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营改增”政策解读§最新税收政策解析问题一:为什么要“营改增”?1、增值税、营业税并存情况下,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2、可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3、有利于完善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4、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出口退税制度。问题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关系?营业税增值税联系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货劳税(流转税),都按销售额征税。区别价内税价外税纳税人不需要分类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使用普通发票使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重复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三:“营改增”的进程是怎样的?1、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2、2013年8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7个部分现代服务业。3、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试点范围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问题四:“营改增”取得了什么成效?1、全国各地减税明显2012年到2015年全国通过“营改增”累计减税超过5000亿元;预计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如果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率,整个“营改增”实现的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左右。2、推动了服务业与制造业比翼齐飞购买服务可以抵税,大大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服务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问题五:“营改增”的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说明: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问题六:“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一、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二)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销售,是指有偿,即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问题七:“营改增”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6.非经营活动(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问题八:“营改增”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谁?一、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1、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问题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管理上有什么区别?1、专用发票的使用权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使用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不同:一般纳税人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问题十一:“营改增”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税率应税服务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1%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6%除17%、11%、0税率外3%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0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问题十二:销售额如何确定?一、一般规定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三、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征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四、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五、折扣销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六、核定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问题十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哪些?两种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问题十四:一般计税方法怎么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注意:必须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问题十五:增值税的扣税凭证有哪些?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4、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问题十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规定有哪些?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使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注: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3)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使用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3、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4、专用发票开具规定(1)开具要求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2)开具范围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第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开具的情形。5、虚开专用发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发生应税行为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应税行为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