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来自一、收入总额的检查(一)审查收入总额的范围是否正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来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来自(二)销售货物收入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1、审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否正确国税函〔2008〕875号(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来自国税函[2008]875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业纳税人正确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税收、会计收入确认标准虽有趋同,但两者之间仍有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除包括以上条件外,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来自从税收角度而言,商品所有权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即意味商品流转过程的发生,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即以形成纳税的义务。《通知》发布后,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基本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税法不可能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来自例: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一台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价款1000万元。但生产该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必须由丙企业生产加工。甲企业和丙企业的合同约定,待丙企业计算出实际成本后,加上20%利润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2008年12月15日,甲企业按期完工并交付货物,收取1000万元货款,但丙企业的部件的成本直到2008年底都没有计算出。问:甲企业是否应当确认1000万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来自第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销售确认标准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来自、审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正确销售方式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来自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来自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来自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注:前者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后者在具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属于正常的销售经济事项。比较国税函〔2008〕875号和“准则指南”的规定,两者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来自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来自例:2008年1月,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套设备,合同约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1月1日等额收取。假定A公司设备成本为720万元,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会计准则规定:按合同协议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合同协议与公允价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在有关期间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计入损益。会计处理:2008年1月实现销售借:长期应收款10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20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720万元贷:库存商品720万元来自年11月收取货款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56000(根据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贷:财务费用456000(摊销抵减)税务处理:2008年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万元。应纳税调减800万元,抵减的财务费用调增45.6万元;2009年11月收入实现200万元,应纳税调增200万元加计算抵减财务费用额,以后年度作相同税务处理。来自销售方式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来自、审查销售收入的扣除项目是否正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来自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来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来自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自(二)劳务收入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来自、审查劳务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否正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