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通用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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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通用信托业务本章提纲第一节通用信托业务概述第二节公益信托第三节不动产信托第四节其他通用信托第一节通用信托业务概述一、通用信托的概念通用信托是指那些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做委托人的信托形式。通用信托产生以来发展很快,并且逐渐超过信托机构的其它信托业务,在世界资本证券化的大趋势下,通用信托作为一种更为灵活的投资、融资手段,其作用越来越明显。二、通用信托业务的种类通用信托的种类是繁多的,最典型的业务包括以下几类:(一)投资信托又称投资基金,即集合众多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二)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将不同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合理而有效地运用有公共福利事业的一种信托形式。由个人或法人单独捐助的款项或通过募集方式获得的款项,只要是为了公益目的,都可以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或运用。(三)不动产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土地或房屋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契约进行管理和运用,所得收益扣除各种费用之后分配给指定收益人的信托形式。(四)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处置债务人的财产的一种信托业务。凡是出现债务负担过重、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组要解体清理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该项信托。(五)处理债务信托当一个债务人对许多债权人负有债务,在其出现支付困难而又想避免“破产程序”时,可采用这种信托方式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第二节公益信托一、公益信托概述(一)公益信托的含义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救济贫困,发展教育、科技、文化或其他事业,增进人民健康,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及其他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案例6-1日本的公益信托案例6-2中华慈善公益信托种类不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目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完全为了委托人自己或指定的受益人地利益。受益人不同时期的受益人不一致受益人不管是个人还是某个社会团体,都是在设立时就确定的。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只要签订信托契约即可监督除了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地监督。主要受法律监督解除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可以中途解契约而终止,其信托财产可以为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继承人所有。(二)公益信托的特点1、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区别2、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的区别(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公益法人是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按信托方式成立,不是法人,设立时也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2)两者的运作不同公益法人作为一机构,要设置专职人员以及执行机构,且要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因此,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不需要专门的人员及场所,它是通过受托人的执行来实现信托的目的的,这有助于节省运营费用。(3)两者的存续限制不同公益法人是以永久存续为前提设立的,一旦成立,除非破产,否则不能解散;而公益信托则没有永续存在的规定。(4)两者的财产运用不同公益法人一般有最低财产额的限制,而且原则上不允许处分其基本财产,以运用财产的收益来维持营运;而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对财产的运用弹性较大,可以对所有的信托财产进行处分。(5)两者适用的法律基础不同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以《信托法》为基础法。二、公益信托的主体(一)委托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凡是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法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因此,公益信托是一种个人和法人通用性质的信托业务。(二)受益人公益信托只规定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具体的受益人。(三)受托人个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受托人,但实际上,受托人多由信托机构担当。(四)信托监察人《信托法》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三、公益信托的种类(一)公共基金信托这是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公众的利益、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所谓“公共基金”是由一定范围内所有公众或某一社团的所有成员为某个项目而专设、积累捐款所形成的资金。公共基金信托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社会公众信托这是指对由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捐赠的款项形成公共基金,委托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而设立的一种信托。2、专项基金信托由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为了本团体自身发展或为某些被指定人谋取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基金。(二)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为公共机构,受益人也是从事慈善事业的公共机构。(三)慈善剩余信托是指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在实务中有以下三种做法:1、慈善剩余年金信托2、慈善剩余单一信托3、共同收入基金(四)公共机构代理这是指信托机构为一些公共机构提供代理业务。有些慈善性公共机构不能或不愿办理全部信托业务,信托机构可以帮它们开展一些代理性的业务,具体包括:1、捐款代理捐款的接收与登记;捐助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有价证券的过户等业务。2、现金管理代理现金进行短期投资以获取最大收益。3、保管代理代为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4、账目代理四、基金会(一)基金会概念是以维持或资助有关社会、教育、慈善、宗教或其它有助于大众福利活动为目的的事业而成立的非官方且非营利的组织,它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机构。基金会的出资人可以是个人、家庭或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都是委托人。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法人,拥有固定资本,并自设董事会进行管理。案例6-3美国基金会的发展(二)基金会设立的要求1、经国家法律批准保证设立是为了特定的公益目的。2、要与委托人订立契约规定诸如建立基金会的目的,财产转移的方式,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信托的变更、终止、撤回条款等事项。3、基金会要满足一定得设施条件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要有固定的住所4、按契约管理、分配信托资金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遵照捐款人的意愿运作信托资金,严格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分配信托资金,定期公布信托基金的运用于分配状况,接受社会监督。(三)基金会的类型1、按照基金的来源不同划分(1)公募基金后(2)非公募基金后2、按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1)一般目的的基金会美国最典型的一种基金会,它们资助和支持教育、卫生及一般社会福利项目(2)特殊目的的基金会依据遗嘱或信托文件而设立,一般不采用公司形式,成立目的是为了某种特殊慈善事业,内容详细丁明宇其成立的章程中,或在出资人写的捐助信中。如美国的爱德华·德拉蒙德·利比信托组织就是依据设立信托的遗嘱,以7600万美元的资金资助美国托利多市俄亥俄艺术博物馆。(3)公司主办的基金会信托财产由母公司捐助,利用母公司的捐赠实现特定的慈善目的。但它在法律上与母公司又是分离的,成为不同的独立法人。这种基金会的“受托人大会”全部或大部分由母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董事组成。这类基金会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4)社区基金会通常以信托而不是以公司方式设立,基金的本金部分由当地银行或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而收益部分由一个“分配委员会”监督分配,用于慈善目的。分配委员会应当了解当地社会需要情况,并具有代表性。(5)家庭式基金会由一个人或数人将每年收入的一部分捐款并以生前信托的方式设立的基金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高所的人承担的高税率。基金会的规模一般较小,受益人包括当地医院、捐款人的母校或其所属的教会团体。五、公益信托业务流程(一)提出申请(二)信托财产的转移和信托设立(三)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四)信托收益的交付(五)信托监管(六)信托终止六、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必要性公益信托的管理和监督是指对公益款项的本金和收益在分配方面进行监督。公益信托的资金,不论是单独会募集的资金,都具有公款性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因为:这是:第一:信托资金的应运与管理是否合法,管理人有无违反成立的目的与公共利益休戚相关,因此,为了保护最终受益人的利益,公益信托必须进行监督。第二:为了避免滥利用税收优惠等特权,以公益名义从事投机活动,或利用基金谋求私人利益的不当行为,也需要国家进行监督。(一)对公益信托设立的管理监督《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二)对公益信托基金运用的管理监督由于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法第六十二条对公益信托的设立规定了审批制,要求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其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信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三)对公益信托停止的管理监督为了保证公益目的,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信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即使受托人更替也不能影响信托契约的继续履行。《信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案例:西方国家的环境保育信托环境保育信托属公益信托的一种,长久以来一直是欧美日等国家在环境与自然保育方面用以汇聚社会力量的重要管道。环境保育信托起源于英国,百余年前为现今湖区国家公园附近的地主与民众为了维持该地优美的人文与自然景观所发起。通过1907年国家信托法案的授权成立国民信托(NationalTrust),准许民众或机关团体委托或捐赠遗产、土地、房地产等与信托组织经营管理。如今国民信托会员超过二百万人,是全英国最具规模的环境自然文史保育团体,皇家鸟类保护协会的规模则次之,野生物信托又次之。日本的国民信托运动引自英国的经验,起源于1965年,至今已有48个信托组织加入从事自然环境及人文史迹等文化资产保存运动。1992年更成立日本国民信托协会,进一步推广。目前,国民信托活动已扩展至全球,像是美国、加拿大、巴哈马、荷兰、马来西亚、中国台湾、韩国、斐济、新西兰、澳洲等等。案例:我国教育事业公益信托的尝试2008年6月,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并向陕西银监局备案,推出全国首个规范的公益信托计划——“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该计划的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信托期限为3年(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委托人限定于有意愿参与公益捐助的企业法人机构,整体信托资金将定向用于陕西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校校舍重建、或援建新的希望小学等公益项目,也是中国第一个以“灾后重建为目的的公益型信托计划”。该计划由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监察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担任执行顾问,整体信托计划将在监察人的监督下有效运行。案例:日本的公益信托日本的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1、其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无需法人登记。2、信托银行作为受托人,负有日本《信托法》规定的注意、忠实、分别管理的义务,并有责任针对信托事务或财产状况每年进行一次公告。3、通过设立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4、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永远赞颂其善意。5、税收方面日本对公益信托有许多优惠。正是这些特点,使日本成为世界上公益信托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第三节不动产信托一、不动产信托概述(一)不动产信托的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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