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廣播事務管理局2008年8月31日廣告標準—電視1目錄頁數1.前言32.廣告釋義63.一般廣告標準84.有事實根據的聲稱和昀暢銷聲稱115.不可在電視播出廣告的產品及服務136.特別類別廣告16含酒精飲品16煙草及與煙草有關的產品18藥品及治療方法18能夠提供營養及發揮控制飲食作用的聲稱21私人用品23教育課程23財經廣告23物業廣告26電影廣告297.廣告與兒童308.廣告時間349.贊助節目352廣告標準—電視3第1章前言1.本業務守則是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第3條而發出的。凡按《廣播條例》領牌的電視節目服務,其所包含的材料,均須遵守本守則的規定。廣管局有權對違反本守則規定的持牌人施加適當的處分。2.本守則列明適用於《廣播條例》下四類須領牌的電視節目服務的廣告標準。該四類服務分別是: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以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3.由於該四類電視節目服務的特性、普及程度和影響不一,因此當局會按每類電視節目服務的需要實施不同程度的規管。規管電視廣告的基本原則是,規管的程度必須因應可能會接收電視節目服務的觀眾層面和該類觀眾的期望而訂定。4.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是指擬供或可供公眾在香港免費接收的服務。這類服務擬供或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並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由於四類電視節目服務中以這類服務昀普及,為了保護青少年和維護公眾道德,觀眾自然期望節目標準會較嚴格。5.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是指擬供或可供公眾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情況下在香港接收的服務。這類服務擬供或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並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由於成為訂戶與否純屬自願及個人選擇,而這類服務按規定必須提供鎖碼裝置,所以已有足夠的保障措施,可放寬對內容的規管。為此,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所受的規管較為寬鬆。6.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是指並非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的服務。這類服務是指:(i)擬供或可供公眾在香港免費接收,或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情況下在香港接收的服務;或(ii)並非擬供或可供公眾在香港免費接收或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情況下在香港接收的服務。持牌人在香港提供的收費電視服務,必須設有鎖碼裝置。由於這類服務並非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因此只須遵守昀基本的標準。不過,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接收國家及地區能夠接受其領牌服務,並須遵守當地有關當局所訂定的法例、節目標準及廣告標準。47.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是指擬供或可供在香港免費接收,或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情況下在香港接收的服務。這類服務擬供或可供由不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除非廣管局信納有關服務只擬供或可供某單一屋苑接收而另作批准),或擬供或可供酒店房間接收,觀眾對象範圍較窄。由於這類服務(向酒店房間提供的服務除外)須提供鎖碼裝置,因此所受到的規管不應較本地收費電視嚴格。不過,鑑於這類服務的觀眾對象可能是一般市民、酒店住客及其他屬於特別羣體的人士,持牌人應顧及不同觀眾的期望。8.本守則的條文,有些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電視節目服務,有些只適用於指定類別的電視節目服務。各段落或章節標題已就此清楚說明。9.作為規管機關,廣管局不會預先觀看節目及廣告材料,亦不會在製作前考慮特定的計劃。持牌人須負起編輯的責任。廣告商或有意提供贊助的贊助商須向相關的持牌人查詢個別計劃是否可以接受。10.本守則列明編輯時應予考慮的因素,持牌人有責任確保領牌服務播送的廣告均符合守則的規定,並須時刻運用判斷力。廣管局在評定廣告材料是否可以接受時,會考慮下列因素:(a)持牌人類別對廣告內容、表達方式及播映時間所施加的限制,會視乎指定類別持牌人的普及程度和性質而加以調整。同時,請參閱本章第4至7段。(b)廣告類別持牌人在其領牌服務中加插廣告時必須注意廣告的類別,包括推廣的產品及服務的性質,以及廣告處理該等產品或服務的手法。一些特別受關注或敏感的產品或服務(例如含酒精飲品、藥物、私人用品等等),其廣告將受到較嚴格的規管。(c)廣告播映時間持牌人若小心編排廣告的播映時間,便可盡量避免引起觀眾反感。舉例說,在某些時段內,父母會期望子女可以獨自觀看電視,而不會接觸不良材料。至於其他時段,父母可以接受較具挑戰性的題材,而他們理應較嚴格地監管子女。廣告標準—電視5(d)觀眾對象本守則會因應電視廣告的觀眾類型而訂定不同的條文。個別廣告是否符合本守則的規定,將視乎廣告整體上對可能會收看該廣告的觀眾所產生的影響。在這方面,尤須重視兒童及年青觀眾的利益。以兒童為對象的廣告比以成人為對象的廣告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e)廣告播出的情況廣告播出的情況,例如播放廣告的頻道或節目的性質,又或者觀眾能否選擇收看廣告,均應加以考慮。11.持牌人應特別注意電視節目服務中,涉及廣告商的節目或宣傳(而非廣告)時間。本守則在規管節目贊助方面,對不同類別的持牌人訂有不同的條文。有關間接宣傳的條文則另載於《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12.本守則所臚列的都是一般原則。持牌人須因應本身和觀眾的利益而制定指引,以便指導員工如何實際應用有關原則。持牌人必須在其制定的指引中,反映出本守則的大體涵義。13.持牌人不但須遵守本守則所載列的字面條文,還須遵守其中的精神,並應把本守則與現行相關法例和牌照條件一併理解。本守則所援引的法例條文及監管規定只供參考。持牌人有責任查明有哪些適用及新近訂定的法例條文及監管規定。原則上,廣管局不會試圖解釋或執行其他執法機關權限之內的法例。遇有涉嫌違法的情況,廣管局會將有關個案轉交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6第2章廣告釋義1.廣告或廣告材料泛指任何包括在電視節目服務內用以推銷某種商品或服務,或用以增進任何機構、商行或個人利益的材料,包括以文字、音響效果(包括音樂)及/或畫面表達,並以直接宣布、廣告口號、描述或其他形式播出的材料,以及在節目中宣傳任何產品或服務的語句。2.本守則中所指的廣告或廣告材料並不包括︰(a)電視台/頻道/節目服務識別訊號片段﹔(b)廣管局指定持牌人在其電視節目服務播出的政府宣傳短片﹔(c)持牌人的電視台及/或節目服務的宣傳材料﹔(d)本守則第9章「贊助節目」所允許播出的贊助識別﹔(e)經廣管局批准播出的慈善公告或公開呼籲材料,而持牌人不會因播放該等材料而獲得報酬或其他有值代價﹔(f)於電視廣播時間內提及持牌人以外人士所贊助活動的標題,而該標題包含贊助人的商號或牌子名稱,以及在節目中順帶提及贊助人的商號或牌子名稱,只要─(i)持牌人沒有因提及有關字眼而獲得報酬;(ii)沒有以聲音或畫面過分強調有關字眼;以及(iii)有關字眼沒有干擾節目的觀賞趣味或娛樂成分﹔(g)於節目時間內順帶或自然地提及某產品或服務,而有關字眼是節目內容所需或本守則第9章「贊助節目」第10段所允許的節目內的產品/服務贊助,且沒有干擾節目的觀賞趣味或娛樂成分;以及廣告標準—電視7(h)本守則於第9章「贊助節目」內允許,可於比賽節目中以畫面及/或聲音提供有關贊助商/認捐人送出獎品的實際資料。有關定義應推廣至文法上的變化及該等詞彙的同類字眼,而廣告一詞應據此解釋。8第3章一般廣告標準適用於所有服務的一般原則1.電視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2.所有廣告材料的內容、表達方式及播映時間,均須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規定。適用於不同類別服務的準則本地免費、本地收費以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司法管轄3.所有廣告材料均須遵守本港法例的規定。廣告識別4.廣告材料應清楚表明是廣告。廣告與節目必須有明顯區別。5.應小心評估任何以節目形式(例如紀錄片、錄影訪問、烹飪示範)拍攝的廣告,以確保該廣告不會與節目材料混淆。假如廣告所採用的形式,未能令人即時察覺其為廣告,有關廣告必須在開始及結束時,以清晰可讀的文字指明本身屬於廣告(例如使用附加字幕)。對於包含或部分包含家居購物材料的服務,若廣管局認為該服務或部分服務的性質,已向觀眾清楚說明,則這項規定並不適用。6.就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而言,若播出的廣告屬於主要供香港以外地區收看的衞星節目的一部分,而持牌人並未因播放廣告而獲得任何收益,兼且持牌人須干擾廣播服務才可遵守本章第4段及第5段的標準,則持牌人可免遵守有關標準。品味7.廣告的表達手法應莊重及有品味,避免展示令人不安的材料,例如過分持續重覆的內容,以及暗示情況緊急的字眼和字句。同時,應盡全力使廣告與加插廣告的節目在內容和格調上保持一致。廣告標準—電視9貶抑8.廣告內容不得包含有貶抑競爭對手、競銷產品或服務、其他行業、專業或機構的效果的聲稱。真確表達9.廣告不得以任何公然或隱含的方式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描述、聲稱或說明;或對有關產品或服務,或其是否適用於所建議的用途,作出誤導的描述、聲稱或說明。持牌人如既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該等聲稱為虛假或含誤導成分,並經合理查核後仍無法確定該等聲稱為虛假或誤導者,則可免承擔本節所訂的有關責任。(有關廣告聲稱的標準,詳見第4章「有事實根據的聲稱和昀暢銷聲稱」。)模仿10.持牌人如知道某廣告仿效或不合理地採用近似競爭對手的名稱或廣告口號,即不能接受該廣告。使用驚嚇的描繪方式11.廣告不得使用不適當的描繪方式引起觀眾恐懼。接連重播廣告12.已刪除。接受廣告材料的標準13.持牌人如有充分理由懷疑廣告客戶的誠信或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或懷疑客戶未有遵守所有適用法例規定的精神及目的,則必須拒絕接受客戶的廣告。14.持牌人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使用某些廣告材料或播出某些產品或服務的廣告,會令大多數社會人士或關注該等事宜的人士不滿,則必須拒絕使用該等資料或播放該等廣告。(請參閱第5章「不可在電視播放廣告的產品及服務」。)10不可加插廣告的節目15.不可在下述節目加插廣告:(a)宗教儀式或其他崇拜節目;或(b)廣管局根據《廣播條例》規定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於教育電視時段內播出由政府提供的學校節目。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16.持牌人應遵守接收國家及地區有關當局所訂定的法例、節目標準及廣告標準。廣告標準—電視11第4章有事實根據的聲稱和昀暢銷聲稱本地免費、本地收費以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須實證的聲稱1.所有有事實根據的聲稱和昀暢銷聲稱,均須有憑據。除非有充分事實證明,否則廣告字句不能稱某一產品為「昀好」、「昀成功」、「昀安全」或「昀快」,或採用類似字眼來聲稱質素昀高。2.若有聲稱表示有事實根據,並且有研究或試驗結果支持,而有關研究/試驗是由廣告商自行評估或委托他人進行,則廣告應清楚說明該評估或研究的原始資料和進行日期。3.昀暢銷聲稱更須受以下規定限制︰(a)該等聲稱應有以下資料支持︰(i)經獨立核算的銷售數字﹔或(ii)概率抽樣調查紀錄,結果須經有關行業的組織承認或批署,或符合廣告商有關行業的行內標準,或已採用科學方法進行,確保統計結果具代表性和真確可靠﹔及(b)除非在廣告內充分而明確地(以聲音及/或畫面)說明居領導地位牌子的產品類別、銷售國家及所涉時期,例如︰「一九九二年,X牌是香港銷量第一的________(產品類別)」,否則不得採用昀暢銷聲稱。4.使用「昀受歡迎」、「昀多人選擇」、「昀多人喜愛」等等字眼時,若用意明顯是指第一銷量位置,應遵守昀暢銷聲稱的規限標準。廣告中的誤導成分5.任何廣告都不得以誤導手法聲稱或暗示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或其中任何成分,具有某些無法證明的特性或成分。126.引用與所宣傳產品或服務有關的研究調查或試驗結果時,應小心謹慎,避免誤導觀眾。不得使用不相關的數據及科學名詞/術語誤導觀眾,使他們以為有關聲稱有科學根據。真確性有限的統計或試驗,不得說成放諸四海皆準。7.廣告所傳達的信息必須準確,不得以隱瞞或不清楚交待重要事實的手法,誤導觀眾。8.以畫面或言語在廣告中提及價格、價格比較、減價或其他與價格有關的事宜時,資料必須準確,亦不得以過分強調或以歪曲事實的手法,誤導觀眾。附加字幕9.廣告材料若以字幕方式顯示(不論獨自出現或附加在其他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