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制定及修订相关备忘录解析公司管理部2013年6月第39号备忘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内容提要39号备忘录的制定背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制度调整及修订股东增持股份相关业务规则的完善及补充《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四章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第39号备忘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主要内容《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会令第77号)2012年2月14日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修订主要内容豁免发行股份增加控制导致的要约收购义务原有收购概念扩大化,对巩固和增强控制不宜再界定为收购免于按照第62条的规定提交豁免申请持股30%及以上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要约收购豁免免于按照第63条的规定提出豁免申请持股50%及以上股东继续增持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要约收购豁免对因继承导致持股超过30%的要约收购进行豁免收购管理办法的修订第六十二条的修订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的修订(续)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第六十三条的修订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的修订(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第六十三条的修订(续)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决定的有关概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布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关于“达到30%”的“达到”,实践中的取值范围是达到30%比例的前后一手。《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9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自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第39号备忘录的制定实施备忘录适用对象及范围适用对象:2012年3月15日后开始增持股份;虽在2012年3月15日前增持但在其后完成最后一笔股份增持适用范围: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增持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继续增持行为(含5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已持续12个月以上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已满一年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2%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继续增持股份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披露时点要求增持股份首次披露时点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时或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前但达到1%时仍需披露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增持结果披露时点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在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增持结果披露时点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在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进展披露内容增持股份进展公告(首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二)增持目的及计划;(三)增持方式;(四)增持期间(增持期间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月);(五)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六)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七)拟继续增持的,应披露拟继续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的下限和上限,且下限不得为零,并披露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仍继续增持等情况说明。(八)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是否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说明;(九)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增持结果的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等;(五)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六)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七)股份锁定期限及可解锁日;(八)公司或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报备文件的相关要求律师核查意见报备时点: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增持期限届满时聘请律师出具核查意见意见内容:就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披露时间: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增持股份情况报备表报备时点: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增持达到2%时,或增持期限届满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报备时点: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增持达到2%时,或增持期限届满时股份锁定期的安排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的条件(须同时满足):连续12个月以上拥有一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连续12个月以上拥有一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之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增持行为完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增持行为完成《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除上述情形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证券法》第98条、《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其他注意事项交易限制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自事实发生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增持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要约义务须申请豁免: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12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按照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豁免要约: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影响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可直接向本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注意事项(续)敏感期买卖的禁止《规范运作指引》第4.4.6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日期的,至定期报告原预约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第7号备忘录——股东大会(2012年7月6日修订)修订背景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例行停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预先公告异常情况下公司应当在会后申请停牌备忘录修订内容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申请办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非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核实决议公告内容是否涉及否决议案。如是,应在次一交易日上午开市前申请临时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决议公告后复牌。如否,应在次一交易日午间披露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形成决议,或者未能按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提出停牌申请,直至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相关信息后复牌。备忘录修订内容(续)公司提出停牌申请时,必须联系相关监管人员,确保停牌事宜得到及时办理。如果未按规定提交停牌申请或未及时办理停牌事宜,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上市公司承担。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未申请停牌的公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