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原产地业务知识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商品的经济国籍。它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进口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政府实行进口管理和对不同国家产品征收差别关税时需要审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确定税率待遇的主要依据现在各国海关都实行多种税率制,在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时,依据原产地证书来确定按何种税率征税,或能否减征或免征。一般地说,订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对持有一般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按正常税率(最惠国税率)征税;普惠制给惠国对持有普惠制产地证的货物,按比正常税率更优惠的普惠制税率征税,实施关税减让;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对持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按区域性优惠税率征税。2.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各国海关都承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职责。海关统计是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的国家统计。海关统计对于各国政府研究国家的对外经济活动,制定和调整对外贸易政策,进而影响各国的经济活动,甚至影响国家的外交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原产地证书则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之一。九十年代初,中美贸易摩擦中出现的所谓“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就是一个最突出的例子。当时美方坚持美国与中国的贸易逆差很大,强烈要求中方采取措施,而中方坚持中国不是顺差。经查,中美双方统计出现的差别,主要反映在香港的转口上。我对香港出口卖断后,香港再出具转口证,注明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口到美国,美国则将其统计为从中国进口。1990年香港统计大陆经香港转口到美国的货值约合一百零四点七亿美元,恰好与美国统计的中国顺差数字相仿。然而,这些货物基本上都是来料加工产品,我国从中获得的加工费只有百分之几至百分之十几。可见,在中美贸易中,中国不是“顺差”而是逆差。但由于当时我国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较混乱,在统计数字上难以澄清。3.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管理措施的依据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各国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一些对进口货物的数量实施控制的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政府采购等。在实行这些控制时,首先需确定进口的这批货物是来自哪个国家,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要配额、进口许可证、是否需要征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否等。原产地证书为进口国海关具体实施进口国别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提供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依据。4.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否的依据有些国家出于政治或其他特殊的原因,禁止进口某国生产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证书是有关国家海关确定货物能否获准放行的重要依据。5.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对于国家的一些传统商品,原产地证书还在贸易活动中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的作用,以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持有中国浙江原产地证书的丝绸比持有其他国家原产地证书的丝绸更能卖好价。此外,原产地证书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换、结汇的必备单据之一。关税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包含下列涵义:1.关税是国家法律形式赋予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海关行使包括征收关税在内的一切权力,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关税征收权或滥用关税征收权;2.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境货物和物品;3.关税是一种流转税。关税是针对货物和物品从一国到另一国的流转而征收的,流转额直接影响关税税额的高低。二、关境关境也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指全面实施一个统一的海关法则的领域。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关境与其国境是一致的,即,关境就是国境。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国家内设有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时,其国境则大于关境,因为在其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内,实施的是一个特殊的海关法则。如果一个国家与另一个或数个相邻的国家组成一个关税同盟时,则该国的国境小于关境。此时,关境就等于关税同盟国家国境的总和。在这个统一的大关境内(例如,欧洲联盟),全面实施关税同盟制定的统一的海关法规,成员国间不互征关税,也不互相执行其他海关监管措施。三、关税的特点关税具有一切税赋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中固定性是指征税的对象和海关之间的义务而言的,而非征税的税率、方式或具体某个商品等。1.强制性。关税的征收以《海关法》及其他有关关税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对走私、偷漏关税及欠税行为,海关有权强制征收,并依法予以海关行政处罚。2.无偿性。海关征收的关税直接交入国库,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国家不再直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其他酬金。3.固定性。关税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征收对象和税率计征的,在货物或物品直接进出境之前是否应征税及其税额都是可以预先知道的,海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无法改变。当然,这种固定性并不是说关税征收对象和税率是一成不变的,国家有权根据需要修订税法,但修订的税法只对其实施以后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四、关税的种类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我国对出入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采取与货物不同的征收办法。1.进口关税进口关税亦称正税,是对入境商品所征收的关税。进口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是执行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在我国财政总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许多商品国内外差价还比较大,因此,加强进口关税征收工作是海关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监控职能的基本任务。一般来说,对进口税的基本原则是: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内短缺的原材料、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制订较低的税率;对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国内需要保护的行业产品、国内和国外差价大的产品等,制订较高的税率;对生活奢侈品则制订更高的税。2.出口关税出口关税是对商品出口时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没有开征出口税,因为征收后会导致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的售价,从而降低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但也有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仍对某些商品征收出口税,目的在于优先保证国内的重要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例如,保证本国粮食和原料供应,或调节出口、稳定出口价格。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收出口关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3.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及出入境邮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原则,包括旅途必需品和家庭用品及少量礼品,具有数量零星、品种繁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而且对征收的时间要求较高,一般都是当场征收放行。4.海关征收的其它税费进口货物在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时,除由海关依照关税规范征收进口关税外,由于货物在国内流转,应该与国内产品等同对待,交纳应征的国内各种税捐。为了简化手续,法律授权海关在货物进口时依法直接征收一些应缴的国内其它税费。目前,我国海关征收的国内其它税费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等。五、税率税率是各国海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课征关税的标准。进口关税税率有许多种,目前主要有四种。即:1.普通税率(GTRate),一般非正式建交或虽已建交但未签订贸易协议,且均未加入某多边贸易协议的国家采用。普通税率是一种歧视性税率,也是最高税率,一般不采用,现仅个别国家对极少数国家的出口商品采用这种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出一倍至五倍,甚至高十倍、二十倍,因而,它是带有禁止进口性质的税率。例如:美国与我国于1972年建交,然而,在1979年中美贸易协议正式签订之前,美国按普通税率向我国出口产品征税,其结果是1980年以前中国产品在出口美国时受到很大的限制,有些产品甚至无法出口至美国。2.最惠国税率(MFNRate)亦称协定税率,订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国家采用,是双向的、互惠性质的税率。现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都适用最惠国税率,因而,最惠国税率即是正常税率。3.普惠制税率(GSPRate)日本称为特惠税率,有的国家称其为发展中国家税率(DCRate),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种优惠税率,它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因而是最低税率,是单向的、非互惠的税率。4.区域性贸易优惠税率(FTA/PTARate)是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优惠税率,例如,自贸区税率。我国目前与东盟和《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征收的就是区域性贸易税率。六、征税方法关税征税方法或计税方法国际上大致有四种,即:1.从价税以商品的价格为基准来计征关税,一般用百分比率表示其税率。物价上涨时其对本国的同类商品保护作用大;下降时,保护作用则小。2.从量税或从重税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体积、规格等计量单位为基准,来计征关税。从量税的保护作用不随货价的升降发生变化,对廉价进口商品的抑制作用较大。3.混合税,亦称复合税即同时采用从价、从量两种计税方法,或以其中的一种为主。4.选择税对一种商品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可选择其中一种计收。例如:规定选其高者,此时保护作用大;或规定选其低者,此时保护作用小。现在,国际贸易已进入以质取胜的时代,质高价优商品就有竞争力。从价税已成为上述四种计税方法中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在使用从价税征收进口关税时,最重要的最复杂的问题是海关如何确定货物的征收基准――完税价格,亦称海关价值,以防止有关当事人假报或低报进口货物价格以逃避关税。海关依据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境货物评估其完税价格的工作被称为海关估价。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海关估价准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代表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了海关估价的规则等。不论是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或选择税,其征税的对象是商品。在国际贸易中,不是以商品名称来确定其征税的税率的,而是根据国际商品分类目录来确定其税金的,这就是H.S.商品编码制度。因此,确定商品的分类对征收关税至关重要。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HS)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最完整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以其作为编制本国税则的基础。HS是一门科学的、标准的、多用途的商品分类体系和编码体系,广泛地应用于海关征税管理、关税和贸易谈判、贸易统计、进出口贸易申报,检验检疫、国际贸易商品运输以及普惠制签证管理等各个方面。一、HS的结构类:HS将商品分为22大类(Section),其中1-4类为农产品;5-21类为工业品;22类为特殊交易品。章: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起始原料或同一类型的产品设章(Chapter),共有98章,其中1-24章(1-4类)为农副产品,25-97章(5-21类)为工业品,第98章为特殊交易品,第77章留空作为备用章。品目:在各章内,H.S又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产品的基本特征或用途设有品目(Heading)。共有1244个品目(2002年版)。每个品目编有一个四位数的品目号,前两位数字表示该品目所属的章,后两位数字表示该品目在这一章内的顺序号,中间用圆点隔开。例如品目号0902代表第09章的产品(咖啡、茶),02代表09章02顺序号项下的商品,即茶。一个品目号可以代表一种商品,也可以表示一组相关的商品。例如品目号04.09仅代表蜂蜜一种商品,而品目号08.04却代表“鲜的或干的海枣,无花果,菠萝,油梨,艺果”等一组商品子目:在品目中,有部分品目按商品的规格、种类进行细分,下设子目。H.S编码有5264个子目,子目号由六位数字组成,第四位与第五位数字间有一圆点前四位数字表示该商品的品目号。第六位数字为“0”的子目号是一级子目号,第六位数字不是“0”的是二级子目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