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等七项制度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08〕120号)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网络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办法》等七项制度已经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保障综合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务数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集中存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统一管理。账务处理采用日间实时记账,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处理模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全省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二章综合管理规定综合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股金管理、内部账管理、查询记账、客户管理和机构日结、年(月)终处理等。-3-第一节机构管理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对系统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行级别管理,依据各机构管理级别不同,将机构分为以下级别:省级机构: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机构;地市级机构:省联社办事处;县级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下简称“法人行(社)”);信用社级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分社级机构:农村信用社分社、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等。第五条根据机构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划分为账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两类。账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进行与自身业务相对应的各种账务处理机构;管理机构:为了经营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其他管理要求而设立的虚拟机构。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是:前四位编码与行政区划编号相同,五至六位为法人行(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编号,后四位为机构顺序号,由省联社统一规范编制。第七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账务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奇数编-4-号,管理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偶数编号。第八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应严格遵守《安徽省农村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各级账务机构均设立现金库,由库管员负责现金入库、出库、柜员尾箱现金的上缴、领用等。第十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柜员不得为他人代填或代改缴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柜员必须核对传票金额与现金无误后,方可做现金收付交易。第十一条日终时,柜员应将柜员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方可日结。第十二条柜员在上缴尾箱现金前必须将柜员尾箱实物和综合业务系统中记载情况核对一致,做到账款相符。第十三条同一机构内某一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柜员可以从机构库中领取,也可以从其他柜员尾箱调拨。各级机构应设定账务柜员尾箱的最高限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及时上缴库管员管理。第十四条柜员尾箱交接时,交班柜员在交接前必须将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一致,核对不符的不允许交接;接班柜员必须将接收的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5-录核对相符。第三节凭证管理第十五条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由各法人行(社)总库库管员统一入库后调拨到下级机构;非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凭证、综合业务系统凭证库中未有的凭证种类需手工记账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由下级机构柜员自行入库。第十六条调出机构管库员必须核实调入机构库管员身份后方可调配凭证。第十七条凭证库间调配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库间调拨单,由调出机构库管员与调入机构库管员双方签章。第十八条柜员领用或上缴凭证时必须由管库员和领用(或上缴)柜员共同操作完成,空白重要凭证领用(或上缴入库)单由库管员和领用柜员或上缴柜员签章。第十九条未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需要作废的,上缴前必须做到账实相符,上缴入库后库管员做作废处理,作废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必须经过主管柜员授权。第二十条空白重要凭证出售时,柜员接到客户“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后,应认真审查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上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单位名称与印鉴卡单位名称、账号与户名等是否相符。-6-第二十一条对无法联动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使用后要进行手动销号处理(如贷款证、手工收贷凭证等)。第二十二条凭证口头挂失可在系统内任意网点办理,柜员应提醒客户在5天内到开户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逾期不办,挂失自动失效。第二十三条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只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只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密码挂失,需提供挂失密码的银行卡、存折或存单,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可在法人行(社)范围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办理凭证和密码同时挂失业务,简称“双挂”业务,比照客户办理书面挂失业务处理。第二十五条书面挂失或密码挂失七天后,客户可凭挂失申请书回执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支取、挂失补发或密码重置手续,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客户挂失申请书回执联遗失,应重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原挂失申请书作废。第四节客户管理第二十六条综合业务系统中单位或个人存款、贷款和股金-7-等开户交易,系统均联动查找客户信息,如果该客户信息不存在,则要首先建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时必须依据客户的真实、合法、有效证件办理。第二十七条客户信息的采集应规范、准确,严禁任意输入不合法、不规范的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全省共享;客户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客户信息、对私客户信息、不良客户信息。第二十八条对于以前未完善信息的客户第一次办理业务时,柜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证件更改证件类型和号码,将信息补充完整、规范,从而使系统数据逐步完善。第二十九条修改客户信息时,客户需填写书面申请,柜员审核证件无误后,根据客户提出的修改内容经主管授权后进行修改,不得跨机构修改客户信息。第三十条客户信息一经建立,不得删除,如特殊原因需删除时由法人行(社)以书面材料统一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经批准后由科技信息中心进行处理。删除客户基本信息时必须是所有关联账户都已经销户,且不是担保人(或担保单位)、质押物所有人等,客户号删除后所有客户相关信息一并删除。第五节公共交易第三十一条所有记账交易必须真实,要严格审查凭证的合法性,并经复核或主管授权。该交易只能处理本机构业务,不能跨机构办理。-8-第三十二条综合业务系统提供以下错账冲正处理方式:1.当日冲正:是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进行冲正处理;2.隔日单方冲正:是用于对当年错账进行调账处理,该交易只记单边账,必须与其它交易配合使用;3.隔年单方冲账:用于隔年的错账进行调账处理;4.隔日、隔年单方补账:是用于对隔日、隔年漏账进行补账,该交易只记单边账,必须与其它交易配合使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时,必须由原操作柜员填写错账更正审批单,经主管或以上级别柜员审批后办理冲正交易,并登记错账更正登记簿。第三十三条冻结、控制客户账户只能由客户的开户机构处理,柜员接到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或控制某客户存款的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时,按规定审查冻结、控制人的合法证件和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经主任(行长)或机构负责人审批授权后办理,并将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第三十四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原作出冻结、控制决定的有权机关可以做出解冻(控)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柜员审核解冻(控)人的合法证件和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后,经主任(行长)或机构负责人授权解除冻结、控制,冻结、控制人应在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上签名,柜员加盖业务用章及经办人名章,通知书正本专夹保管,复印件作附件。-9-第六节机构日终、月终、年终处理第三十五条柜员每日必须在规定的营业截止时间内进行柜员现金碰库、凭证碰库、柜员平账检查、机构平账检查、打印现金收付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流水账、科目日结单等,再做机构日结等,不得无故延迟或不进行机构日结。第三十六条年(月)终日结后各非法人行(社)的损益类科目账户余额全部直接上划法人行(社),年终损益上划后必须将损益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并结出本年利润总额第三十七条法人行(社)财务部自制凭证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再根据年终决算文件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弥补历年亏损,全部业务结束完毕后,柜员必须按正常程序做日结并签退。第三十八条省清算中心所有业务处理完毕系统进行日终切换后,柜员方可进行年终决算账表的打印。第三章存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实行免填单方式,但必须要求客户在电脑打印的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无折(卡)存款时客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他人代理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并在凭条上填写存入账户的姓名、存款账号或卡号、证件种类及号码,同时在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10-第四十条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综合业务系统中对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实行限额授权管理。第四十一条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应严格遵守《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节对公活期存款第四十二条对公活期存款包括普通对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三种类型,对公通知存款使用存款证实书作为支付凭证。第四十三条对公活期支票户需客户存款后才能发售对公支票,对公活期销户时,发售给该账户的剩余支票系统自动进行作废处理,并要将剩余支票全部收回,柜员将实际收回的支票剪角后附在当日的销户传票后进行装订,对公活期开销户需会计主管进行授权办理。第四十四条对公活期可开办的业务代号包括:对公活期支票户、其它活期存款、财政性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县级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财政预算外专项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活期保证金,柜员必须严格按照各业务代号所核算的内容进行选择处理。第四十五条对公活期账户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11-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对公活期转账”交易只可以在本机构内进行转账,不允许跨机构转账(系统内跨机构转账业务在结算模块中作电子转账交易处理),对公活期户可以转向对公活期户、个人结算户、其它待销账,同时其它待销账也可转入对公活期。第四十七条对公协定存款账户开户只有对公活期支票户才可以开立,同时与指定的对公活期账户建立协定关系,约定基本额度。第四十八条协定存款户根据约定的基本额度对对公结算账户的余额进行控制。当约定的对公结算账户余额大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自动将超过基本额度部分转入协定账户;当约定的对公活期账户余额小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将自动从协定账户中把不足基本额度部分转入对公结算账户中。第四十九条对公活期支票户计息方法为“按日浮动计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计息方法为“利随本清”,其他业务代号,计息方法可由柜员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选择。第五十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分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两种,支付条件和单位活期、定期存款一致,保证金账户销户后转入应解汇款账户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对公活期存款暂不支持异地取款,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通存业务。第五十二条对公活期支取现金,只有客户账户为基本账-12-户或为可取现账户时方可取现,非基本户或非可取现户,不可取现。第五十三条查询对公活期账户资料只限于查询本机构对公活期账户。第三节对公定期存款第五十四条对公定期存款不允许现金开户,只能转账开户,一万元起存,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到期凭存款证实书支取本息。第五十五条对公定期存款模块中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定期保证金,按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