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及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公司的关于货币资金集中业务管理的统一部署,加强我公司资金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有效整合企业资金资源,增强资金使用的协同和运营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整体盈利能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部分用语解释:㈠本办法所指“集团各单位”是指相对于集团公司而言,下属的集团公司各分支、派出机构和集团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及其分支、派出机构的统称。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开设在商业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㈢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公司资金中心主要通过“中国中铁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系统)及其他归集资金的手段,集中集团公司各单位在银行的货币资金,存放到资金中心,在不改变货币资金所有权和银行同期收益权的前提下,模拟银行的资金运作机制,对各单位帐户进行管理。㈣网上业务是指以因特网等为媒介,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为平台,为各单位提供已授权银行帐户及内部帐户的网上信息查询、转账付款、其他代理业务等自助金融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公司有控制权的其他单位。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方式第四条资金集中与管理并不改变资金的权属关系,只是改变了资金的存放地点,其资金的管理权、控制权和支配使用权仍归属于原存款单位。第五条资金集中与管理的主要方式是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系统为信息化平台,将存款单位存放在各地商业银行的存款有效地集中到局银行账户中,且同步等额计入存款单位在局资金部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从而达到资金集中的目的。第六条集团公司资金中心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专门机构。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业务的相关操作人员为本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人员。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内容第七条既有账户管理1、与资金系统有接口的六大银行的账户管理各单位已开立的在与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民生六大银行的账户,需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账户授权工作(参照《补充银行账户授权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同),上报集团财会部备案。2、资金系统无接口的六大银行以外的账户管理对开设在与资金系统无接口的商业银行账户,各单位请于本办法生效日起60日内,认真做好清理和销户工作,并选择六大银行重新开立账户,办理授权和上报备案手续。如确有类似贷款账户、共管账户等特殊账户,需得到财会部的审核批准、备案以后,予以保留,并服从财会部统一管理。第八条开户管理各单位需要在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原则上应选择现阶段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六家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开立账户,因考虑到目前软件与银行接口等原因,建议各单位在选择开户银行时,按上述六家银行的先后顺序,确定本单位的合作银行。对于必须选择在现阶段与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六家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须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上报集团财会部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第九条授权管理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户银行办理完开户手续后15日内进行账户授权工作,开通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对此账户进行查询、转帐归集功能,并将填报的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银行账户授权申请书原件、银行账户清单等书面资料按照各银行要求盖章后直接报送到集团财会部备案,授权成功后,将授权信息反馈各所属单位财会部。第十条变更、销户管理各单位需变更已授权账户信息时,在开户银行办理完变更手续后15日内,须将填报的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复印件报送到财会部进行备案,并由财会部报送总公司进行账户信息更新管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须撤销已有的授权银行账户时,在开户银行办理完销户手续后15日内,须将填报的银行账户销户资料复印件、账户销户清单等书面资料报送到集团财会部,财会部将同时报送总公司进行账户授权注销工作。第四章网上业务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可以通过资金管理系统对本单位已授权银行账户和内部账户进行网上操作,业务种类包括:账户余额及明细查询、银行账户及内部账户对外付款、银行账户和内部账户倒户、内部账户委托收款等。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网上交易时,以电子钥匙签名加密所产生的电子支付信息为有效信息。依据电子支付信息打印的纸质凭证,与各单位填制的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管理岗位及权限的设置㈠管理岗位设置集团公司资金中心设系统维护员、业务管理员、审核员,各单位设业务操作员、审核员。对于各单位人员的确认与变动均需由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备案。㈡操作权限的设置1、各单位在开通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后应实行不低于两级的分权管理制度,设置操作员和审核员权限。2、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实行三级分权管理制度,即在上述两级分权管理的基础上,增设一级业务主管,主要职责为对超过一定额度(额度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的单笔交易资金进行复核、签发。3、操作员的主要职责对资金的收取、划拨进行网上登录处理。4、审核员的主要职责对操作员处理的待收取、划拨的资金进行复核、签发,统筹安排资金收支,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领导或单位领导汇报。第十四条网上操作业务的安全管理1、电子钥匙是各单位用于办理网上业务的工具,应视同手工付款业务中支票及预留银行印鉴来妥善保管,并设置有效的密码。2、电子钥匙必须专人管理,业务操作员的钥匙应与审核员的钥匙分开保管,不得由同一个人保管,录入、符合及审批必须分人,严禁一人承担一个完整业务流程的情况出现。各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将本人电子钥匙密码及系统登陆密码告知他人。3、软硬件要求:各单位使用资金管理系统需准备至少一台能够登陆互联网的计算机,并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保持随时更新,安装的操作系统应为Windows_XPhome、WindowsXPProfessionalServicePack2或Windows2000ProfessionalServicePack4,使用的浏览器是InternetExplorer6.0版或7.0版。第五章资金限额集中管理第十五条资金集中系统将执行资金限额集中存放管理,每日将各单位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存放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本单位账户上。1、各单位本部银行账户按单位每日最大留存额为**万元,若本部开设多个银行账户的,可随时向集团财会部申请调整最大留存额在各账户间的分配。2、以施工生产的项目部、指挥部,其中局属指挥部不论开设几个银行账户,每日最大留存额为**万元,各单位其他项目部每日最大留存额为**万元;3、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可对所属单位账户上述最大留存额进行上浮调整,但需书面通知集团财会部,财会部再根据各单位需要,对其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留存额进行下调。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为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对于能够按照局统一部署、严格执行本办法、按期完成相关规定工作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对于不按局统一部署,有意拖延、抵制或拒绝执行本办法,没有按期完成相关规定工作,或擅自开立银行账户隐瞒不报的单位,财会部将按单位及存在上述情况的所属账户数量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办法为:*****。子公司自行制定办法对下属单位的资金集中情况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财会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其相抵触的相关办法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