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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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与属性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一、理财与理财服务的概念•(一)理财概念的不同界定•“理财”从汉语角度说最直接的涵义说就是“财产管理”。实际上,“财产管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很多概念经常被作为“理财”的同义词使用。•传统的理财学中的广义理财概念是指经济社会中各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或家庭个人)为了实现各自的特定目标而开展的财力分配活动,或者说财产资源分配活动,也就是将理财主体的财产进行一定的组合配置,主要包括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近年来,由于理财规划的流行,集中于对家庭个人理财计划(PersonalFinancialPlanning)的理财概念界定逐渐多了起来。但是我们认为,理财规划与理财的概念虽然联系密切,但并不能将其画上等号。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二)理财概念的梳理•1、理财概念的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最为广义的理财概念,是指所有的理财行为和理财顾问咨询活动,也就是既包括自我理财,也包括财产交付他人的受托理财,还包括各种与理财有关的理财规划和咨询服务•第二层次:只包括受托理财和理财顾问服务,不包括自我理财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第三层次:只包括专业机构(例如银行、信托公司等)的理财服务和理财顾问服务,不包括非专业机构的理财,这就是所谓的理财服务或者金融理财服务的概念。这里的理财服务的范围包括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务又以接受客户委托的财产受托管理为中心内容;•第四层次:最狭义的理财,只包括专业机构的受托理财,是指专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托付管理财产的理财。第四层次的理财不包括理财顾问服务,银行理财产品所表现的理财关系属于这类理财。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2、理财概念的特征•(1)服务性•(2)专业性•(3)综合性•(4)差异性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三)理财服务•理财服务是指专业理财机构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的财产管理服务和与财产管理相关的理财顾问服务。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二、理财业务的概念•(一)银监会的定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1、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2、综合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前者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A、保本浮动型理财计划•B、非保本浮动型理财计划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二)银行理财业务概念的界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理财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其中资产管理活动是银行理财业务的核心,银行理财产品是资产管理的载体。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三)理财产品成为理财业务载体的必然性•1、银行理财业务的现实•2、银行理财业务最重要的也最具实质性内容的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管理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客户(信托型产品)或者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的方式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分配(其他类型理财产品)。•3、理财顾问服务因为市场规模的原因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顾问服务至少在目前只能服从于理财产品推介和运作,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营销服务。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四)个人理财业务应改称理财业务•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的正式全称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这主要是基于银行理财服务的对象也就是客户的性质为个人身份确定的,或者是从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投资者)的角度来界定的。但是,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三年多后的时间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服务内容尽管仍然主要局限于投资理财服务和理财产品的开发运作,但理财服务的对象范围却早已扩展至个人和机构等各类主体。理财市场上不但出现了机构和个人都可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出现了专门供各类机构投资者量身定制的银行理财产品。因此,将银行理财业务仍然称之为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了。我们认为,还是使用“银行理财业务”更为准确。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三、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一)银行理财产品的特征•首先,银行理财产品最基本的特征是银行使用客户的资金进行投资或者管理运用,并将获得的收益(部分或者全部,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具体产品种类而不同)按照理财合同和文件规定的规则分配给客户•其次,从银行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关系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再次,银行理财产品不是有形物质产品,其外在形式主要通过理财合同、推介文件等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第四,从风险、收益和流动性角度看,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高于银行的传统金融产品储蓄存款,相应的收益也高于存款,但是一般低于股票投资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第五,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背后体现了多方面的利益关系。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二)银行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关系•首先,银行理财产品与基础金融产品的关系是,基础金融产品包括存款、票据、债券、股票等可以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或者投资的资产配置之一。•其次,衍生金融产品可能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之一,同时,衍生金融产品也可能成为理财产品的设计要素之一。•再次,其他理财产品也可以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或者资产配置之一。第一节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的概念•(三)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银行理财产品是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方案,实质体现的是银行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管理和运用,并按照理财文件规定的规则分配投资收益,为客户谋取投资收益或者财务利益的财产管理关系,受托管理客户的财产以及按照理财文件的规定确定收益分配的规则是银行理财产品最重要的特征。•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金融产品,具有金融产品的共同特性。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集合类理财产品,就其集合多个投资者资金以及投资者将资金交付专业机构(银行)管理运用这两大特征的情况看,其性质类似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一、信托:最重要的理财工具•从理论上说,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运用的基础法律关系很多,包括信托、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或者有限合伙等,但实际上各种理财产品中,建立在信托法理基础上的最为常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多数都属于信托型产品。因此,信托是最重要的理财工具或者资产管理工具。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二、信托的概念•(一)信托的精髓•按照一般通行的说法,信托是基于信任而发生的财产托付于他人管理的行为或者法律关系。但是将信托的概念简化为基于信任而托付财产,实际上不能涵盖信托的本质,也不能让我们分清楚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本质区别。•首先,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在名义上的所有权被移转到了受托人的名下。•其次,信托的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委托人交付信托的财产,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财产价值增值和其他信托利益,都归属信托受益人所有,受托人除了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报酬之外,不能以管理业绩优良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分配或者占有信托利益。•再次,信托关系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前者是自益信托,后者是他益信托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二)信托的定义•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移转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受托人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和法律关系。•这个定义的核心内容包括:•首先,委托人是财产的托付者,也是信托的设立者,委托人为了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的特定目的,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其次,信托生效的前提是财产的交付和移转,也就是必须有具体的财产可供交付信托。•再次,财产交付信托,意味着在信托期间,财产名义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将不再拥有财产的所有权。•第四,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获得的利益,归属受益人。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三)信托的当事人•1.委托人•委托人是财产的托付人,也是信托生效之前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机构。一个信托中,可以只有一个委托人,这种信托称为“单一信托”;也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多个委托人,这种情况称为“集合信托”。•银行也可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并且银行作为委托人时,其信托资金一般是来自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实际上,在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银连信理财产品)中,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之间多数采取以银行作为委托人的方式进行对接。•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受托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托付管理信托财产的人。与其他的财产管理制度不同的是,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信托生效,受托人就拥有了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并且还拥有了信托财产的管理权(消极信托除外),而委托人则不再拥有财产的所有权。•(1)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后果•首先,信托公司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能占有信托收益。•其次,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不但不能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而且还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的固有财产混淆在一起。•再次,受托人虽然不能享有或者占有信托利益,但是在发生信托财产亏损的情况下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受托人的资质要求•信托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之分,受托人受托管理财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营业和盈利的信托是民事信托。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事务为商业性目的或者说是为了盈利的,就是商事信托。商事信托又称营业性信托或商业信托。•民事信托中,受托人的范围很广,只要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机构,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但是,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要从事营业性的信托业务,或者说从事商事信托,受托人只能是取得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具体说就是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基金只能作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受托人。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3)共同受托人•同一信托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受托人,但是个别情况下也可以出现两个以上受托人,就是所谓的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不同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3.受益人•受益人是拥有或者获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可以由委托人指定或者信托合同规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商业性的金融信托产品中,法律或者法规一般明确规定委托人就是受益人,也就是只限于自益信托。•受益人是信托的当事人,但是在他益信托中,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不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无需受益人参与签订信托合同,也无需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可以和受托人两方签订信托合同规定谁是受益人、受益权的份额、受益权是否可以转移、质押并抵偿受益人的债务等合同事项。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四)受托人的信托责任或者受托义务•1.忠实义务•2.谨慎义务•(五)信托财产•1.信托财产的涵义•从委托人的角度看,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基于信任交付受托人管理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交易和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不同,并且一旦信托生效,信托财产不再归委托人所有。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信托财产的种类•任何种类的财产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从财产的物质形态和特性的角度说说,共有三大种类的信托财产:①资金或者说金钱;②动产和不动产;③财产权,或者说权利。第二节信托的基本概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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