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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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100问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是什么?答: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2.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取得什么资格?答: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3.证券公司从事资管业务主要遵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答: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基本规定外,其从事资管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如下:(1)基金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实施)等。(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等。(3)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上海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4)自律组织行业规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是否仍由证券业协会管理?答: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最新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原承担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有关私募产品的备案管理、风险(统计)监测等职责划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履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仍按照原报送要求,通过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信息。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备案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确认,或出具备案确认函,同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或其认可的其他网站公示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确认情况。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应符合什么条件?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集合计划应该符合下列条件:a.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b.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c.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同时,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满足什么条件方能成立?答: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集合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成立:a.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b.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c.客户不少于2人;d.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e.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7.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遵守哪些信息隔离的规定?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3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7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遵守下列信息隔离的要求: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8.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行为?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3条、第34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8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8)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9)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10)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11)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12)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13)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14)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9.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是否可以发生交易?答:证券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集合资产账户与自营账户、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已实现有效隔离,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没有利益输送情况下才可以发生交易,否则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1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由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答:《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因此,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推广,但应签订推广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11.证券公司的资管子公司将集合资管计划交给母公司推广,是否需要签订代理推广协议?答:需要签代理推广协议。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由此可见资管子公司和母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管子公司属于独立的证券公司,将资管计划交由母公司推广相当于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推广,需要签代理推广协议。12.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有哪些禁止行为?答: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20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也强调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宣传内容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严禁使用带有误导性的用语。根据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第五条规定,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四)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五)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六)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七)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八)资产管理计划未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即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除外。13.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发生的哪些费用不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答:《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8条明确规定,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代销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等与推广有关的费用。1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是否限定为证券公司或者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答:根据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由“面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特定客户”改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并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因此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并不要求是证券公司或者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只要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可。15.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计入委托人数量吗?答:《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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