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与信贷业务业务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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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通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其中针对贷款业务操作的制度设计,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对借款条件限制、明确贷款用途、资金使用支付、贷后管理等都作出了硬性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稽核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具体明确的贷款用途是贷款发放的前提(一)办法对用途的规定无论是针对企业借款的《固贷办法》《流贷办法》,还是针对个人借款的《个贷办法》,都对贷款用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贷款发放条件从“实贷实存”转移到了“实贷实付”。1、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即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的规定,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用途给予了限定。2、在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有“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的规定。3、《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二)稽核的要点和方法1、稽核过程中,要求对借款人(企业、单位)的用途进行仔细、深入的判断,要防止出现笼统地以“周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入”等名义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调查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不进行深入调查,蒙混过关。2、对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的稽核可以通过查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确定其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与商品(服务)供应商或购入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等资料进行判断;对个人借款用途的判断主要应根据不同的具体用途加以确定。同时,对于转贷、债务重组等事项,也务必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认真测算转贷是否符合条件。二、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控制资金走向的关键(一)办法对支付方式的规定1、《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2、《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二)稽核的要点和方法1、在对贷款发放后支付方式的稽核时,应严格把握特殊情形要求,对事先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未达到受托支付起点的生产经营贷款等个人贷款应作为特殊情形加以区别。对不符合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条件的客户,必须坚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2、在实际稽核过程中,重点应放在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实际支付行为是否符合支付条件上。同时也可以根据支付交易记录的收款对象佐证借款用途的真实性。3、稽核操作时,可采用调取约定支付账户的资金实际支付节点、额度与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文件中关于付款的约定条款进行比对,与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比对、借款人的提(收)货签收文件进行比对等方法,确定支付行为是否正常;也可以通过内外核对的方式确定支付行为的真实性。三、强化面谈面签制度是防止顶冒名贷款的保证(一)强化面谈面签制度的实际意义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发放顶、冒、假名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经办人员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最突出的隐患。“贷款新规”中对个人贷款强调面谈面签,既达到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也实现了防止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同时最重要的是可借此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内部人作案,是个一石三鸟的措施。(二)稽核要点和方法对面谈面签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主要应从面谈面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入手。1、农村信用社现行信贷业务的面谈面签资料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借款合同和借据、个人收入证明、面谈记录表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如收集不齐全的,应当有辅助证明或说明原因。2、对上述资料面签的真实性主要应从各资料中签名的相互比对加以判断。部份外来资料如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管理严格的部门也可能要求其面签,即为农村信用社进行行笔迹比对创造了条件。对借款合同和借据、面谈记录表等资料的面签还可以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资料和开展内外核对进行,特别是对基层网点的稽核,该办法是最有实际使用效果的。四、落实贷后管理责任是防止信贷风险的最有效措施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其进行管理和检查,既能起到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作用,也可通过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贷款风险,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对贷后管理和检查稽核的要点是:(一)对不同种类贷款贷后管理和检查的频率是否按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二)贷后管理和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分不同种类贷款管理和检查有所侧重;管理和检查中发现调查、审批结论与实际的差异是否及时与借款人协商后调整策略和内容;对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五、重视贷款新规中的几个显著变化,防止操作风险(一)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是该办法的要义和精髓。稽核操作中应重点审核测算内容的完整、真实性,测算方法的正确性;对超过企业实际需求额度发放贷款的,应当作为重大风险点监控。(二)及时履行未获批准贷款告之义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负有告知借款人的义务。多年来的稽核实践中,该项义务可能被忽视,经营层也可能会觉得无足轻重。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将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有损农村信用社的公众形象。稽核过程中应加强对未获批准贷款申请告之义务履行的留存资料的审核。(三)严格执行贷款展期要求。新规对贷款展期的规定与《贷款通则》规定有重大变化。《贷款通则》只针对借款期限作出了“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现行办法中,针对借款主体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1、对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2、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3、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不能展期。稽核过程一是应加强对已展期贷款的期限确定的判断,审查其是否与新规的要求相符;二是审查是否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展期。(四)加强对保证担保贷款的约束,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新规”规定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而对其他方式贷款未作强制性约束。(五)实行自主支付方式定期报告制度。《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均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客户作出了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的要求,改变了以往由贷款人通过贷后检查获取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规定,强化了借款人的责任。稽核时,需重点关注借款人是否按约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报告频率是否与约定一致;报告的支付情况与贷后管理和检查发现的情形是否一致。“贷款新规”与《贷款通则》相比,加强了贷款条件、申请用途、资金流向和贷后管理等等方面的要求,是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的极大进步。本文仅对其中较为明显的变化作了探讨,还有很大部份有待其他有识之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稽核部门,只有深入实践,逐步探索新规与信用社稽核操作实务的结合点,才能将新规的精神实质与稽核操作有效结合,为实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风险管控起到应有的作用。银监会“三办法一指引”(简称贷款新规)的颁布实施,对农村信用社提升信贷管理水平,防范贷款风险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也给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为贷款新规实施保驾护航,如何防范和治理贷款新规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偏差,是每个农信社稽核人员需认真思考的问题。一、认真理解贷款新规要义、准确把握贷款新规精髓。贷款新规作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推崇和倡导贷款全流程管理,同以往的信贷规章相比,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贷款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固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二是对支付方式、支付环节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其中《固贷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时,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个贷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三是《个贷办法》强调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并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四是贷款新规对贷后管理的一些具体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监督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稽核人员肩负着监督贷款新规落实、执行的责任,应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贷款新规的精髓,正确认识贷款新规对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加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力度,确保贷款新规落到实处,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二、根据贷款新规要义,明确稽核要点和稽核方法。稽核人员应摒弃原有的旧的稽核操作理念,对信用社信贷业务进行稽核时,要根据贷款新规中的新内容、新要求,运用新的稽核方法和技巧,加强对贷款新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分析、研究,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对借款人诚信申贷的稽核。稽核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二是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稽核过程中,要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判断,看贷款用途是否清楚,是否有以“购料”、“周转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笼统名义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是否存在对借款人不进行深入调查就予以办理贷款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对象是否具体,对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通过查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确定其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与商品(服务)供应商或购入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等资料进行判断;对个人借款主要根据借款人承诺的贷款用途、提供的报告资料来分析确定。借款人诚信申贷是信用社信贷风险把控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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