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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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一•律师争诉性业务二•律师回避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五•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六•庭外宣传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一、律师争诉性业务律师业务分类:争诉性业务和非争诉性业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律师回避1、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参与办理特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情形。•从特邀律师到律师回避制度的建立2、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1)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能否以律师身份?能否以公民身份?能否在所任过职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能否在其他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任法官在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既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法院的影响。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3)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父母可不可以(4)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一)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权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会见时间:时间前移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权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2、会见手续:三证(不需要审批,48小时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证+许可(侦查期间)?律师未经被告人委托,冒充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会见被告人的行为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权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3、会见纪律:不受监听,既不能派员在场,也不能秘密录音、录像。4、会见内容(保守秘密)•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二)阅卷权《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阅卷权1、刑事诉讼中:(1)阅卷时间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阅卷权1、刑事诉讼中:(2)阅卷地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未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是否可以阅卷侦查案卷分为诉讼卷(正卷)、秘密侦查卷(绝密卷)和侦查工作卷(副卷)。其中诉讼卷包括案件侦查中各种法律文书以及获取的证据,这一部分是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诉讼案卷。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阅卷权1、刑事诉讼中:(3)阅卷范围《律师法》第34条中所规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究竟是何种材料?“诉讼文书与案卷材料”指的是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补充侦查后形成的材料。“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指的是一审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证据材料与卷宗正卷,也包括在审理中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的材料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阅卷权1、刑事诉讼中:(3)阅卷范围《律师法》第34条中所规定的“案卷材料”、“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究竟是何种材料?立法表述不明。四川省检省司法新规:检察院应当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二)阅卷权刑事诉讼案卷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采集的特点证人保护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阅卷权1、刑事诉讼中:(3)阅卷范围?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办案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审批材料、部门讨论记录、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退查提纲等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材料办案机关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将有关案卷材料分为正卷与副卷,并且把副卷编订保存。办案机关内部意见作为副卷,通常不能作为律师阅卷的允许范围。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阅卷权2、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权1、调查取证的时间: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阶段被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就成为“辩护人”或“辩护律师”。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权2、调查取证的类型•自行调查取证•协力调查取证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一)庭审仪表1、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第三条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一)庭审仪表1、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1)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一)庭审仪表1、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2)管理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的购置、更新或因遗失、严重坏损而需要重新购置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地申请,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置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需将律师出庭服装交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一)庭审仪表2、必须佩戴徽章《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一)庭审仪表2、必须佩戴徽章律师协会标识、律师协会会徽及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标、商业广告;(二)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带;(三)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四)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二)庭审中的言语1、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2、律师庭审发言应当用词文明、得体第四章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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