當地持平,並非指每一方的意見要佔用相等的節目或節目環節時間,或每一方的意見長短相等,亦非要求節目或節目環節對每個富爭議性的問題保持絕對中立。作決定時,持牌人應以專業判斷為考慮標準。24.節目主持人應盡量鼓勵各方表達意見。在直播節目中,主持人應提防參與討論者發表沒有事實根據的言論。有需要時,節目主持人應盡量據其所知,糾正資料的謬誤。在一段時間內做到持平25.在單一個節目或節目環節內反映主要的對立意見,是理想的做法,但不一定可行。有時由一系列多集組成的節目或節目環節可視作一個完整的節目。有些情況,在個別節目或節目環節內只報道較片面的意見亦可能是合適的做法。持牌人需要按個別情況運用編輯判斷力。要在一段時間內做到持平,並不一定要在單一個節目或節目環節內令各方都有機會表達意見。新聞26.新聞節目應就所報道的題材向聽眾提供理智而詳盡的闡述,令他們可以得出自己的意見。報道新聞時,應遵守下列規定:(a)新聞報道必須準確和恰當地持平。(b)令人聯想到新聞的音響效果、用語及其他技巧,只應在新聞報道中使用。(c)恐怖突兀、駭人聽聞或令人驚恐的細節,如與所報道事實無重要關係,應予略去。報道新聞應避免引起虛驚。(d)評論與剖析,應與新聞報道清楚區分。(e)報道如與事實不符,應盡快在發覺後更正,或在該節目完結時或在下一節目開始時加以糾正。(f)凡報道本地或國際新聞的真正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就本段而言,「新聞節目」不應包括新聞專輯、雜誌式新聞節目、新聞評論、時事節目,或商業/財經/體育節目。6不得把廣告材料當作新聞播送,也不得把該等材料加入新聞報告或新聞片內。節目主持人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27.在本守則公布後三個月內,持牌人須自行制訂和設立一個機制,讓新聞節目主持人及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主持人,向持牌人披露是否有任何可能會導致其節目出現公正或持平問題的商業協議、安排或理解(不論是否以書面形式作出)存在。持牌人須運用其編輯判斷力,決定:(a)有關的節目主持人應否避免參與討論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事宜;或(b)在節目材料播出時,應否向聽眾披露有相關的商業協議存在。持牌人必須受理所有公眾人士就其節目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所提出的任何投訴。持牌人須把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及廣管局,並把結果免費供公眾查閱,例如在其網站內發布該等資料。第27段不適用於並非由持牌人製作的外購節目。公平一般原則28.持牌人有責任避免在真實題材節目中對個別人士或團體不公平,尤其不可使用謬誤資料或歪曲事實。持牌人亦不應錯誤引導聽眾,以致對節目提及的人士或團體不公平。報道法庭案件29.報道摘錄自法庭審訊程序或是其他公共紀錄的內容,必須公正而且真確,尤其是報道已經展開審訊程序的刑事案件,處理手法不得有可能妨礙法庭進行公平審訊,而且應避免:(a)對涉案事件預下判斷,尤其是對於被告是否有罪加以推斷;(b)議論案件的是非曲直或實情,以致可能妨礙有關司法程序;節目標準–電台7(c)評論被告的性情或品格;以及(d)播出可能有礙司法公正的評論或報道。事件重演30.在真實題材節目內播出的「事件重演」,應該標明是真實事件重演,使聽眾不會誤把虛構的事物當作事實。訪問31.若原定接受訪問的人士未能或不願意應邀參與真實題材節目,則應在節目中以客觀的態度如實交待有關情況,並應小心謹慎,確保不會歪曲他們的意見。32.預錄訪問經剪輯和縮短後,受訪者的意見不得遭到歪曲或曲解。33.持牌人不應把受訪者過往在錄音訪問中發表的意見,當作是受訪者於廣播時所持的意見,以免歪曲其意見。有需要時應告訴聽眾進行訪問的日期。回應的權利34.節目如會影響個別人士、公司或其他機構的聲譽,持牌人應特別小心處理;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本身已盡量公正和準確地報道所有重要事實。35.當真實題材節目揭示有不公或不稱職的事件,或帶有損害個別人士或機構的批評,受批評的一方應有適當機會及時作出回應。個人意見節目36.「個人意見節目」是指由主持人或有時候由個別參與節目人士發表本身意見的節目。下列規定適用於所有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個人意見節目:(a)個人意見節目開始時,須清楚說明節目的性質。例如以下列字句作出宣布:「本節目只反映節目主持人及/或個別8參與節目人士的個人意見。」(b)必須尊重事實,任何個人意見不應以虛假證據為依據。(c)節目應提供適當機會,以便其他人可以回應。(d)持牌人應注意,任何以系列形式播出的個人意見節目,皆有需要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私隱一般原則37.所有節目均應尊重個人私隱。節目材料的收集,或節目本身處理有關人士的手法,皆可引起有關節目侵犯私隱的投訴。持牌人須確保,節目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取得材料。持牌人必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材料,作廣播用途。極度痛苦和悲傷的情景38.持牌人對極度沮喪或面對壓力的人士進行訪問或錄音時,應小心處理任何有可能令當事人添加憂慮或悲傷的情況。不應向極度悲傷的人士施壓,逼他們接受訪問。一般來說,要得到死者家屬同意方可報道喪禮。訪問兒童39.不應透過發問向兒童套取他們對家事的意見,亦不應要求他們就一些在他們判斷能力範圍以外的事情發表意見。報道兒童受性侵犯的罪行40.在報道兒童受性侵犯的罪行時,應避免透露該兒童的身分。過分突出商品41.任何節目都不得過分突出屬於商業性質的產品、服務、商標、牌子、標識,或與上述商業利益有關連的人士,以致造成等同廣告的節目標準–電台9效果。凡提及上述物品或人士,必須基於節目的編輯需要,又或只是以附帶形式出現。消費者指南42.節目中如提供或包含有產品或服務的評介或消費指南資料,應以最公平的方式處理,並採取最嚴格的編輯標準。這類材料的真正目標,必須是為公眾提供真正的消費者指南,而表達方式必須公平和客觀。此外,持牌人必須確保節目遵守下列規定:(a)持牌人或節目製作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