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鉴证培训课件-工作底稿审核要点-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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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及审核要点电子板所得税工作底稿的特点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口径,增减原部分工作底稿审核表,并对原部分底稿审核表进行了修改;2、细化了原工作底稿,对审核项目的明细进行了具体化;3、强调了三级复核的审核程序,加强了工作底稿的严谨性;4、设置了审核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自动填列审核汇总表,自动分析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相关栏目;5、对已审核的工作底稿在索引页中自动打勾;6、预设了部分索引号及审核标识,完善了审核的形式;7、避免了手工工作底稿中的重复性工作;8、设置了审核底稿之间的相互链接,方便了各审核表之间的查询;9、对部分单元格和行列的设置进行了保护;所得税鉴证工作底稿的结构•(一)综合类(1-):包括审计工作计划、三级复核底稿等;•(二)收入、成本、费用类(2-):包括会计报表中损益类表项目或与损益类科目有关的项目的审核;•(三)纳税调整项目类:纳税调增类(3A-)、纳税调减类(3B-);•(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4-):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审核;•(五)审核结果类(5-):包括审核汇总表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所得税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1、应如实反映审核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核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税务师的专业判断。•2、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3、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委托单位名称。•审核项目名称。•审核项目时点或期间。•审核过程的记录。•审核标识及说明。•审核结论。•索引号及页次。•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其他应说明事项。•4、工作底稿中由委托单位、其他第三方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税务师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要求提供方加盖公章,并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形成相应的审核记录。1、综合类的工作底稿应由编制人及复核人使用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制及签名;业务类工作底稿可由编制人及复核人使用铅笔填制及签名。2、《审核整体工作计划》(1—1)中的“审核项目”可填写“某某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审核目标”可填写“某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3、《三级复核工作底稿》(1—2)中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不是注册税务师,但部门经理必须是注册税务师,公司(所)领导必须是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法人或合伙人;4、《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1—4)应记录:涉税事项的调整情况、不进行调整但将在报告中进行说明的重大涉税事项。《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必须由委托方加盖公章。5、《企业基本情况表》(1-7)中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应填写企业的基本帐户及银行帐号。6、审核工作中应统一及正确使用《审核标识说明表》(索引号1—8)中的标识,如《审核标识说明表》中提供的标识不能清晰表达所审核的含义,可自行增加标识但必须在《审核标识说明表》中增加该标识的图案及该标识的详细含义。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7、《企业提供资料清单》(1-6)包括:•(一)须由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如单位设立的批文或批准证书、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委托单位的未经审核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委托单位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享受优惠政策的文件及前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审核报告复印件。•委托单位关联企业名单。•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抽查的凭证复印件),必须由委托方加盖公章。••(二)可由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委托单位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委托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其他应提供的资料。收入事项的审核•1、将各类收入的账载金额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漏记、漏申报行为;•2、审核验证是否准确划分不同税目之间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划分应税收入与减免税收入;•3、根据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时间的差异,审查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正确;•4、审查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按销售进行处理;•5、审查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6、审查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7、通过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将当年收入转入下年入账的情况;•8、结合成本费用、存货、往来等账户的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将收入,计入往来、存货、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账户的现象;收入的审核注意事项及工作底稿填制说明:1、对于营业收入的调整,可进行账务调整,也可在3A-17(视同销售收入及税法应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但同时要注意调整收入的流转税事项;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收入不作为有关费用的计提基数,若企业会计处理将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收入作为当年的营业收入,应注意在审核表中调整到3A-17(视同销售收入及税法应确认的收入)中;3、销售折扣及销售退回以净额反映在营业收入中(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注意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税务处理是否正确;4、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确认收入;5、营业外收入审核表中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是指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备确认的收益;6、对于盘点后发生的物资溢余,确实无法查明原因的,应作为其他收入;7、对于补贴收入,要注意审核是否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审核时应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流转税未做补贴收入账务处理的情况。营业成本的审核•1、获取成本费用明细表,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2、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审核各项主要费用及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将其与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比较,审查是否异常变动的情形。•3、材料费用审核。•(1)审查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资料,审核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2)通过实施截止性测试,审查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的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3)结合存货的审核,核实材料成本的计价是否正确;•5、制造费用的审核。•(1)区分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的界限,审查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是否合理。•(2)重点审查当年度12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6、审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现象。•7、结合存货的审查,审查在产品数量上是否真实正确。•8、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9、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之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关于未取得发票的存货问题的确认)•10、所得税工作底稿中,主营业务成本是由2-6(主营业务成本审核表)、2-6-1、2-6-2(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审核表)、2-6-3(制造费用审核表,对生产型企业)构成。•应注意各表的核对勾稽关系;•注意成本倒轧表中各项目与其他科目的的勾稽关系:如与存货、应付工资、租金等,并应当标明索引号。期间费用的审核要点•1、获取费用明细表,并与有关的明细账、报表、纳税申报表核对。•2、分析各月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如有不正常的波动,应追踪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3、审查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当期费用。•4、抽查重大的费用支出事项,审查其真实性。•5、审核费用的支出是否具有真实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6、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营业外支出的审核要点•1、审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下列不可在税前列支项目:•(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5)各项非广告性赞助支出;•(6)与取得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2、抽查重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审查其真实性,审查有无将营业外支出、资本支出混淆的情况,审查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3、审查各项财产损失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4、对捐赠的支出,要关注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须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5、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2-9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审核要点•一般情况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各类项目,由于税法规定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不能在申报表中的扣减项目中反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贷方发生额属于应计未计的收入,应单独计算补税。3A-1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审核•1、将工资总额与各项成本费用的工资费用进行核对。•2、深圳市实行据实扣除工资政策,工资薪金是计算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基础,因此应当审核工资薪金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包括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3、了解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了解企业有无基建人员和福利人员,如有,审核“应付福利费”和“在建工程”借方是否有工资支出,是否将应计入“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的工资计入成本和费用;•4、审核工资薪金中是否存在为雇员支付的人个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3A-1三项经费的审核要点•1、审查企业本年度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计提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即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多计提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中规定:考虑到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在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移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审查提取工会经费的企业是否成立工会组织,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得税前列支。3A-2利息支出的审核要点•1、审核付息之债务项目的真实性,确认利息项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列支利息的债务是否与本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关,通过查阅借款合同协议,确认是否属于股东个人借款。•2、对重大的利息支出项目,抽查会计凭证,检查利息计算表,确认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3、将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确认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关联公司之间融资利率、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4、检查利息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属于筹建期间利息支出是否计入开办费、属于固定资产借款,其利息支出是否进行必要的资本化;•5、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在完工之前发生的利息,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6、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查注册资本是否及时足额投入、若未按规定投入或中途抽资,则相当于注册资本未投足的部分的贷款利息不得列支。•7、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3A-3业务招待费的审核•1、抽查业务招待费明细账重大的项目,审核是否提供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审查其是否与企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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