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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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甲方(培训基地医院):x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乙方(培训对象):丙方(委派单位):为加强及规范助理全科医师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的要求《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6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教高[2012]7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及《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一、总则第一条本协议中“单位委派培训对象”是指人事、工资关系已经在委派单位,经个人申请自愿以单位人身份并征得委派单位同意,到甲方进行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第二条经招收考试合格,甲方同意录取接收丙方委派或以社会人身份的培训对象乙方,在甲方以“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学员”身份进行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为2年,时间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三条培训期间严格按照湖南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实施、管理。有关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问题按照《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号)执行。二、甲方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明确负责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第五条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第六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使乙方达到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要求。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参加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考试考核;对于全省结业统一考核合格者,组织办理《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申领等工作。第八条按照相关政策落实乙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乙方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及100元住宿补贴。第九条乙方不能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试科目、医院组织的考查科目,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科等,直至终止培训。第十条有权对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保证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培训结业后,回丙方工作(以社会人身份参加培训的乙方除外)。培训期间,不得中途退出培训。第十二条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年限的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作为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十三条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由丙方按规定发放,培训时间计为工作年限。第十四条按照甲方统一安排,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与执业注册。在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后,在甲方享有执业助理医师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五条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培训期间,除工伤外的其他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个人负责。第十六条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按照甲方本单位住院医师同等处理。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乙方在甲方的正常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或举措保障乙方的培训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乙方不得中途擅自退出或终止培训,若乙方在培训期间出现弄虚作假、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等违规行为,丙方应及时给予处理和教育。第十九条负责乙方培训期间的人事档案管理,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单位应支付的部分等。第二十条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丙方应协助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五、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第二十一条乙方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要求终止培训,须提前30天向丙方、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且自进入甲方接受培训起三年内不得在湖南省报名参加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乙方须退还丙方、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各种生活补助、补贴等费用。丙方有权对乙方要求赔偿。第二十二条对于乙方擅自退出培训、严重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以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丙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补助补贴等费用,并视情况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处理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至少五年内禁止在湖南省报考参加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十三条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丙方和甲方同意,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补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培训,解除协议。对于按期或延期不能取得合格证书的,须退还培训期间的各种生活补助等费用。第二十四条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费;丙方未按协议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等待遇,经协商无果的,乙方可申请解除协议。相关费用由甲方、丙方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第二十五条甲方、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丙方予以赔偿。六、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七、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乙方作为学员期间纳入甲方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协议三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三方应协商解决。培训终止时,甲、乙、丙三方关系解除,本协议终止。第三十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无丙方的社会人为三份),甲、乙双方或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或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第三十三条本协议解释权属甲方。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公章)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丙方代表(签字):(公章)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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