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讲座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金伟煌2007年6月28日北京内容提要福费廷业务的起源福费廷业务的优势福费廷业务的政策福费廷业务的风险防范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福费廷业务的案例福费廷业务起源20世纪50-60年代,欧洲资本货物由卖方市场逐步转化为买方市场,进口商日益要求延长传统的90-180天的信用期限。出口商应收账款增加,资金压力加重,迫切需要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贸易融资经验丰富的瑞士银行适时推出福费廷业务,1965年瑞士信贷银行(CREDITSUISSE)在苏黎世成立一家福费廷附属公司FINANZAG。福费廷业务起源福费廷最初买卖的是票据,如汇票或本票,通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债权购买方同意放弃追索权,债权双方都处于欧洲,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英国票据法》约束,这些法规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FORFAITING源于法语AFORFAIT(放弃)福费廷业务起源随着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广泛运用,福费廷业务扩展到上述两种方式。原来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现在扩展到几乎所有普通商品。原来期限为1-5年的中期融资,现在非常灵活。原来金额较大,现在非常灵活。福费廷业务起源20世纪90年代,福费廷在中国开始出现。国际福费廷协会(IFA—INTERNATIONALFORFAITINGASSOCIATION)非常看好中国的福费廷市场潜力,2005年6月在北京成立国际福费廷协会东北亚地区委员会。IFA是福费廷领域最大的国际组织,目前,IFA在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40多家成员,总行在2004年3月正式成为会员。东北亚地区委员会是IFA在欧洲以外设立的第一个地区委员会,覆盖亚洲东部和北部地区。福费廷业务的优势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好处:(1)应收账款转为现金收入,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将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资信与公众形象,降低企业日后的融资成本;(2)可提前办理出口核销和退税手续。根据外汇管理局规定,允许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出口单位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时,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可改善出口商的资金流动状况;福费廷业务的优势(3)出口商获得无追索权贴现,即剔除了融资期间利率、汇率、政治、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风险,也免除了为避免风险而产生的保险、对冲等交易以及复杂的索偿程序;(4)出口商可将融资成本纳入销售价格,便于成本核算;并可给予进口商更有吸引力的远期付款条件,也可考虑原先认为高风险的贸易地区,增加了贸易机会;(5)融资单据简单,法律转让程序(背书、转让书)直接;(6)福费廷业务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不受企业信用等级限制。福费廷业务的优势对银行来说,福费廷业务的优势在哪里:我行在买入票据后可以转卖他行,不必占用我行自有资金,并可增加外汇中间业务收入;手续简便,企业毋须建立信贷关系,毋须进行信用评级和授信,毋须落实其他担保。福费廷业务政策《中国工商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包括我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风险参贷、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等五种操作方式。(1)在我行自行买入方式下,我行买入出口单据并持单到期,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2)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我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最终承担开证银行风险;福费廷业务政策(3)在风险参贷方式下,我行作为参贷行之一按参贷比例与其他参贷行共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4)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我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福费廷业务政策(5)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福费廷业务政策我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对信用证的要求:办理自行买入福费廷业务的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线路清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福费廷业务政策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该银行与我行已有较长时间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且无不良记录,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L/C)福费廷业务风险防范1、国家风险收汇受制于进口商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安全,如进口国出现战争或动乱等,银行可能面临损失。2、外汇管制风险3、利率风险福费廷业务风险防范4、出口商信用风险5、贸易纠纷相关风险6、票据瑕疵或欺诈风险7、适用法律的风险福费廷业务风险防范1、认真审查贸易的内容,避免为法律禁止的贸易提供融资2、严格审查融资对象的情况3、注意审查有关单据4、认真审查福费廷协议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UCP600的规定与福费廷:Art.(7)c.Anissuingbankundertakestoreimburseanominatedbankthathashonouredornegotiatedacomplyingpresentationandforwardedthedocumentstotheissuingbank.Reimbursementfortheamountofacomplyingpresentationunderacreditavailablebyacceptanceordeferredpaymentisdueatmaturity,whetherornotthenominatedbankprepaidorpurchasedbeforematurity.Anissuingbank'sundertakingtoreimburseanominatedbankisindependentoftheissuingbank’sundertakingtothebeneficiary.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UCP600的规定与福费廷:Art(8)c.Aconfirmingbankundertakestoreimburseanothernominatedbankthathashonouredornegotiatedacomplyingpresentationandforwardedthedocumentstotheconfirmingbank.Reimbursementfortheamountofacomplyingpresentationunderacreditavailablebyacceptanceordeferredpaymentisdueatmaturity,whetherornotanothernominatedbankprepaidorpurchasedbeforematurity.Aconfirmingbank'sundertakingtoreimburseanothernominatedbankisindependentoftheconfirmingbank’sundertakingtothebeneficiary.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UCP600的规定与福费廷:Art.(12)b.Bynominatingabanktoacceptadraftorincuradeferredpaymentundertaking,anissuingbankauthorizesthatnominatedbanktoprepayorpurchaseadraftacceptedoradeferredpaymentundertakingincurredbythatnominatedbank.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第5—114条开证人作出兑付的义务和权利;2.除非另有协议,当各项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但其中某项必要单据事实上不符合所有权凭证之流通或转让中的担保(第7—507条)或证券之流通或转让中的担保(第8—306条)时,或某项必要单据属于伪造、带有欺诈或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时,a.开证人必须兑付汇票或支付命令,如果提出兑付要求的是议付银行;或是取得信用证项下之汇票或支付命令的其他执票人,只要该执票人取得汇票或支付命令的方式使其可以成为正当执票人(第3—302条),或在适当情况下,使其可以成为所有权凭证正常流通后的受让人(第7—502条)或证券的善意购买人(第8—302条);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英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持票人之权利。汇票持票人之权利和权力如下:(1)得以其本人名义起诉。(2)如为正当持票人,其持有汇票之权利不受前手当事人有瑕疵所有权之影响,也不受前手当事人之间得作为个人抗辩事由之影响,并得强使所有对汇票负责之当事人付款。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英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承兑人的责任。汇票的承兑人,在其承兑汇票后,即:(1)根据承兑的文义,保证对汇票付款。(2)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a)出票人的存在;签名之真实性;开立汇票之行为能力和权力;(b)如汇票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则不能否认出票人背书的行为能力,但对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负鉴定之责。如汇票付给第三人的指定人,则不能否认受款人的存在及背书人的行为能力,但对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负鉴定之责。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即《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签订日期1988年12月9日)第四十条:2.承兑人负责向持票人或向取得并支付汇票的任何当事人,按照其承兑条件支付票款。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中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八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即适用进口国法律)。福费廷业务案例广东分行本身案例:1、包买行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以COMMERCIALDISPUTE要求索回款项2、伊朗BANKSEPAH到期信用证款项改用T/T付款福费廷业务案例奥地利案例:AMROHANDELSBANKAGV.S.CENTROINTERNATIONALHANDELSBANKAGPETRABANK:票据保付行(在约旦)CENTROBANK:中介行AMROBANK:包买行福费廷业务案例奥地利案例:AMROHANDELSBANKAGV.S.CENTROINTERNATIONALHANDELSBANKAGAMRO买断后,要求CENTRO提供约旦中央银行出具的支持PETRABANK保付的证实书,因事先没有如此约定,CENTRO没有提供。福费廷业务案例奥地利案例:票据到期日之前,PETRABANK的业务被终止并进入破产清算。AMRO起诉,要求CENTRO退回款项。维也纳法院驳回AMRO的要求。推荐书目1、《福费廷实务操作与风险管理》查忠民、金赛波著,法律出版社2、《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李金泽著,中国金融出版社3、《IFA国际福费廷规则》及《用户指南》国际福费廷协会市场惯例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