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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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C金融企业会计主讲:罗喜英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1952-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978-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二章存贷款业务的核算◆学习程度:重点,需掌握◆重点与难点:贷款、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目录1存贷款业务概述2※存款业务的核算3※贷款业务的核算第一节存贷款业务概述一、存贷款的定义与种类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的暂时闲置和待用的货币资金。贷款是商业银行对国有和私营经济融通资金的业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业务活动。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国务院第285号令),我国从2000年4月1日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5)外国公民,为护照。二、存款的种类(一)按存款资金性质及计息范围划分◆财政性存款:是指各级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或应上交财政的各项资金以及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一般存款是指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存入的,由其自由支配的各种资金。※财政性存款一般不计息,一般存款则计付利息。(二)按存款期限长短划分◆活期存款业务◆定期存款业务(三)按存款对象不同划分◆对公存款业务◆个人存款业务(四)按存款币种不同划分◆人民币存款业务◆外币存款业务三、贷款的种类(一)按贷款期限长短划分◆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贷款。(二)按贷款对象不同划分◆个人贷款:住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等。◆公司贷款(三)按银行承担责任的不同◆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四)按贷款逾期的天数的不同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仍然没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五)按贷款的风险划分◆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还本息的贷款。◆关注贷款是指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的贷款。◆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发生一定损失的贷款。◆损失贷款是指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2004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余额不良贷款占总额比例余额不良贷款占总额比例不良贷款1717613.21%49731.58%其中:次级类贷款30752.36%20310.65%可疑类贷款88996.84%23140.74%损失类贷款52024.00%6270.20%不良贷款分机构国有商业银行1575115.75%32671.80%股份制商业银行14254.94%6370.95%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不良贷款统计报表单位:亿元(五)按贷款发放的基础不同划分◆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是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某种担保的贷款。按照担保的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某项权利出质,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该动产或权力,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力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物可以作为质押的动产包括钢材、纸品、粮食、有色金属、石材、化纤原料、坯布等各种物品。权利质押物《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思考题: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四、存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代表资金的价格。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工具的运用。利率调整逐年频繁,利率调控方式更为灵活,调控机制日趋完善。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国存贷款基准利率时间现行水平(2008.12.23)1993.7.1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其中:活期0.363.151年2.2510.982年2.7911.703年3.3312.245年以上3.6013.86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其中:6个月4.869.001年5.3110.981-3年5.4012.243-5年5.7613.865年以上5.9414.04我国最近三年的利率调整图五﹑存贷款业务核算的要求◆切实维护存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正确使用账户,加强柜面监督◆准确及时地进行核算,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银行反映和监督职能,掌握资金运用情况第二节存款业务的核算一、个人存款业务的定义与种类储蓄存款是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吸收社会公众暂时闲置或节余的货币资金的一项负债业务。它是银行存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储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按储蓄期限不同,个人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定期储蓄可以分为以下八类:①整存整取、②零存整取、③整存零取④存本取息、⑤定活两便⑥教育储蓄: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品种。与普通零存整取相比,其区别在于无须交纳利息税。一笔教育储蓄最多不能超过2万元,普通零存整取没有金额限制。⑦协议存款是指开户单位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账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低于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⑧通知存款包括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取款时应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二、对公存款账户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四条和六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十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缴存,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少量现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④期货交易保证金。⑤信托基金;⑥住房基金;⑦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⑧社会保障基金;⑨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等。三、存款业务的核算原则及会计科目设置根据新会计准则(2006)按照负债产生的原因来划分:◆金融负债:由金融工具合同所导致的负债,包括绝大多数负债类型,主要适用于《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非金融负债:除金融负债以外的负债,主要包括三种: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使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和“衍生工具”科目核算);(2)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以下类型:◆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吸收存款◆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计量属性其他金融负债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他金融负债一般应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实务中的做法◆大多数流动负债的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差很小,一般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活期存款可视为期限不确定,分季付息的流动负债,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相等。◆对长期负债应采用摊余成本来确认利息费用。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1)2011“吸收存款”属负债类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等。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2)6411“利息支出”属费用类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3)2231“应付利息”属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四、对公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银行为各单位开设的单位银行账户按存取款的形式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支票户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存款额大、存取款频繁的单位,并凭缴款单和支票办理存取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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