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主要内容一、纳税人的检查二、税目与税率的检查三、纳税环节与纳税时间的检查四、计税依据的检查来自一、纳税人的检查•政策规定P98•常见问题:有从事纳税义务的未申报消费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未代收代缴•检查方法:了解企业的产品构成•讨论:如果中间产品是应税消费品,是否要征税?来自二、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财税【2006】33号文规定共14个税目•注意几点:1.酒及酒精:国税函〔2008〕742号: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2.化妆品: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3.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消费税。来自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国税发[2006]49号: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5.小汽车: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国税函(2007)1071号: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6.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来自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关于生物柴油:•国税函〔2005〕39号:”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财税[2008]168号:废止,应征税关于石脑油: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来自•财税[2008]19号:–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财税[2008]168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二、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来自税率的特殊规定财税【2001】84号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1)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财税【2006】20号: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2)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3)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来自•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小汽车的税率变动:财税(2008)105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税目税率表。来自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小汽车: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1%(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来自•财税[2008]167号:•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来自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成品油:1.汽油(1)无铅汽油1.0元/升(2)含铅汽油1.4元/升2.柴油0.8元/升3.航空煤油0.8元/升4.石脑油1.0元/升5.溶剂油1.0元/升6.润滑油1.0元/升7.燃料油0.8元/升来自兼营不同产品,有意混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品的界限2.应税消费品成套件销售,有意拆分收入,少计消费税案例:白酒与酒精案来自三、纳税环节与义务时间的检查一般规定:(一)生产并销售(二)进口(三)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四)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特殊规定:(一)视同销售在移送时纳税(二)自产、委托加工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本环节不纳税,用于直接出售、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当征税?(三)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四)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受托方可暂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来自•2008年3月,市稽查局对某酒厂进行检查,发现2月26日36#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酒精30000•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1360•贷:委托加工物资——A酒厂22000•银行存款9360•所附原始凭证为支票存根,金额936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加工费8000元,税金1360元;入库单一张,注明数量10吨。追查“委托加工物资”账户,为1月28日发出的木薯干,委托A酒厂生产加工酒精。经查A酒厂发现无同类产品生产销售。查该批酒精的耗用情况,其中有6吨已于3月份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元,已开具专用发票,其余仍在仓库。问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来自•国税发【1995】第122号•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来自四、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价外费用:•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来自•特殊规定:•财税字[1995]053号: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国税发[1993]156号: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国税发[2002]109号: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当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先将该押金换算成为不含增值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来自•视同销售:•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来自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国税发【1993】第156号:P116: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财税[2006]33号:(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二)高档手表为20%;(三)游艇为10%;(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五)实木地板为5%(六)乘用车为8%(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来自核定销售价格•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新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来自•金银首饰:财税[1994]95号•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带料加工业务,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来自•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