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业务知识104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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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篇统计法规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1、统计法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进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调查对象: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2、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复杂性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工作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工作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3、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进程。A、它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B、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C、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A、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负责人:a\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b\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c\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a\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b\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2c\其他。B、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统计调查对象:a\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b\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a\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C、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将难辞其咎。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包括4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1、统计法律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1983年度12月8日由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2)1996年5月15日修正。(3)2005年起,第二次修订。(4)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订,《。。。。。。。实施细则》。(1)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2000年6月2日第一次修订。(3)2005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另外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3、地方性统计法规省、省的市、批的较大市的人大党委会制订。(31)4、统计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门、省、省市、批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5个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2)。。独立性。。(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5)统计资料保密。。3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2、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A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B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C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建立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A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B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干扰。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A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B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C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公应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发往基层单位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1)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2)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3)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4)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5)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41、统计管理体制概述(1)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集中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统计机构进行,其他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国家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优点:A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B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C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分散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优点:统计工作与主管理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2)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2、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我国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表现:(1)机构、编制管理方面;A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C部门统计系统。(2)经费管理方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3)业务管理A实际统一的统计标准;B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1、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A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B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1)统计机构的设置5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①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②部门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统计机构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2)统计机构的职责①国家统计局的职责;P17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④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2、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1)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①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③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④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⑤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⑥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2)统计人员的职权①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告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推诿,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6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A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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