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_融资融券业务(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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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掌握)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熟悉)1.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须记住)①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有效识别、控制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③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④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⑤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⑥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条件:(必须记住)①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②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③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④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①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③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④内部管理制度;⑤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⑥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⑦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视审核工作需要提交,其中至少包括由其他机构提交的以下文件:a.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函;b.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意见;c.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评估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5)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注意,不是向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必须记住)①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③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④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注意,以下四个部门的职责必须记住(1)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2)业务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3)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4)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3.独立运行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掌握)1.证券公司的信用账户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注意:以下六种账户的用途必须记住(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2.客户信用账户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注意:以下三种账户的用途必须记住(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熟悉)1.客户的申请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客户征信调查证券公司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3.客户的选择标准客户的选择标准一般主要包括:(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2)账户状态;(3)信誉状况;(4)资产状况;(5)投资风格及业绩;(6)关联关系。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熟悉)1.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2.风险揭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5)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8)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1.客户开户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其营业部应当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同时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2.授信额度的确定(熟悉)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1.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掌握)(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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