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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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理论与实务国际货代介入的区域----“履行外贸合同”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1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概念1.2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1.3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1.4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概述1.5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基础知识体系1.6国际货运代理在贸易和运输流程作用1.1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概念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国际货运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业1.1.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含义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的有关文件,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国际货运代理人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FIATA公元20世纪20年代,国际合作有了更大的发展,1926年5月,16个国家的货运代理协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FIATA),简称“菲亚塔”。非营利性的世界性的非政府货运代理组织维护全球货运代理人的利益,并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CIFA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是FIATA的国家级会员1、2000年9月在北京成立2、非营利性、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3、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4、会员分三类: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返回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资格考试货代员证书一、报名条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国际货运代理实践经验,或已接受过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培训并有志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二、考试方式:全国统一命题、闭卷考试。三、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每年4-7月份,考生通过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当地考试点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考试时间每年一般是在10月份中下旬,四、考试科目、及格分数和证书的发放考试分两科,即“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和“国际货运代理专业英语”(含英文单证)。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单科及格者成绩可保留至下年度有效(只允许补考一次)。两科均及格者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其他解释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对货运代理人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人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根据我国规范国际货代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货代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1.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含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和组织形式其名称中必须体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类似字样。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返回下一页上一页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分类1)以对外货易运输企业为背景2)以实际承运人企业为背景3)以外贸、工贸公司为背景4)以仓储、包装企业为背景5)以港口、航道、机场企业为背景6)以境外国际运输、运输代理企业为背景全球最大的货代企业中,比如德国的德顺、辛克,瑞士的泛亚班纳,日本的三井、日通、日新,目前都已经进入中国。4.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我国由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国内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1.2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1.2.1民事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的制度。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为被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大陆法系代理法“名义原则”我国的代理制度既有直接代理也有间接代理的规定。返回上一页下一页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货主国际货代第三人(被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人)那么,作为代理人,货代在业务开展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①直接代理: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各当事方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此时,货运代理人需注意:应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既不能越权代理;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因为在直接代理下,代理人应承担因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案例案例分析1某货代作为进出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品在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全部交付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至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市场上找了一辆卡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运抵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卡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问:该部分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②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国际货代货主委托合同第三方签订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分为两种情况:A.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这时无论货代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B.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③两者的联系与区别:联系:货代都是不签发运输单证/货代提单,货代只收取佣金或服务费;一般不对运输中的货物风险承担责任。区别:A.签订合同的名义不同:前者货代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直接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后者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B.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前者货代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过失责任,委托人直接对第三方负责;后者货代对委托人、第三方都要承担合同的直接责任,而委托方、第三方承担间接责任,因为第三方与委托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C.适用范围不同:前者货代可以代理除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皆可使用直接代理(比如:结婚登记、立遗嘱是不可代理);后者货代仅能代理法律规定可以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外贸代理、委托收款代理、证券及期货买卖代理等)。1.2.2国际货代的含义与民法代理关系英美法与大陆法英美法系对代理制度规定较清晰,仅存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分;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制度,似乎在英美代理制度中,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介入“中间人”。间接代理制度中涉及间接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表委托人开展业务的代理)及该代理人签订的所谓的间接代理合同,该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一个代理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返回下一页上一页1.2.3货运代理性质的区分标准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上述这两种身份所承担的责任差异重大,关系到国际货运代理人和其相关各方的权益。作为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仅需要安排客户货物运输时做到合理谨慎,而作为当事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有责任将客户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远远超出了合理谨慎的要求。一个国家商业越发达,其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地位越多样、琐碎、难以把握。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人称在20世纪,最令货运代理人头疼的法律问题是区分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问题。返回上一页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狭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可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居间人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为佣金。(2)代理人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为代理费。广义上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既可以以居间人、代理人的身份,也可以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这类国际货运代理往往称为当事人型,也称委托人(principal)型、独立经营人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的来源为运费或仓储费差价。(1)居间人型(2)代理人型(3)当事人型广义上居间人型代理人型当事人型.国际货运代理区别货运代理人身份应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强行法的规定或习惯做法;2、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3、是否持有客户据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单证;4、是收取基于运输费用计算的佣金,还是赚取所付运费与向客户收费之间的差价;5、是否与客户以前有过交易。有人称在20世纪,最令货运代理人头疼的法律问题是区分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问题。案例2原告李嘉辉诉被告招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05)广海法初字第79号;二审案号:(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3号]。李嘉辉委托招商公司将一批货物运至委内瑞拉,招商公司告知李嘉辉有不同的船公司选择并说明各自的运价。李嘉辉选定了船公司并向招商公司支付了海运费。返回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招商公司与李嘉辉约定并收取了全程运费而非代理费,应视招商公司自为运输,认定招商公司为承运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理报酬的形式。代理报酬形式不单仅限于代理佣金这一单一形式,运费差价亦可作为代理报酬。招商公司收取海运费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认定招商公司与李嘉辉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案例3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确条款规定,货运代理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手续,并于某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人。船舶抵港后,由于火车车皮未能及时办妥,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及时运抵B城交给收货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运代理赔偿储运过程中货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价变化的损失。分析:虽然该货运代理从事的是纯粹的代理业务,组织安排货物运输,按所安排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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