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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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第八章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第三节分入业务的核算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再保险合同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1.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1)成数再保险合同•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成数再保险合同有时还约定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分保额的最高限额。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2)溢额再保险合同•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自留额时,超出部分(即溢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签约双方以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2.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实际损失)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1)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入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再保险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至一定的限额。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二、再保险合同基本业务•再保险合同业务包括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再保险分出业务涉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等基本业务。•与再保险分出业务相对应,再保险分入业务涉及收取分保费、支付分保手续费、支付分保赔付款等基本业务。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此外,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还有支付和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业务。•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为鼓励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业务,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指某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分入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入业务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第一节再保险业务管理概述三、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预估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二是账单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于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这是我国现行实务所采用的方法。•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一、分保业务账单•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结算。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二、应收分保准备金(一)应收分保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相互抵销•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全额列示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以全面、真实反映其对原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的负债情况,同时将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作为资产单独列示,以真实反映其对再保险接受人应有的债权。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例:2006年12月2日,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险再保险合同,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保险业务向A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比例为10%;分保手续费以分出保费作为计算基础,分保手续费率为25%;合同起期日为20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就该再保险合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1月31日,甲公司就×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万元;3月18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至3月31日尚未结案定损,甲公司就该合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万元。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甲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1)2007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00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00(2)2007年3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000贷: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000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三)应收分保准备金账面余额的调整1.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再保险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相应调整金额,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2.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调整•再保险分出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而补提相关准备金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增加金额,调整增加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1.再保险分出人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冲减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三、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一)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与有关原保险合同收入或费用不得相互抵销•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经济内容与实质,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借方进行抵减,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摊回准备金、摊回赔付成本、摊回分保费用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提取准备金、赔付成本、手续费支出等的贷方进行抵减,都应单独确认入账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二)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及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1.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例:2007年1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2007年2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交纳保险费0.72万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2007年7月10日,被保险人刘某发生车祸死亡,乙公司确定该事故属于全额赔偿责任范围,于事故发生当月确认了赔付成本360万元。2007年7月29日,乙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该保险事故结案。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乙公司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1)2007年2月,确认分出保费及摊回分保费用。借:分出保费5200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5200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1300贷:摊回分保费用1300(2)2007年7月,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2600000贷:摊回赔付支出2600000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例:2006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一份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将由台风引发的保险赔款向G公司办理分保。合同起期日为2007年1月l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07年1月3日,甲公司向G公司发出的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一次性预付保费金额为2280万元。2007年12月31日,由台风引起的索赔案件基本结案定损,甲公司计算出应向G公司摊回的赔款金额为4560万元,同时按照实际年度毛净保费计算出应向G公司支付的实际保费金额为2500万元。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2007年1月3日,确认分出保费:借:分出保费22800000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22800000(2)2007年12月31日调整预付保费:借:分出保费2200000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2200000确认摊回赔款:借:应收分保账款—G公司45600000贷:摊回赔付支出45600000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2.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节分出业务的核算(3)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约定采用浮动(或累进)分保手续费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依据合同规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实际分保手续费率而调整分保手续费时,应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入账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应为经再保险接受人确认一致后的金额。第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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