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业务招待费报销的补充规定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报销,按照国家税收及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业务招待费的报销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审批因业务及工作需要,需发生招待费用的,应事先向有审批权的主管报告,确定招待对象、招待方式及用款标准,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二、报销招待中发生的费用,应向提供服务的机构索取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发票上需有出票单位盖章),每项招待活动,应提供同一招待服务机构的发票,不得使用其它的代用发票。经有审批权的主管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同一招待的同类发票必须保持联号。三、报销单据的填制及票据的使用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应填制“费用报销单”,在“费用报销单”“费用名称”栏填写“业务招待费”,“摘要”栏填写招待的对象或招待发生的项目,“一事一项”不得将几项招待活动合并填列。四、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报销,财务部应向报帐人提出改正意见,对不符合财务标准要求的报销,财务部不得予以报销。五、本补充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xxx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