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业务处理主要业务类型收购业务销售业务调拨业务进出口业务轮换业务损失与损耗收购业务1、涵义:中央储备粮收购统计是指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购进粮食业务进行的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并通过科学的整理和分析,客观、全面地反映粮食收购过程,为掌握粮食收购任务完成情况提供可靠的依据,保证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2、收购统计指标体系(1)按计划类型分类A、中央储备粮收购: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安排,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的中央储备粮数量。B、最低收购价粮收购:指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收购价从农民手中直接购买或其它粮油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油数量。C、国家临时存储粮油收购:指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收购或购进的国家临时存储和临时储存的粮油数量。D、商品粮收购:指为了中央储备粮轮换或自营而购买的粮油数量。(2)按收购来源分类:一般分为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A、从生产者购进:指承储企业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及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和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数量。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B、从企业购进:指除“从生产者购进”以外的其他企业购进的粮食数量。(3)按收购方式分类A、直接收购:直接从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B、委托收购:指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购买粮油的数量。C、受委托收购:指除受政府委托以外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委托方已交付全部货款、受委托方直接从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4)按行政区划分类A、省内: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内购进粮食的数量。B、省外: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外购进粮食的数量。(5)与收购相关的指标还有:A、年限:指粮食、食油的实际收获年份。B、入库年限:指粮食、食油实际入库的年份和月份。C、价位: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粮食入库结算价格。D、等级:指粮食收购入库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等级。E、收购价格:指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价格。收购指标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管理需要,收购指标体系也将不断调整。3、收购业务统计处理在规定的粮食收购期间,根据实际收购入库数量,在入库当月,在相关统计报表中做“收购”统计,同时增加期末库存规模和实际库存数量。涉及的统计报表有:《中央储备粮收支平衡月(年)报表》《中央储备粮收购月(年)报表》《中央储备粮库存月(年)报表》《中央储备粮实际库存月(年)报表》4、做收购统计业务处理应注意事项(1)仔细研读文件,明确文件中对粮食性质、收购品种、收购数量、收购质量、收购时间(收购开始时间、截止日期和统计资料上报时间等)及入库结算价等的规定。(2)在填写报表之前,要认真审核收购单据,检查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3)在审核正确的基础上,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注意分项指标,比如:收购渠道、省内省外等项目。例1:2008年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2号收购数量:500万吨收购省份: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分公司收购主体: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有一定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价格:国标二等玉米的挂牌收购价格为:内蒙、辽宁0.76元/斤,吉林0.75元/斤,黑龙江0.74元/斤。具体质量标准:容重685-710g/L(含685g/L),水分14%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5%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按0.02元/斤掌握。非标准品玉米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确定。为保护农民利益,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指标的,只实行扣量,不再扣价。入库质量:2008年产新粮,符合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质量标准和安全储存水分。不同等级、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财务处理: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格加收购费用和烘干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费用2.5分/斤,烘干费用2.5分/斤,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保管费用补贴4分/斤,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包干。收购资金:由收购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指定库点。统计处理:此次下达的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执行截止期原则上到2009年3月底。统计处理上,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在国家临时储存粮相关统计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储存粮库存规模和实际库存。在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要将有关分公司每5天国家临时储存玉米的收购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5点之前。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玉米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例2: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计划收购数量:此次下达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计划133.33万吨(折油菜籽按400万吨控制)收购时间:冬播油菜籽产区为2009年6月1日-9月30日,具体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省(市);春播油菜籽产区为2009年9月1日-12月31日,具体包括: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收购方式:此次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采取由各分公司统一组织直属企业委托收购库点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的方式进行。收购价格:油菜籽挂牌收购价格为1.85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价差按0.02元/斤掌握)。油菜籽委托加工后,应及时将菜籽油集并到指定承储库点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入库数量按照所收购油菜籽加工菜籽油的数量据实确定。统计处理:(1)油菜籽收购后,在“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支存月报表”的“收购”项下反映,并相应增加期末库存。(2)在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并运回承储库点后,按照菜籽油实际入库数量,在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相关统计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存储库存。同时对已加工的油菜籽在“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支存月报表”中作“支出—转作加工”处理,并相应减少油菜籽库存。(3)冬播、春播油菜籽兼有的产区,应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分别统计。所有收购统计原始凭证,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如因验收不合格等原因需对已上报统计数据作调整的,应从收购入库之日起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原因及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总公司备案。在油菜籽收购和菜籽油入库期间,各有关分公司每5天分别将油菜籽收购和菜籽油入库情况报总公司信息部,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下午5点之前。收购资金:此次国家临时存储油收购所需资金,由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油菜籽收购数量、价格及相关费用等安排贷款解决。油菜籽收购贷款利息从贷款企业收取。费用补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加工、集并等费用及副产品的销售由有关分公司包干,此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具体入库结算价格和补贴政策另行通知。销售业务1、涵义:中央储备粮销售统计是指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反映粮食销售情况,对粮食销售业务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为掌握粮食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提供可靠的依据,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得到贯彻落实。2、销售统计的指标体系(1)按计划类型分类A、中央储备粮销售: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用于安排市场、救灾、军供及其他项目的中央储备粮数量。安排市场: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而销售或通过竞价拍卖的中央储备粮数量。救灾: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销售给灾区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中央储备粮数量。军供: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销售给部队的中央储备粮数量。B、最低收购价粮销售: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进行销售的数量。C、国家临时存储粮油销售: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对国家临时存储和临时储存的粮油进行销售的数量。D、商品粮销售: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商品粮数量。(2)按销售流向分类为了反映粮食销售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其变化规律,对粮食销售按对象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对国有企业销售和对非国有企业销售。A、对国有企业销售:指销售给国有企业的粮食数量。B、对非国有企业销售:指销售给非国有企业的粮食数量。(3)按销售方式分类A、直接销售B、委托销售:指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粮油的数量。C、受委托销售:指除受政府委托以外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受委托销售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代委托方销售粮油的数量。(4)按行政区划分类A、省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内销售粮食的数量。B、省外:销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外的粮食的数量。(5)与销售相关的其它指标A、年限:指粮食、食油的实际收获年份。B、入库年限:指粮食、食油实际入库的年份和月份。C、价位: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粮食入库结算价格。D、等级:指粮食收购入库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等级。E、销售价格:指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价格。3、销售业务统计处理在粮食销售统计时,在文件规定的出库期内,根据实际出库数量,在出库的当月在相关统计报表中做“销售”统计,核减实际库存;在出库期到期日的次月或文件规定的减帐期,在相关报表中做“销售”统计,核减帐面库存。涉及的统计报表有:《中央储备粮收支平衡月(年)报表》《中央储备粮销售月(年)报表》《中央储备粮库存月(年)报表》《中央储备粮实际库存月(年)报表》4、销售业务统计处理的注意事项:(1)要注意销售文件中对“出库期”和“核减库存时间”的规定。目前,已知的销售交易细则有五个,不同性质、不同品种、不同销售批次的粮食适用的交易细则是不一样的,每一个交易细则中对“出库期”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一定要认真阅读文件,弄清适用的交易细则,弄清每一批次销售的粮食的“核减库存时间”,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统计处理。A、《中央储备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对出库期的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也就是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实际储存库点超过1万吨的,出库期可延长半个月(30天、45天);B、《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对出库期的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半月,超过2000吨的出库期可延长半个月(45天、65天);C、《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对出库期的规定:合同生效第三日起二个月,超过2000吨的出库期可延长半个月(63天、78天);D、《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储存粳稻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对出库期的规定: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实际存储库点出库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75天(65-67天、80-82天);E、《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对出库期的规定:合同生效第10日起二个月,超过2000吨的出库期可延长半个月(70天、85天)。(2)在填写报表之前,认真审核销售单据,检查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比如:销售粮食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价位,以及统计做账时间和统计资料上报时间等。(3)在审核正确的基础上,按文件规定填写相关统计报表,要注意销售分项指标,比如:销售方式、地域、销售对象等;要注意统计减帐时间的规定。例:2009年第一批最低收购价粳稻和国家临时存储粳稻的竞价销售出库计划拍卖时间:2009年3月24日品种、数量、质量等见计划安排表。统计处理:这批拍卖销售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和国家临时存储粳稻履约时为自合同生效第五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个月。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75天。承储库点在粮食出库次月,按出库数量作“销售”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