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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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刘学灵一、管理人基本常识1、管理人的产生[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2、管理人的范围[1]清算组。[2]律师事务所。[3]会计师事务所。[4]破产清算事务所。[5]个人管理人。A、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法院依法更换。[5]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25、26、33、34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1]一般职责。[2]具体职责。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2[6]追回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7]取回质物和留置物。[8]聘请债务人的人员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10]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1]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最后分配公告中说明提存额的处置情况。[12]处理提存分配额。3、基于破产案件相关人的法定义务而形成的职权[1]查询债务人有关人员。[2]接受债务清偿、接受财产交付。[3]决定可取回标的物的处理。[4]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接受债务人的报告。4、管理人的法定义务[1]处理取回权申请。[2]处理抵销权申请。[3]接受债权申报,清理员工债务。[4]债权登记造册和编制债权表。[5]提交重整计划草案。[6]制作重整计划草案。[7]分配额提存并在最后分配公告时依法处置提存的分配额。[8]未决诉讼、仲裁之债权的分配额提存。5、管理人接受监督的义务[1]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2]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3]重大财产处分报告债权人委员会。[4]就重整计划草案接受询问。[5]接受法院的处分。A、未依法尽责被罚款;B、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6、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上的职责[1]重整期间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申请终止重整程序。[3]申请批准重整计划。[4]就重整计划草案与债务人表决组协商。[5]重整计划获批后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6]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报告。[7]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8]和解完成时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9]请求终结破产程序。[10]破产人注销登记。三、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原则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32、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行为[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5项法定可撤销行为。[2]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已资不抵债仍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3]半年内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3、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1]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3]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违法清偿、交付行为不能免责[1]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者,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2]持有或占有破产债务人财产者,必须向管理人交付财产。[3]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是违法行为。[4]故意且造成破产债务人损失的,其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义务不能免除。5、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1]财产追回权。A对可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B、对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C、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D、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2]追缴出资权。A、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包括未出资、出资后撤回、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未补、出资期限未到);B、按章程确定的认缴出资形式追缴;C、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质物和留置物取(赎)回权。A、通过清偿债务取回;B、通过提供担保取回;C、以质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价值为限、且等于或高于负债金额,来决定是否通过清偿或担保方法取回。[4]购入之在途货物的取舍权。A、未付清全部价款;B、可以要求卖方取回;C、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要求卖方交货,取得货物价值是否有利于破产财产。6、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上的义务[1]受理财产所有者取回非破产财产的义务。[2]受理抵销权申请的义务。A、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债务人负债的债权人;B、债务抵销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要求;C、受理破产申请后受让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D、明知债务人有破产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为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法定之因和破产申请一年前之因除外;E、明知债务人有破产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法定之因和破产申请一年前之因除外。四、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别[1]破产企业支出相对人为法院或管理人的,为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支出相对人为其他第三方的,为共益债务。[3]两者的处理原则相同。A、随时清偿;B、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4]破产费用的特殊性。A、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优先。B、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2、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要求。A、申报起始时间为法院发布受理公告日;B、申报期限4为30日至3个月;C、书面说明债权数额;D、书面说明有无担保;E、提交债权证据。[2]债权人申报限制。A、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B、未在期限内申报的,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无补充分配,且需承担相关费用;C、未按规定申报,不得行使破产法上的权利。[3]债权成立事项未明,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志确定。A、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B、附息债权停息;C、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视为条件成就和到期;D、争议未决债权可以申报。[4]员工债权。A、员工债权不必申报;B、员工对管理人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要求更正;C、管理人不更正的,可起诉。[5]连带债权。A、连带债权必须说明;B、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6]连带债务。A、已代为清偿的,以求偿权申报债权;B、尚未代为清偿的,以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C、连带债务人多家破产的,债权人可分别申报全部债权。[7]其他债权申报的原则。A、合同因破产被解除,解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债权;B、委托合同的委托人破产,受托人请求权可申报债权;C、出票人破产,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请求权可申报债权。3、债权表。[1]债权申报材料与债权表。A、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B、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可供查阅。[2]债权表的核查与确认。A、债权表交首次债权人会议核查;B、无异议的由法院确认;C、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债权表诉讼。4、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A、首次会议由法院召集;B、以后的会议或由管理人召集;C、无论是否由管理人召集,均由管理人提前15日通知。[2]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利。A、监督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B、监督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C、要求管理人说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D、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应及时报告之。五、管理人必须掌握的破产法程序1、破产的两种形式[1]资不抵债。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支付。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1]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境外财产有效力。[2]境外法院生效裁判经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后,对债务人的财产有效力。4、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受到限制[1]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2]破产申请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仲裁裁决中止。[3]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5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4]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有仲裁条款的民事纠纷,只能向破产法院提出。5、破产案件申请和处理的三种途径[1]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2]企业法人未解散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3]企业法人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债务人的清算组织或其股东发现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清算。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4]债权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任何情形下,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6、破产重整[1]申请重整的两种情形。A、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支付的情形下;B、在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下。[2]申请重整的主体。A、债权人、债务人直接申请重整;B、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其10%以上出资人申请重整。[3]制作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A、六个月内提交;B、可延长三个月;C、未按期提交则重整程序终止;D、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的由管理人制作,由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的由债务人制作。[4]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7、破产和解[1]申请和解的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股东不能提出申请。[2]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两个时点。A、陷入不能支付的困境,主动申请破产和解;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无论由谁提出)后,债务人可申请和解。[3]和解协议必须面对全部债权人,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人数过半,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5]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8、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A、宣告破产须通知债务人、管理人和已知债权人,并公告;B、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破产人;C、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称破产财产。[2]担保债权的性质。A、担保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B、担保债权人未完全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C、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作为普通债权;D、破产法实施后破产人在法律公布前所欠员工债务在特定财产上优先于担保债权人。[3]破产财产的变价处分。A、管理人拟订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B、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经法院裁定后,由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C、变价出售以拍卖为主,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D、无形资产单独出售;E、不能拍卖或限制出售的按规定方式处理。[4]破产财产的分配。A、法定清偿顺序;B、不足分配的,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C、破产财产的分配按货币分配,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A、由管理人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B、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C、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D、由管理人执行。[6]破产程序的终结。A、无财产可分配的破产终结;B、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后申请破产终结;C、法院收到管理人破产终结申请后15日内裁定终结并公告;D、管理人在破产终结后10日内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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