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一、生活垃圾收集点1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2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即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3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4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5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二、废物箱1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2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3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三、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Nave=VaveA4/EBNmax=VmaxA4/EB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一0.9;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时;每日清除2次,A4=0.5时;每2日清除I次时,A4=2,以此类推;Nave—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