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一)优惠税率的检查1、小型微利企业的检查第28条第1款条例第92条微利企业条件一览表(条例92条)序号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备注1工业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100人不超过3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2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80人不超过1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三、税收优惠的检查来自注意:(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检查“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来自(2)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函【2008】第650号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3)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20%低税率优惠国税函[2008]251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来自、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检查(1)审查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审查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①审查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科发火〔2008〕362号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来自②审查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③审查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是否不低于规定比例序号销售收入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1<5000万元≥6%2≥5000万元,<20,000万元≥4%3≥20,000万元≥3%注意:期间: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境内研发费: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他费用占总研发费比:≤10%(期间:按年)来自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是否不低于规定比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人员类型范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研究人员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来自⑤审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是否不低于规定比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序号收入类型范围1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来自⑥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3)审查税收优惠起始年度是否正确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来自国税函[2008]985号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来自、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检查财税【2008】第001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侧重审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认定名单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第1435号)关于发布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6】第10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第030号)来自、税收协定的税率限定的检查在税收协定中,对投资所得实行限制税率,其目的之一是限制和避免在所得来源地被从高征税,从原则上来说,税收协定所确定的限制税率,一般不应超过缔约国税法所规定的税率。我国在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中,所确定的限制税率,一般均低于我国国内税法所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只是约束缔约国双方的征税不能超过所定的限制税率,并不妨碍缔约国基于本国政策实行从低征税,也不影响将来就税法上规定的低税率,调整到与协定限制税率相等的水平。税收协定主要是对投资所得扣缴税规定有限制性税率,对营业利润和财产收益无限制税率规定,限制税率视中国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而有不同。来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国税函【2008】第112号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1)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2)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来自、优惠过渡期税率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1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1)审查企业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财税〔2007〕115号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注意:商办法函[2007]59号根据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已取得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登记,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来自(2)审查过渡期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3、2、2、2、1)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来自(三)减计收入优惠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新法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减免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优惠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来自、审查是否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财税【2008】第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2、审查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是指生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目录内的产品,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自、审查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是否分开核算财税[2008]47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