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务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时间:2010-03-13/分类:注册城市规划师/浏览次数:1views/0个评论发表评论-一、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镇发展布局方案的评析1、评析的重点(1)等级结构:城市化水平及城镇发展规模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城镇等级和职能分工是否符合国家、区域对本区城镇发展的战略要求。(2)空间布局:区域交通网络布局是否合理,空港、海港、铁路枢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选址是否恰当,产业布局是否与之相匹配等。(3)资源利用:城镇布局与发展是否与水资源、能源供应等的合理配置有机结合,是否与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矿产资源的分布与利用相衔接。(4)环境保护:是否构建了良好的区域生态格局,是否与江河流域治理、海岸带保护、地质和气候灾害防御等进行了充分协调。2、知识点梳理3、注意点(1)职能定位是否恰当。(2)城镇体系的规划产业结构空间布局是否合理。(3)中心镇选取是否过多,位置是否恰当。(4)交通组织是否合理:如镇之间路网是否过多或欠缺,有些公路的修建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经济,高速公路出口预留是否恰当等。(5)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是否合理:注意题目中出现的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位置是否合理;河流水域是否有防洪问题;对地质灾害是否进行了避让;出现大型建设项目注意布局是否合理,以及占用基本农田。(6)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处理是否恰当:尤其注意题目中出现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海域及海岸线等,看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处理。居住区详细规划方案评析1、评析的重点(1)总体布局:包括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居住区的总体的结构是否合理,整体空间形态是否优美、有序等。(2)住宅布置:包括住宅的间距、朝向、消防问题等。(3)配套公建:主要包括公共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从公建的内容、位置、面积三个方面来审核。(4)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结构、居住区出入口、停车场的停车数量及位置等等。(5)绿化系统:包括绿地率、集中绿地、绿地布置与景观创造等等。(6)市政设施:二、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的评析1、评析的重点(1)目标定位: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及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和协调,是否准确把握了城市在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城市性质、主要职能和建设目标是否相互匹配,其论据是否充分。(2)发展规模:人口规模是否充分考虑了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以及土地、水资源、能源等环境条件的制约;是否用科学的预测方法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论证。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从现状用地水平、职能需求及资源条件实际出发,是否坚持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规定。(3)用地布局: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特殊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是否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利用于繁荣经济,有利于交通组织,有利于历史文化、地方特色、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的保护,有利于分期实施和可持续发展。各类建设用地比例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协调发展。(4)基础设施:以道路网络为骨干的综合交通是否构成了良好的体系;城市内部交通是否顺畅、便捷、高效;对外交通是否与区域城镇发展相衔接,符合主要物流和客流的联系方向。水源和能源的供应、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和保护、防灾、地下空间、重大市政设施选址等是否得到了妥善安排和落实。(5)空间管制:是否合理划定“三区”(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是否合理划定“四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近期建设的规模、内容、时序、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考试方法在审题时,首先应看清问题,分清是选址、用地性质变更、提条件、审方案,还是违法查处的问题,根据不同题目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分析方法。选址的问题——只要把题目中的要点一一罗列出来,就已经得到了答案;用地性质变更——一定要先明确能否变更,然后再说明依据;设计条件——要按性质、规模、布局、退界、间距、交通、绿化、市政、景观、特殊政策的顺序逐项提出,关键是不缺项;评审方案——要把文字和图纸中的要素列表进行对比,然后指出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地方;违法查处——的问题一定要先说是违法建设,然后再说明处理的依据和措施。违法用地的界定和查处1、违法用地界定(1)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用地;(2)不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占用用地。2、违法用地查处(1)规划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违法用地,就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并按《城乡规划法》和地方性的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违法建设的界定和查处1、违法建设界定(1)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工程;(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归纳起来四种类型:即无证(用地、建设、临时)、违证(用地、建设、临时)、逾期(临建——工棚、暂设)、越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违法建设查处(1)处理违法建设按照依法查处、及时处理、准确判断、公开处罚、处理和教育结合的原则执行。(2)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制止和立案登记,做出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1)城市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对建设工程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对规划建成地区和规划保留、控制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行政检查——一是建设工程开工前订立红线界桩和复验灰线;二是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违法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和使用要求使用土地的,均属违法用地或属于违法审批。查处违法建设,无证建设、越证建设,均属违法建设。(4)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5)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关于规划编制的监督编制主体是否合法:《城乡规划法》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明确了各类、各层次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主要有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和由各级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两类。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编制是否具备准确资料。(2)关于审批程序的监督审批主体是否合法:《城乡规划法》中城乡规划的制定明确了各类、各层次规划审批工作。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中对各类、各层次规划的审批程序的要求。公告是否合法: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通过公告、公告时间是否符规定。(3)关于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是否在规划控制的的建设用地范围之类;是否有计划实施城乡规划;是否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环境进行规划建设;地下空间的利用是否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编制;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检查的操作要求1、立案阶段(1)确认建设工程是否为违法建设的标准①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②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的;③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骗取《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④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⑤未经批准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⑥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反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擅自变更用地性质、位置、界线,以及逾期不退回临时用地的;⑦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性质的;⑧将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⑨建设单位代征公共用地,不按规定拆除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⑩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过许可证时效进行施工的;⑩不符合规划监督管理各阶段要求的。(2)立案的标准违法事实清楚,且属于经办人查处范围。2、处罚审批阶段(1)听证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罚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O()O元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罚款标准罚款标准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确定,但要有细则并公开。(3)违法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的情况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拆除,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①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以及占压地下管线地的;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③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④危害公共安全的;⑤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阶段行政处罚缴款书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放弃听证权利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办人应在送达《听证告知书》三日后,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送达以上文书。4、结案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问:如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1、关于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2、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1)未依法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或者批准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5)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3、关于相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4、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未依法取得规划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经原发证机关检查不再符合法定的相应资质条件,不能继续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按原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